法律视角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原因

更新时间:2024-04-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215 浏览:11133

摘 要 :位于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东海是一个半封闭海,它北接韩国济州岛及黄海,西接中国,东接日本琉球群岛、九州,南面与台湾海峡和南海相通.总面积大约75万平方公里.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由于东海周围藏有丰富石油资源和国际法海洋制度对划界问题规定的变动与模糊等原因,致使中日两国之间关于东海划界和海洋权益的争端愈演愈烈.

关 键 词 :主权争端;钓鱼岛主权;海洋法制度

一、划界争端产生实质

东海海域蕴藏着丰富的水产、石油、天然气及稀有矿产资源;尤其是东海大陆架沉积盆地面积大,沉积层厚,所以石油资源非常丰富.自上世纪六十年始,国际社会即对东海海域资源产生浓厚兴趣,并组织人员进行勘察.经过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的勘察,东海大陆架可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的油气资源,其近水域有望成为第二个“中东”.[1]此举引发周边国家及地区的广泛关注.日本尤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油气资源的控制和争夺.因为对于资源匮乏的日本国来说,资源就是生命线,是未来发展的基础.要想拥有更多的资源,必须通过对海域的占有来实现,因此日本企图在东海上划得更大范围的海域以占有资源.中日为此产生的争端其实质皆为争夺海底油气资源.


二、中日间关于东海划界的法律依据

如果说中日间关于东海划界的争端实质是为了争夺石油、天然气资源,那国际法海洋制度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具体规定的模糊与矛盾则为两国各自的主张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早对大陆架及其权利归属作出说明和规定的是《杜鲁门公告》,“沿海国陆地的延伸部分,因而是自然地属于该陆地的”[2]. 随后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规定了大陆架的定义,使大陆架法律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中日两国都未加入此公约,因此不受约束.1982年,由《大陆架公约》发展而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订.其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中日两国都是缔约国,因此在东海划界问题上都要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定义了大陆架,即:“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3]从领海基线算起若超过200海里的话,那么大陆架外边缘“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各点连线以外100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领海的边界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却回避了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边界的划定,仅仅规定“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4]. 这样是由于在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中国和日本分别主张以“公平原则”与“中间线”原则来划定大陆架.在东海范围内,中国和日本管辖范围的海域因为自然地理和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出现重叠.在这个大背景下,中国和日本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了对己方更有利的东海划界原则.

三、钓鱼岛主权是划界争端的核心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问题在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领土这一点毫无争议,但二战后美国依据《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中的规定托管琉球群岛,其中也包括钓鱼岛等岛屿在内,日本在1971年对琉球群岛的施政权得到“归还”,从而使日本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主张有了重要证据.但在此之后,亚太地区的战略格局不断变化,使钓鱼岛的主权问题更加复杂.

美国出于其对亚太地区战略部署的需要,对钓鱼岛的态度由“中立”到偏袒日本,这进一步加强了日本强夺占有钓鱼的嚣张气焰.钓鱼岛位于冲绳海槽西北侧,距离台湾基隆市东北190海里.钓鱼岛位于中国的大陆架上,如果日本获得钓鱼岛主权,并确认了钓鱼岛在未来东海划界中具有完全的效力,那么我国大陆架面积就会大幅减少,即,至少减少三万六千平方公里,相当于台湾的面积.相反,日本将会获得相当于其国土面积几倍的海域.这也正是日本强调钓鱼岛主权并屡屡以行动主动占有钓鱼岛的关键所在.

四、中日东海争端现状

1983年7月,日本在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就对他的周边海域的大陆架进行了调查.经过二十多年的调查和测量,日本已认定南鸟岛、冲之鸟岛、南大东岛等海域,有相当于日本陆地面积的1.7倍的大陆架,使其有望获得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主权.此外,日本还调查了周边有争议岛屿,并将它们作为整体包括在此次大陆架调查之中.日本方面认为,如果没有北方四岛、钓鱼岛等岛屿,日本管辖下的海域将会减少一百一十多万平方公里.而如果钓鱼岛主权能归日本所有,并以钓鱼岛为基础划分东海的专属经济区,日本就会多得不少于七万平方公里的海域.[5]相比日本在专属经济区划界计划以及大陆架调查中纳入争议岛屿调查的做法,我国的处理方式同解决其他邻国的海洋争端一样,对东海争议岛屿提出“搁置主权争议”和“共同开发资源”的政策.但日本依其“先实际控制争议岛屿以获取主权,再进行划界谈判或者合作协商开发资源”的战略,始终持消极态度不予理睬我国的主张.直至 2004 年春晓气田进入实质性开发阶段,中日东海问题上的争端才骤然升温.随后,两国为更好解决东海问题,进行了多轮磋商. 2008 年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了原则共识.但是这并没有停止日本抢占争议岛屿主权的行为.日本政府在2010年1月18日召开的例行国会上提交了一项新法案,要求保护日本最南端的冲之鸟岛(中国称为冲之鸟礁)的海岸线,以保护其主张的专属经济区的权益.企图大面积管辖冲之鸟礁海域.[6]对此,中国政府提出了强烈反对.

中日在东海划界的问题上矛盾越来越激烈化,明确争端的核心原因,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深入的解读,有利于我们在争端问题解决过程中以法律的武器更好的保护主权和国家利益.(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