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新中国对苏联法律的学习和

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575 浏览:23341

作者简介:周萍(1971.03-),女,河南信阳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共和国史.

摘 要 :20世纪50年代,在国内外因素的交织影响下,我国在法律领域选择了全面学习苏联,接受了苏联的法学理论,在实践方面运用了苏联法制,在立法、宪法制度、法制机构组成、法学研究和司法体制、司法实践等方面都吸收借鉴了苏联的经验,并且按照苏联法学教育的模式培养了大批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人才.在法律方面借鉴苏联模式的同时,立足于我国实际,具有一些独创性.

关 键 词 :学习苏联 法学理论 苏联法制 创新

20世纪50年代,中国向苏联全面学习,有些方面以借鉴为主,立足于我国实际,有些方面则盲目照搬了苏联的经验.中国全面学习苏联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

当时,新中国的政权刚刚得到稳固,为了保证新主义政权的稳定和新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顺利过渡,法治建设面临着繁重复杂的任务.在国内外因素的交织影响下,我国在法律领域也选择了全面学习苏联,接受了苏联的法学理论,在实践方面运用了苏联法制,在立法、宪法制度、法制机构组成、法学研究和司法体制、司法实践等方面都吸收借鉴了苏联的经验,并且按照苏联法学教育的模式培养了大批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人才.可以说,新中国的法制是在全面引进苏联法律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一、新中国对苏联法律的学习

在立法方面,新中国以苏联的法制模式为楷模,大量移植了苏联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刑法、土地法、婚姻法、经济法和刑事法律方面的立法等等,就连部门法的内容也深受苏联影响.新中国宪法学的基本体系是直接借鉴或移植苏联的.我们明确提出要在制宪的指导思想上学习苏联,我国1954年宪法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以苏联1936年宪法为蓝本制定的.两个宪法中,从宪法体制到宪法规定的政权体系都非常相同.我国不仅参照了苏联1936年的宪法结构,而且总纲、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三章的不少内容也都明显地照抄了苏联宪法中的有关规定,甚至有的条文的行文措词也与苏联宪法相差无几.正如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所说:“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等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1]


在司法建设方面,受苏联的影响是很深的.我国许多司法制度的规定和司法机关的设置,都参考了苏联的做法.在司法制度方面,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的组织,刑事审判原则,审判程序都仿照了苏联程序法设立,在检察权的定义及行使方式上也移植苏联的检察制度,照搬了苏联一般监督的做法.在司法机关方面,两国在其设置、职能、行政机构的建立、法院的设置和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以及刑事政策等方面都很相似.如按照行政区域设立了各级法院,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仿照苏联设立了检察机关,而且其职责也是照抄苏联的条文.在刑事诉讼法学方面,受苏联的影响,在建国初期,我国也采用了较为灵活的刑事政策和刑事类推制度.中国在195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教学大纲》,其体系结构很明显地受到了苏联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大纲中各章内容排列的顺序、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以及对刑事证据理论体系的设定都与苏联法相似,基本上采纳了苏联学者通行的观点.20世纪50至60年代的中国刑事诉讼在法学教育上,也学习苏联的经验,全盘接受苏联的法学.

在法律教育方面,国家明确提出了全面学习苏联的方针.建国后不久,仿苏进行教学,苏联的法学教育模式作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努力方向,可以说全面照搬移植苏联法学,是法学教育建立之初的基本方针.法学教育的空白从一开始就由苏联模式全面填补并相袭不变.在“取法苏联”的背景下,法学教育问题不可避免地留下了诸多苏联的印记.

当时不只是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材设计、授课方式、教学组织和教学法是苏联的,各种法律专业课的讲授内容,也几乎完全是苏联的.1953 年教育部推出统一法学课程,规定法学院(系)开设的课程完全是以苏联法律作为中国法学教学的内容,根本没有中国法的内容,整个20世纪50、60年代,大学法学教科书基本是苏联教科书的版本.

在进行仿苏教学的同时,为了培养法律人才,我国还聘请了不少的苏联法学专家.当时苏联的专家分布到各个大学进行法律教学工作,他们帮助培养教师、给研究生讲课、指导教师编写讲义和教材、帮助建立一套高等教育制度和教学方法、帮助学校提高教师和在职干部的理论水平.除了聘请法学专家外,50年代,我国还向苏联派遣法学留学生86人去学习法律.苏联法通过教材和师资这两个途径源源不断地向法学院校传播着苏联的法学教育经验,导致了我国法学界长期受苏联法学家思想和理论的影响,强调法是规范的总和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工具.

总之,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法制建设,特别是法学理论被“苏联化”了.新中国摧毁了旧法统后,通过对苏联法律的移植,在建国后四、五年内便制定了宪法及一些维护社会秩序和政府组织方面的法律,建立起了全国的司法系统和政府法制机构,这些都离不开苏联的经验和示范.新中国在学习借鉴苏联法方面的深度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对外借鉴的程度.如果没有苏联法的理论和经验,建国后很长时期内我国法制建设恐怕还处于蛮荒阶段.

二、新中国对苏联法律学习之中的创新之处

在法律制度和政法机关方面,我们虽然直接借鉴苏联经验的地方很多,但也有自己的东西,当然现在看来有些方面是值得探讨的.如苏联当时的检察院是垂直领导,检察员全部由总检察长任免,我们是双重领导,检察长和检察员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它的常委会任命.苏联是实行检察长负责制,我们是检察长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实行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我国宪法中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就是参照苏联宪法并结合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制定的.

综上所述,新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全面学习苏联的过程中,在法律方面借鉴苏联模式的同时,不同程度地结合了中国的实际,具有一些独创性.在我们不熟悉、没有经验的领域,我们在尽量地学习苏联的同时,注意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不断摸索适合中国的做法.(作者单位:郑州旅游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