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亟待完善的几个地方

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430 浏览:83844

2008年,政法委印发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以及完善对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为落实此要求,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检察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体现了法制的进步,适应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意义非常重大.但是,该法的修改虽与旧法有了较大的突破,但由于诸多规定得不到完善或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亟待完善以利于操作,促进公正司法目标的实现.

一、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修改内容

1、扩大了监督范围.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就将民事调解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纳入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


2、增加了监督方式.原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种监督方式——抗诉,新法扩大了监督方式,增加规定了再审检察建议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强化了监督手段.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查建议或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欠缺与不足

虽然修改后的民诉法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及强制程序的法律监督职能,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欠缺与不足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1、新民事诉以法没有具体规定检察建议如何提,这就增加了检察建议提出的随意性;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如何回应和处置,这就影响了检察建议提出的目的性;其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该“违法行为”的违法在何幅度应当或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些使得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的监督效果比预期差.

2、新民事诉讼法将调解活动和执行活动纳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只是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调解活动的监督规定了“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只字未提,这不能不说是立法者的疏漏,立法者规定的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执法者将无所适从,法律就形同虚设.

3、仅有“调查核实权”,严重影响了检察监督功能的发挥.民事诉讼的要求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诉讼的成败关键靠的是证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一般都会将证据向法庭提供,法庭收集后将其装订成卷,人民检察院为有效行使检察监督权,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是查阅原审案卷、核实相关证据.确定是否产生错误和违法,遗憾的是新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权,只规定了调查核实权,人民检察院行使调查核实权时,收集证据的难度在于被申请方不配合,不支持,不理采,而人民检察院遇此情形又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或许有人认为当事人可以复制有关材料后向人民检察院提供,但当事人一般来说并不精通法律,哪些材料复制后向检察机关提供并不熟悉,这势必影响检察监督功能的发挥.

三、、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几点粗浅的建议

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严肃性,一部法律的出台(含修正),不可能在短期内予以修正,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功能,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的欠缺和疏漏,就民事检察监督方面,需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1、健全和完善检察建议制度,其内容有三:一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监督职能过程中,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需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样,既可提高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又可减少检察建议提出的随意性;二是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应当在相应期限作出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知人民检察院;三是届定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的程序,大体划分如下: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②符合新民事诉讼第二百条规定的相关违法情形的,建议人民法院再审;③程序上有瑕疵,但对案件和处理没有实质影响,建议人民法院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2.明确规定监督执行活动的措施和内容.主要措施和内容拟如下规定.

执行程序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①当事人申请执行该立案而未立案,被执行财产毁损或者失效,使申请执行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②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人员推诿、拖沓,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③违法查封、冻结、拍卖案外人财产的.

④其他情形参照审判人员执行.

3、赋予人民检察院阅卷权,提高检察监督功能的发挥.人民检察院享有阅卷权,可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最直观的了解,对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裁判的正误可作出恰当的判断.检察机关认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判正当的情况下,就不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在原审证据不足或有瑕疵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行使调查核实权,这样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有利于检察监督功能的发挥,同时,还减少了诉讼成本.

(作者通讯地址:铅山县检察院,江西 上饶 33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