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完善《消防法》

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431 浏览:55174

摘 要 :当前,我国以《消防法》为主导,行政规章及地方法规为补充,以及技术规范和标准为辅助的消防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但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些我国现行消防法律体系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就

泉州市而言,要努力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消防监督、宣传教育、火灾扑救、社会救援、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等任务繁重,如何完善消防法律体系已成为消防工作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日常工作中的一些思考出发,对完善当前《消防法》做一些建议分析.

关 键 词 :消防法 泉州 对策 分析

近年来,泉州市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主题,充分发挥创业型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做强做大泉州工业,打造亿吨大港,经济社会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这其中,消防工作起到了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期间泉州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一些我国现行消防法律体系的局限性逐渐显现.

一、消防法现状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现行消防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主导,以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为补充,各种规范标准为结合的法律体系.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消防法》,是我国消防的基本法,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提供的基础的法律保障.2002年5月,颁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1号令)》,从管理相对人的角度对消防法的实施作了补充规定.除此之外,构成消防法律体系的主体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7号令)》产储存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审查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等.至此,我国消防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了.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立法的完善和执法的深入,在具体的消防法律执行中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的问题,这其中既包括体系本身的内在法律原因,也有社会经济发展的外在因素.本人认为,目前我国消防法体系的立法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现行消防法律体系整体存在缺陷

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受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较深,并且很大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候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理念不够先进,无法完全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消防法律法规缺乏时代特征.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交叉或重叠,甚至矛盾相悖,法律本身也显示出语言不明、法理不清的弊病.消防处罚前置条件有很多,使得消防法的法定处罚力度不够,从而缺乏应有的威慑力,最明显的就是我国消防执法成本大而作用小.


此外,我国现行消防法律体系的局限性和不完整性,同时也造成了宏观管理控制不起来,微观管理又管不住的局面.法理主体责任不够明显,各单位自身的消防法律责任意识相对淡薄,对消防安全的忧患意识不够强,许多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火灾事故不断.我国的立法周期长程序复杂,体系不健全,尽管在不断完善中,大多只是在补充很多早该制定的法律法规,而新出现的问题仍不能得到及时补救,致使许多消防工作无法可依,目前我国消防机构的事务性怎么写作职能和技术监督越来越强大,职责越来越宽,业务越来越广,自然而然使得消防机构不堪重负.

(二)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低下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要靠国家机关组织法进行调整.消防法作为部门的特别的行政法,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包括建设、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机构等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但是,我国还没有一部规定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的组织法,以致消防法的实施无所明确的法定依据,常常令我们无从下手.

国务院并没有制定关于消防的行政法规,而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却不够高,导致消防法律法规的认可度和执行力不够.2002年3月15日《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施行后,使之前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废止,消防法律体系中也因此再无国务院消防行政法规,导致这种涉及两个部委以上消防工作的开展无法可依,难以协调.《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把行政规章纳入法的范围,但《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规章可以"参照"执行,这就给了执行力度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得执行力度不够.

(三)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定罪不合理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上,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是经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进而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这种定罪的构成要件不够科学和合理,本人认为,只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消防职责的单位均可按照其行为后果追究责任,而并非只有消防机关才有责任.

(四)现行消防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存在问题

消防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构成的,行为模式表明行为人可以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内容,而后果模式则表明行为人违反该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应当给予什么样的惩罚.立法必须统筹兼顾,有行为模式和与其相对应的后果模式,不论它们是否体现在同一个规范或法律中,但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只有完整的结构才能支撑起完整的内容,规范是法的主要内容,因此完善法的内容特别需要完善法的结构.但是,在我国现行消防法中,存在大量只有行为模式而没有后果模式的情况.比如说,消防法第10条规定: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实践中,现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根本不过问是否经过消防审核合格,但是他们却不需负法律责任,这就是一种没有结果模式的法条结构,显然不是很合理.

二、完善消防法的途径

结合我们的实际消防情况和泉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消防立法做出修改和完善.在此,本人提出以下两点初步的修改完善建议:

(一)针对消防人员人力不足的情况 ,利用社会力量来缓解.

社会发展迅速技术先进,存在消防隐患的地方也越来越多,消防部门的任务日益繁重,人力、物力严重不足,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公益性组织或消防相似度检测组织,使他们都参与社会消防活动中来,同时再开展消防技术论证、消防咨询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以缓解主管部门的压力.这一办法既能弥补消防的警力不足问题,又能使消防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多种形式并存的消防格局,使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防火中去,从而提高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但这一建议目前存在着阻碍,即这些组织的地位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从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我们应当完善立法,明确这些组织的法律地位.

另外,我们还可以在基层建立消防志愿组织,吸引志愿者宣传防火意识,普及防火教育,当然,国家和政府也应给予大力财政支持,以提高群众素质和消防意识,推广志愿消防制度,并保障配套防火设施,进而保证志愿消防制度的良好动作.

(二)各部门合理协调工作,保障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应当把消防立法、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者结合起来,而不应当仅仅依靠单纯的立法活动来完善规整,任何国家的消防工作不仅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还要制定详细的行业标准,这样才能有一套完整而规范合理的消防工作依据,这些规范中规定的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并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完成消防工作.其中,消防行业标准可以根据立法要求来制定和实施,而群众则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来了解消防法律和消防安全知识;反过来,行业的发展又促使立法不断进行修改.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又不必进行新的立法和修法活动,保障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完善了法律法规依据,可谓一举两得,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各部门相互配合完成消防工作,积极协调,形成高效的消防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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