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改革刍议

更新时间:2023-1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171 浏览:70626

[摘 要]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将对法学教学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并对法学本科教学提出更高的要求.文章在分析法学教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更新法学教学理念、开拓教学思路,结合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目标,积极改革教学内容与方法,以更好地满足现代法治建设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关 键 词 ]司法考试;法学;教学改革

司法考试的施行对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资质水平和业务能力、深化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法学教学必将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其施行将引导传统法学教学的变革以适应社会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重新定位大学法学教学,克服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脱节造成的弊端,处理好法学教学、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之间的协调关系,有效实现良性互动,建立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法学教学模式.

一、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关系解析

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关乎我国法学教学健康发展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养成的一个实践性问题.对此,教育界大都认为司法考试应当与法学教学相适应,在考试科目设计上充分尊重现行的大学法学教学内容,以建立两者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1]首先,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司法考试是一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学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人才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2]作为一项资格考试制度,司法考试既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者的专业化水平,也有利于推动法学教学改革.因为法律职业者的同质化、精英化有待于法学教学来实现.尽管世界各国因为法律体系和法律职业结构不同,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标准和选拔模式也不完全一样,但无论何种法治模式和法律职业结构,现代法治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要求不外乎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三大方面.[3]作为构建现代法治的一个关键环节,司法考试必然要求法学教学与时俱进,进行必要的变革.

其次,从制度设计目的来看,二者目标一致.司法考试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格的考试选拔制度保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队伍,有力地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审判、检察、律师、公证等司法工作质量,促进法律职业人才的合理流动[4].这一目的与法学教学的目标是契合的,法学教学的主要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为培养应用型人才,因为法律主要是一门应用性的学科,这决定了实践性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重要地位.

第三,从发生学的视角来看,法学教学是司法考试制度的基石,是司法考试得以施行的前提 .目前实施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关于初任法官和检察官任职资格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中国法学教学进行的有机衔接,也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学教学的一个肯定,表明了中国法律职业家的培养与法学教学之间的密切关系,经过正规的法学教学成为担任法官与检察官的一个先决条件.[5]这决定了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之间的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的关系.可以说,司法考试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大学教学的发达与支撑.反过来讲,基于法律职业专门化趋势的加强和专业分工的发达,司法考试也以其特有的一套甄别机制使得大学教学与司法实际需要之间的联系变得更加直接和密切.司法考试成为容纳和消化大学“产品”的一个重要出路[6].司法考试的应试模式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考试范围主要以法学教学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为主,而这十四门核心课程是在教学部的领导和司法部的指导下,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多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的,涵盖了塑造和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基本课程.核心课程体系的确定对法学教学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提高法学院学生的素质起到了引导作用.司法考试应该、也必须以大学法学教学为主,特别是十四门核心课程为主要考试范围.[7]

二、现状分析

众所周之,改革需要建立在对现状的分析之上,这样所提出的改革措施才有明确的指向.目前来看,法学教学领域存在以下几个有待改进的地方:(一)缺乏系统的职业教学.法学教学具有双重性,即法学教学具有职业教学和通识教学两种性质.[8]这是由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我国的法学教学缺乏系统的职业训练,其原因在过于强调通识教学,对职业教学和训练重视不够.这就造成学生对于工作的适应性较差,导致其产生学习无用的思想,进一步影响对专业学习的兴趣,产生恶性循环.(二)教学方式单一.目前各高校的法学教学大都采演讲式教学法,注重法学知识的理论性和系统性.[9]在这种教学方式下,教师处于信息的输出端,学生处于单纯的信息接受端,教和学之间缺少双向互动,各种实践性教学活动诸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大都流于形式,教学效果不明显,导致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大.因为教学包括 “教”与 “学”两个方面,教学效果取决于二者的良性互动,千篇一律的“单口相声”很难引起学生的共鸣.(三)在教学内容方面,首先,课程设置不尽合理,不能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其次,教学内容陈旧.十几年如一日的教材和教案不可能跟上立法的更新步伐,导致课堂讲授内容与现实实践相脱节,而司法考试的务实性和潮流性是众所周知的.再次,考核方式单一,内容陈旧.每学期的期末考试试题大都是纯记忆性主观命题,案例和应用型命题不多.考查课的考核方式就更加粗糙,导致学生做题流于抄袭模仿,不利于养成学生的应用能力.


三、教学改革举措

(一)找准目标,正确定位

回顾法学教学发展的历程,我们会发现,良好的法学教学离不开科学的教学方式的同步发展,通过法学教学培养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大量的法律人才,首先应对现行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重新定位,进行理念和体系上的变革.这意味着除了法律知识的传授之外,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人的价值和心理素质,传播法律精神.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与社会生活息息相通,学习与研究法律,决不能脱离社会的实际,不仅应知其然,更应知其所以然.[10]将法学教学定位为素质教学,有利于全体国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法学本科教学应更多地担负起提高全民法治素养的任务,变传统的法学教学为大众法学教学和终身法学教学.

(二)改进课程设置,引入多种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