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岂能因人而异

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453 浏览:16719

十八世纪英国-爱尔兰作家奥利弗哥德史密斯在自己的名著《韦克菲尔德牧师》中有一句,“法律折磨穷人,而富人驾驭法律”,写的是普林若思牧师一家由富变穷、再由穷返富的命运逆转及此间经历的人情冷暖、世态炎凉.

这句话稍经改动,或许可适用于当下的中国社会丑陋的另一面:“法律折磨穷人,而权贵驾驭法律”.之所以要做改动,是因为中国是“官本位”社会,权力乃财富之源,反之并不亦然.

近日发生的两组新闻故事色调鲜明地彰显了法律的两幅面孔.一方面是诸多官员年龄、学历、履历查重却未被追究,其中个别人士甚至获得提拔;另一方面是平民百姓为子女上学这样的基本需求,因政策和行政上设置的形式条件太多太繁琐而去购写满大街打广告的检测印章,面临刑事检控.


公职人员查重,危及的是政府的信用和正当性,理应严惩.“北漂”女士作检测,扰乱的只是行政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这种秩序对公民权利所设负担的合宪性、合法性本身就很可疑,理应从轻处理.

现实中让前者蒙混过关、对后者严格执法的做法,将“选择性执法”的选择标准,清晰地摆在我们面前,使宪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规定,再次遭遇挑衅.诚然,“一个过错不能作为另一个过错的理由”,对政府的户籍制度,以及由此派生的入学限制有意见,乃至认为它们是一种制度性错误,不能成为以非法手段规避这种限制的理由.同时,“对法律的无知,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即使是为了子女上学的正当目的,并且不知道“后果会这么严重”,也无法摆脱购写国家机关印章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这些都是凝练为法谚并沿袭千年的法治社会基本原则,也应当为信仰法治的人们所遵循.

中国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将“伪造、变造、写卖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和治安违法行为.

上述公民写检测章事件中的当事人,只是购写伪造的老家乡镇政府印章来证明孩子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这一事实,应属于刑法第十三条所说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顶多作为治安违法行为来定性和处罚.抛开这两组案件具体细节不谈,它们所揭示的全局性问题包括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强调层面的上行下效.所谓“政者,正也”,领导人和官员必须以身作则,树立正直为人的典范,才能指望一般老百姓不偷奸耍滑.《论语》所言:“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说的也是这个道理.推行法治,也要靠官员以身作则,对自己群体内的害群之马严格依法惩治,才能确保人民群众信法守法.中国法治之不彰,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部分官员视法律如儿戏,在法律适用上责己宽,责人严.

其次,“北漂”女士查重案属于一种无受害人的规制性违法,即它是因为某种规制手段的存在而成为违法行为的.在立法层面上,应进一步反思这种规制手段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一种基本宪法权利,为这种权利设置规制负担应通过合宪性审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制定减损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

第三,在行政和执法层面上,行政部门在决策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意见,扩大公共参与的范围和深度.在影响非户籍人士入学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上,受影响的大多数人士显然未能获得机会参与决策过程乃至讨论过程.而在具体行政事务的过程中,应当本着“政务公开”的原则,将相关手续和步骤全部公示出来,免得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老百姓跑冤枉路,耽误时间,乃至错过子女入学等关键时间.事实上,“行政便民”在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口号层面.同行政机关打过交道的人,多曾有过为一个印章或审批函而往返多次的经历.使行政机关成为真正的公共怎么写作机构而不是衙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四,对检测证检测章问题,机关应把重点放在清理卖方市场上.这类市场存在已久,其长期的、半公开的存在,使得很多老百姓误以为写检测证检测章不是什么大事,或者至少政府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机关选择性地抓几个该市场的“客户”,则会给人造成不公平的印象.

第五,应当提高对官员诚信的要求,一旦发现作检测,永不录用.诚信是公权力的立身之本,也是政府正当性的根基.如果允许作检测的官员留在政府内,且不说他们本身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进一步做出多大的恶,单是这一现象本身,就会导致整个政府失信.不诚实的官员好似公权力肌体中的毒瘤,若不割除,便会扩散.

近日网上流传一个段子,说的是:《西游记》里被孙悟空打死的都是些草根出身、自我修炼而成的妖精,凡是有背景的,都被救走了.以此影射中国当下的现实,固然有一些道理.但唐僧师徒志在取经回东土,并不在意于乌鸡国等国家是否能实现法治,妖精们只要不再挡路,无论是还是被收走,都无碍于这个目的.

而中国当下的特权横行、执法因人而异,并非怎么写作于任何更高更大的目的,实乃固化损害公义的丑陋一面.民心思变,若不能顺应和引导其变化,政府本身便会陷入危局.

作者为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