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探险类自助游的法律困境与

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671 浏览:19549

[摘 要 ] 自助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散客化旅游方式,受到旅游爱好者的推崇.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使自助游客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自助游难以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分析探讨现阶段我国户外探险类自助游面临的法律困境以及对策,希望能对我国自助游的健康发展起积极的作用,进而推进我国旅游法制的建设.

[关 键 词 ] 自助游 户外探险 法律困境 对策

一、自助游的概念

自助游是一种时尚的旅游方式,它是指在没有导游及领队的情况下,由自己安排旅游行程、旅游天数、自行处理旅途中食、衣、住、行等杂项,独力进行与完成所想要的旅游活动.自助游的概念最早来源于60年代的背包客,其最根本的精神就是提倡自由和自力的旅行方式,抛开旅行社这一类的组织或外界的帮助,自助旅行.


二、我国自助游发展现状

我国自助游发展速度快,形式多而新颖,在旅游市场占有很大比重.近年来,散客市场占据着国内旅游市场的极大份额,但是目前中国自助旅游市场的规模到底有多大仍很难用量化指标来描述,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自助旅游正在快速增长.

但是,与自助游快速发展不协调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缺失,使得我国自助游难以健康发展,自助游客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自助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方式,尤其是户外探险类自助游更是受到旅游爱好者推崇,但是在法律规范方面却遭遇了极大的尴尬.相关的法律空白难以保障自助游客的合法权益,严重地影响了自助游的健康发展.

三、户外探险类自助游面临的两大法律困境

1.户外探险类自助游的准入制度缺失

(1)“驴头”的准入资格缺失

所谓“驴头”,是指户外探险类自助游的发起者,或是户外探险类自助游客推选出来的领队人. “驴头”的旅游经验能力及资质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户外探险类自助游的质量和安全.但是,在现阶段,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担当“驴头”的职务,法律界或是旅游界都没有一套成文的规定.反之,只要你有热情,有兴趣,有信心,便可以成为“驴头”. “驴头”的准入资格缺失直接影响到自助游客的生命健康安全,这是值得注意的.

(2)网络相关信息的准入及传播制度缺失

不少网站看到自助游的火热,专门开设了“自助游吧”,“自助游论坛”等.网络的便利的确使得天南地北的自助游爱好者简易地分享到自助游的相关信息.但是,也正是由于网络的便利使得自助游相关信息的传播逃开了监管.信息泛滥,真检测难辩.无疑,自助游网络相关信息准入及传播是否受到监督将直接影响到自助游客的选择,也间接对自助游客的安全出行构成了威胁.

(3)目的地准入规定缺失

户外一族们追求冒险刺激和随心所欲,他们攀珠峰走北极,上天入地.越是危险的地方,越是他们向往的乐园.在这方面,我国尚未对户外探险类自助游目的地进行相关限制,也即是说,由于法律限制的空白,加之户外一族的探险好奇心里,危险的地方往往受到青睐.可以看到,对户外探险目的地缺乏准入监管,增加了对自助游控制的难度,更为户外一族添加了不可预测的危险.

2.户外探险类自助游客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不清

(1)“驴头”权利与义务尚未明确

“驴头”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对自助游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有着直接的重要的联系.在通常的户外探险类活动中,是为了管理方便,通常是约定由“驴头”负责管理相关事宜,诸如管理费用、联系车辆、安排食物等.但是,由于“驴头”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明确,加之,“驴头”往往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所以在自助游的事故责任认定中,“驴头”处于不利位置.

(2)“驴友”之间互助义务性质尚未明确

自助游客之间的互助义务性质没有明确是自助游难以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广西南宁79自助游事件的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引发广泛争议的便是“驴友”的互助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还是一种法律义务?如果只是一种道德义务,那么面对危险即便是“驴友”对同伴见死不救,也只能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如果是一种法律义务,“同行驴友”将应承担法律责任.显然,对于户外探险类自助游客互助义务性质的认定有利于自助游事故责任的认定.

四、解决户外探险类自助游两大法律困境的对策

1.户外探险类自助游准入制度的相关对策

(1)建立一种类似领队或导游的资格认证制度

鉴于导游的重要性,国家对导游的资格认定也是十分严格.这无论对旅客的安全,或对旅游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样道理,为了保护自助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促进自助游的健康良性发展,同时也鉴于户外探险的危险性和不可预测性,所以对于“驴头”的资格认定问题,必须建立一种类似领队或导游的资格认证制度加以解决.比如,发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这里所说的资质包括对目的地的了解,对气候的把握,对活动过程综合因素的把握,最重要的是对户外探险类自助游的危机处理能力.具备以上资质的可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类似领队或导游的资格认证.

(2)建立完善实用的网上旅游信息中心,加强对网络相关信息的监督

网络信息的泛滥影响着自助游客的正确选择,对自助游的健康发展也存在巨大影响.对此,必须建立完善实用的网上旅游信息中心,加强对网络相关信息的监督.首先,自助游网络的栏目应该针对性强,内容更新及时,提供准确实用的旅游信息, 其次,网络的速度和安全性要有所保障,提供的业务要全面, 最后,对于缺乏资格认定的网站取消其自助游的相关板块.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自助游信息怎么写作网络,用权威引导自助游客的正确选择.

(3)划分户外探险类自助游准入区域和禁入区域

我们可以理解户外一族们追求冒险刺激和随心所欲的心理,但是,为保证自助游客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让国家对户外探险类自助游目的地进行准入区域和禁入区域的划分,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准入区域的相关配套设施以及救援设施进行完善.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自助游的健康发展,而且将大大降低旅游者在自助游过程中的危险系数.

2.解决户外探险类自助游客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晰问题的相关对策

(1)以“非营利性组织者、负责人或者领队人”身份确定其权利以及义务

笔者认为,对于“驴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可以考虑以“非营利性组织者、负责人或者领队人”身份确定其权利义务.这样认定的初衷,一方面是对通常自助游活动中 “驴头”性质的肯定,因为在通常的自助游中,“驴头”只不过是一个活动的发起人,一个受到推选的领队人而已.而另一方面,对“驴头”以“非营利性组织者、负责人或者领队人”身份确定其权利以及义务,可以避免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损害到其合法权益,或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至于“驴头”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笔者在这里不加赘述.

(2)认定户外探险类自助游客互助义务性质为法律义务

按照一般理解,在“驴友”的松散组织中,大家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另外,大家明知户外探险类自助游是有风险的,而自愿参加就属于“自甘冒险行为”,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但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即是说,“驴友”的互助应该是一种法律义务而不是一种道德义务.这种法律义务不是来自双方的约定.那么这种义务的根据又是什么呢?是“先行行为”.

关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如果某人驱车去某地,中途看见在路边看到一个因种种原因而受伤倒地的人,此时车主并没有救助的义务,可以不管不问,可以视而不见.但如果车主出于同情将伤者救助到自己车上,那么他就有妥善照顾伤者的义务,此后,如果在送治中途将该人抛弃,则要承担侵权责任.“驴友”的发帖组织者以及同行者,互相妥善照顾是先行行为下的一种义务.如同“同舟共济”只是一种道德义务,但如果你邀人上“舟”的话,则相“济”就变成了一种法律义务.

五、结语

如我们所见,户外探险类自助游的蓬勃发展给我们的旅游业、怎么写作业乃至制造业带来了无限商机.但是,我们却不能仅陶醉于商业层面的收获.因为,自助游领域的法律空白必须引起我们对法制建设滞后性的思考.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我们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自助游相关法制建设的滞后性确实为我们的依法治国进程敲响了警钟.思考如何保护我们的自助游客,乃至我们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才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