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上市途径选择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151 浏览:21172

摘 要 随着2001年年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一些资本雄厚的海外投资银行瞄准了我国广大的证券业市场,希望在日渐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主动权.我国金融行业由于某些原因,证券业发展起步晚,现代化企业制度未能在短期内完善,存在基础薄弱,抗风险能力低,融资渠道有限等多重制约因素,因此,迅速增强我国证券业,尤其是证券公司的综合实力是当务之急.其中,上市是证券公司迅速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从证券公司上市背景及途径选择入手,分析证券公司在选择上市途径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通过研究以期降低证券公司筹划上市不能的风险.

关 键 词 证券公司 上市 法律风险 途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25-02

一、证券公司上市相关背景及现状

(一)我国证券公司基本情况概述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设立并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而成立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从1987年9月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至今,中国证券市场走过了23年的发展历程,截止到目前,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06家,上市证券公司13家,净资产超过100亿的大型证券公司共12家,在金融市场迅猛发展的今天,国内证券公司无论在量还是质上都有很大提高.

但是,在证券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的前提下,与国外超规模投资银行相比,我们也应看到其发展的不足之处,“数量多,竞争激烈,业务趋同,利润平均化”一直是业内人士对中国证券公司的总体评价,目前,相当数量的证券公司仍依靠基本的证券经纪业务获取利润,利润来源不稳定,风险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年的股市状况.随着我国入世后外资逐渐进入我国证券市场,争夺国内资源,这将给国内证券公司的生存发展带来巨大冲击,因此,为提升证券公司的抗御风险能力,拓宽其融资渠道就是当下一个必然选择.

(二)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分析

要扩大证券公司自身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的前提是有充足的资金,在我国1999年《证券法》未颁布之前,国内尚无证券公司融资的规定,证券公司基本没有合法的融资渠道,自有资金是唯一规范的资金来源,即使是现在,整个证券公司的营运资金中,自有资金仍占相当大的比重,由此也严重限制了其资本市场运作如收购兼并等公司发展的资金需要.因而,证券公司必须改进融资方式,通过外部融资渠道来提升自己,充实证券公司资本实力.

外部融资渠道的方式又可分为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具体包括:(1)同业拆借.(2)国债回购.(3)股票质押贷款.(4)发行债券.(5)增资扩股.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1-7天的信用拆借,但因时间过短而只能解决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不足,无法满足中长期金融市场运作需要.国债回购是证券公司进行短期融资的主要手段,但由于受回购利率高、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等因素制约,导致证券公司通过此方式融资成本过高,时间也被限制在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时限内.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证券投资基金券、自营股票、上市可转换债券做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方式,其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资本流动性,融资成本较低,但证券公司获得的只是资金使用权,公司须按时还本付息,因而约束性较强,财务风险较大.发行债券属于证券公司的中长期债务融资,其优点在于融资期限较长,融资规模较大,但与股票质押贷款一样,也存在着资金来源受限导致公司资本充足率过高和财务风险加大的问题.相比而言,增资扩股就成为当前证券公司募集中长期资金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种方式即本文提及的证券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成为上市公司的一种融资手段.在各种融资方式中,发行股票与上市是增强证券经营机构资本实力的最优选择.

(三)证券公司上市现状及意义

证券公司上市是我国证券行业实现规模化的一条有效路径.截止到2010年6月份,我国国内上市的证券公司有13家,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有8家,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为5家.相比106家证券公司的总数而言,上市公司所占比例较小,也就是说,其余证券公司通过上市融资的机会空间是巨大的.证券公司上市的意义非常重大,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上市有利于证券公司筹集资本、扩大规模、增加公司实力.证券公司将通过上市提高资本充足率,较为彻底地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实现迅速扩张.二是上市有利于完善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其资源配置,通过上市使证券公司能够置于公众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之下,改变原有的违规经营、治理混乱现象,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运营机制.三是上市有利于证券公司扩大影响范围和知名度,竖立自有品牌,为未来参与国际竞争奠定良好的基础,且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上市建立良好的约束激励机制,从而吸引更多优质人才以保证公司长久发展.四是上市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平衡发展.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形成一定规模,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结构失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工商类企业数目众多,而金融类企业寥寥无几,证券公司上市后将改变这种局面,为证券市场创造新活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整体优化,更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平衡发展.

二、证券公司上市途径的选择以及面临的法律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上市方式包括直接上市,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和间接上市,即借壳上市.形式上可以分为整体上市和分拆上市.

(一)直接上市(IPO)的法律问题分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是指公司达到上市条件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申请首次直接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筹集资金.根据《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检测记载.又根据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拟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通过首发上市(IPO)可以带来很大收益:一是可以给公司获得长期充足的资金来源,二是可以增加公司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三是有利于公司吸引高素质人才.但是,直接上市也存在着巨大法律风险:其一,上市门槛高.基于审慎性原则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原则,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于2009年初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对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双重属性的上市证券公司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执行上市“从严”原则,其二,花费时间长.一家公司完成上市程序,必须经股票公开发行、接受承销商辅导、证监会审查核准、向证交所提出上市申请、订立上市协议书直至挂牌交易,一般需两年左右的时间,这对于证券公司的发展存在较大影响.三是费用较高.证券公司完成上市,必须支出承销费用、专项顾问费用、路演费用、保荐费用等,这些费用将给证券公司在上市之初带来较大经营压力.四是风险较大,公司能否顺利上市还与市场的行情密切相关,如果在市场低迷时期上市,更将面临“开盘首日跌破发行价(破发)”风险.目前,我国共13家上市证券公司,采用IPO成功上市的仅有4家,分别是: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

(二)间接上市(借壳上市)的法律问题分析

借壳上市属于间接上市的一种,间接上市是指运用资本运作手段,借助壳资源取得已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从而实现上市.借壳上市就是指拟上市公司通过把市值注入一家市值较低的上市公司,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通常该壳公司会被改名.对于一些经历、业绩达不到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发行上市所要达到的要求的证券公司,如果短期内有上市计划,且能找到一个合适的壳上市公司,可以采取此种借壳上市的方式,在较低成本和较短的时间范围内完成重组上市.当然,在此种借壳上市的过程中,并购重组操作的法律风险非常复杂,就算在实现了借壳上市以后,该公司仍将面临巨大的整合风险.但即便如此,在当前通过首发上市存在种种困难的情况下,借壳上市仍是证券公司完成改组上市,进行资本融资的一条捷径,目前,我国共有7家证券公司是通过借壳上市的,尤为典型的就是于2010年初的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一案.

(三)整体上市法律问题分析

整体上市是指一家公司将其主要资产和业务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从而进行上市的方法.随着我国证监机构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越来越高,整体上市已经成为证券公司上市的主要模式.整体上市能够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高上市的效率,有利于保持公司运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当然,整体上市也会存在一些法律风险,诸如门槛高,难度大,整体上市选择的时机和方式选择不当,整体上市不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不利于上市公司资产结构的优化等问题,尽管如此,目前在我国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公司全部属于整体上市.

(四)分拆上市法律问题分析

分拆上市是指一家公司将其部分资产、业务或者其控股的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进行上市的做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证券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网上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的子公司,其中,证券公司所持股份不得低于51%.”这便为证券公司通过分拆达到上市目的提供了法规依据.相比整体上市而言,分拆上市具有优化公司资源的优势,其操作性更强,是实现母公司、股东和所分拆的子公司获得巨大股权收益的重要手段,能为集团公司带来跳跃式发展.但是,进行分拆上市时也存在一定法律风险,诸如分拆主体资格设计、分拆股权结构、分拆程序、分拆上市地点等问题,同时,分拆上市并不利于公司整体竞争实力的提高,并且,因为分拆上市使得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和发生关联交易行为,以及同业竞争问题而不利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三、当前证券公司选择通过上市进行融资的思考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结束和各国经济的日渐复苏,选择通过上市进行融资不失为证券公司壮大自己,提高抗风险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在金融行业,银行、保险、证券业并驾齐驱,是带动整个金融市场稳定繁荣的三驾马车.但对于金融企业,尤其是证券类公司,在几年之前,要想在国内主板上市交易却并非易事,这与之前我国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健全不无关系.一个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上市,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已成为其融资的最重要方式,随着高盛集团于1999年5月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美国前十大投资银行都属于上市公司.这也给予我国证券类公司一个很深的思考:到底怎么才能增强自己的实力,与国际上资本雄厚的投资银行竞争,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盈利唯一答案即:成为一家上市公司.并且,证券公司上市有利于证券市场上金融龙头板块的形成,改变现有不合理的上市公司行业类别比,促进属于第三产业的金融怎么写作业稳步发展,为我国的经济类型转轨打下坚实基础,这也是适应我国国情发展的需要.

我国《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的成立条件、经营范围、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都有明确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在对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违法治理中也取得了积极显著进步,但是规制证券公司上市这一特殊问题却始终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出台,这也给证券公司上市带来了一定困难.我们期待随着金融行业大发展的号角吹响,证券类公司能突破重重阻碍,在上市过程中不断得到壮大.

注释:

上市证券公司.l.2010年6月.

张鉴.证券公司上市法律问题比较研究.四川大学.2004.

陈晓峰.企业上市运作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策略.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国外投资银行..省略/club/hui01_detail.phpid等于10248.2010年6月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