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进程中农民涉法信访

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109 浏览:105716

摘 要 农民涉法信访行为的出现是信访工作的一个新特点.我国是农业大国,推进和谐社会进程,首先应推进农村社会的和谐,解决三农中的矛盾纠纷.本文阐释了农民涉法信访行为的特点,分析了农民涉法信访行为产生的法律原因,主要有: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司法权威下降、基层涉法信访的低实效状况以及农村的法律资源供给不足等.针对这一现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 键 词农民涉法信访利益表达司法权威

以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农村开始进入快速变化的转型期,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突出,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增多.近几年来,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信访也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人们主张权利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渠道,其中涉法信访的比例高达40%以上.如何科学地认识当前农民涉法信访行为的新特点,努力探索其在新形势下的运行机制,对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民涉法信访的特点

所谓涉法信访,是指那些已经或应当被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活动①.

(一)农民涉法信访反映的问题相对集中

近年来,农民涉法信访所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土地的征用和补偿,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纠纷,环境污染问题,村民自治组织的产生及财务管理,生产检测冒伪劣农用物资,基层干部的工作作风及廉洁情况,违法执法等.这些问题都是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

(二)农民涉法信访群体性活动增多

由于一些纠纷可能会影响到一个地域的大多数人的利益,由此而引发的涉法信访必然会以联名信或集体访的形式出现,导致涉法信访的群体性活动增多.

(三)多数农民涉法信访是在没有穷尽法律救济途径的情况下进行的

就农民涉法信访的案件种类及具体内容分析,大量的信访案件属于没有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是没有穷尽诉讼程序的案件.比如农民之间产生了民事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很多农民却选择“私了”,或者向政府部门求助,从而引发涉法信访.

二、农民涉法信访的法律原因

(一)宪法赋予的权利实现受阻,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农民利益的表达.按照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农村按人口每 96万人选代表 1人,城市按人口每 24万人选代表 1人,农民代表的数量不足严重制约了农民利益的表达.

第二,村民自治制度没有充分发挥其利益表达功能.在一些地方,由农民直接选举的村委会并没有成为农民利益的忠实表达者和维护者,反而成为了乡镇政权的“写作技巧人”,农民的利益无从上达,导致国家政治决策与农民利益要求的分离.

(二)司法机关的裁决缺乏公信力,司法权威下降

首先,目前我国司法裁判大部分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仍然有相当一部分的错案、冤案,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存在不少的问题,这是不容否认和回避的.对司法机关而言,错案的比例可能很小,但对具体的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他必然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反映.因案件久拖不决、裁判错误而形成的涉法比重较高.

其次,司法裁判的执行难,使农民的利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的经济纠纷案件法院裁决的执行率只有一半左右.大量的法院判决得不到有效履行,法院的判决书成为人们手中的另一种“白条”,这不仅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威严,而且使涉法信访行为成为农民在现有制度环境中的必然选择

(三)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历来就有拦驾喊冤、击鼓鸣冤、赴京告状等传统做法,在老百姓的内心深处,好像对这种情有独钟.当前社会公众潜意识里挥之不去的“清官情结”已成为我国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传统的“找青天、告御状”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亦沿袭至今,支撑着所有者,从而对“人”比对“法”寄予更多期望,当事人信访而不信法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在一些当事人眼中,一旦通过诉讼不能达到他们的期望值,他们便不走法律救济渠道,却相信权力至上,通过比上诉更直接,更有效果的方式,为自己提供一种在法律程序之外解决问题的途径.

(四)农村法律资源供给不足

第一,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在资金、援助机构以及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农村法律援助水平和办案质量都有待提高.一些基层的法律援助机构由于经费紧张等原因只挂牌不工作,工作人员中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极少,缺少系统化培训,不能完全适应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减损了农民寻求正常司法救济的机会.

第二,在纠纷解决领域,国家提供的法律资源不足以满足农村社会的实际需求.农村具有很多不同于城市的特点,比如“熟人社会”以及价值观念上的差异等,这种特点决定了诉讼不能有效地解决所有的农村社会纠纷.农民在诉讼中或诉讼终结后常常会发现国家法律逻辑与自己所生活的乡土社会的逻辑是不一样的――按照民间逻辑能够获得的利益,却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此情形下,涉法信访便是顺理成章的事.

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减少农民涉法信访,促进和谐社会

(一)实现农民宪法权利,畅通利益表达渠道

第一,尽快取消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城乡差异.目前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农民代表所代表的人数是城市代表所代表人数的四倍,这对农民而言是极大的不公平.只有那些根植于现实农村生活的人才可能对农民的疾苦感同身受,才有足够的资格去作农民利益的代言人,在国家权力机构中,这样的人多了,农民的利益才能被充分地表达出来.而表达出来的利益才不会积累成“民怨”,引发社会生活中的信访行为.

第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具体地说,一是要细化村民自治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基层.例如,应当完善对村民选举出的村委会的监督制度,村委会成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村民述职,强化其对“下”负责的责任意识.二是要培育农民的“公共精神”,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要广泛地对农民进行、政治技能以及法律方面的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与政治参与能力.

(二)法体制改革,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首先,要努力做到司法公正,这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前提.司法的权威性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只有当司法是公正的,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即古人所说的“公生明,廉生威”.因而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做到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则司法将会越来越具有权威性.为此,司法不但要强调实体正确,还要强调程序合法,特别强调案件处理的公正、透明和及时,在裁判文书中强化说理性,要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其次,加强裁判文书的执行力度.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他们究竟选择信仰人治还是信仰法治,取决于何种方式能最大限度地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利益.裁判文书即便再公正,但若不能执行,对农民而言也无异于一种“白条”.因此,加强裁判文书的执行力度,是提高法律自身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三)逐步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只有当事人懂法、知法,才能做到守法,才能理解和尊重法院的裁判,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提高.因此,必须培养社会公众尤其是农民群众的相对公正的司法理念及证据意识.对于目前部分群众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缺乏的情况,我们应当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使他们转变“以讼为耻”的传统观念,改变所谓的“清官意识”.同时,让法律援助切实地深入到群众当中,使群众真正体会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便捷和彻底.

(四)加强农村法律资源的供给

第一,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主要是要加大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和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怎么写作水平和办案质量.例如,可考虑通过对积极参与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减税等类似的优惠政策,鼓励优秀的律师参与到农村法律援助的工作中来,提高农村法律怎么写作人员整体的业务素质.

第二, 进行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法治归根结底是一种治理方式,其目标是为了社会成员生活的更好、为了社会更加和谐.因此,广大的农村社会应有适合本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国家应采取措施,鼓励民间调解的发展,尽量将农村的矛盾在内部消化,这样不仅可节约农民的纠纷解决成本,也可避免农民在面对两种规则时的尴尬与无奈,从而减少农民涉法信访的发生,构建良好和谐的乡村社会秩序.

四、结语

解决农民涉法信访问题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并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尤其是近几年来,农民涉法信访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大,解决农民涉法信访问题的形势愈加紧迫.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及法治建设的进程.因此我们必须在树立正确司法理念的同时,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民涉法信访问题,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