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征信立法与保护

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373 浏览:68814

“”事件引发了有关社会、法治、公民自由权等各个领域的探讨.就法律层面而言,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传媒法、个人隐私权法等.对于照片的主人公而言,他们对于作为个人信息的照片几乎完全丧失控制,不仅使得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且在事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受到很大负面影响.由此可见,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对于信息主体而言如何重要,从而也给我们的立法工作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征信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也会大量采集个人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给商业银行等机构和个人使用,其中,如何避免侵害信息主体的权益以及如何尽量保护其合法权益都是我们通过这个事件应当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一、征信业务在个人信息流动方面与“”事件存在相似性

通过了解“”事件的整个过程,我们可以根据其中的个人信息流动路径,做出如下示意图:

征信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大量收集个人相关信息,并对外提供怎么写作,就个人信息流动路径而言,与“”事件相似,具体见下图:

二、个人信息可能被侵害的情形分析

从“”事件的个人信息流动路径示意图及通过对该事件的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首先,盗窃图片的人对于照片这一个人信息客体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行为,并具有主观故意,严重侵害了照片主人公的隐私权;其次,陈冠希对于照片这一个人信息客体被他人控制具有主观上的重大过失,未能完全履行在许可范围内使用他人资料的义务,并在结果上对照片主人公造成损害,同样侵害了照片主人公的隐私权.进而我们可以得出,在个人信息能够更加容易被他人获取并传播的今天,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不法侵害.

对于征信业务而言,同样会出现类似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问题,例如,作为信息提供者的商业银行擅自将客户的信息提供给他人;征信机构在采集信息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采集了个人的敏感信息,或在信息保存、加工、处理过程中将个人信息擅自披露给他人或被他人窃取;信息使用人未在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查询使用信息主体信息等等.

三、对我国征信立法工作的思考

目前我国专门规范征信业的法律规定或与征信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多,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十分零散,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中,并未对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规定,如宪法中没有确定隐私权的宪法属性,部门法对隐私信息的范围、隐私保护措施也缺乏具体规定,从而导致信用信息的采集、保存、披露、使用随时都有可能与信息主体权益相冲突.这种相关法律缺位的现状一方面使得征信活动在开展中无所适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征信业和征信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信息主体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因此,必须加快我国的征信立法工作.

(一)健全征信相关法律体系

征信立法工作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加快征信立法首先就是要建立与征信业相关的完备的法律体系.

一是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由于目前我国征信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尚不充分,因此制订专门征信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但应当抓紧制定和修改完善与征信业相关的其他法律,积极推动作为征信法律制度基础的《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完善有关民事主体基本权利,如隐私权、人格权的民事法律制度;二是制定出台相关行政法规.在专门的征信法律短时间内无法出台的情形下,制定关于征信业务及其管理规范的行政法规是完善征信立法的有效途径.2002年,人民银行作为牵头单位向国务院法制办上报了《征信管理条例》(代拟稿).目前应抓紧对该代拟稿做进一步修改,推动《条例》早日出台,实现对征信业务中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三是制定有关部门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未颁布之前,对于行业发展与管理过程中需要规范的内容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制定有关部门规章加以明确.

(二)完善征信相关法律制度

加快征信立法,从内容上讲,就是要完善与征信业发展与规范相关的征信法律制度.一方面要制定有关企业和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规范,明确界定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提供必要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制定关于征信业运行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征信体系涉及四方当事人:即被征信人、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信息使用者,其中,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会遭到其他三方主体的威胁,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它们进行规制,明确规范征信活动,切实保护被征信人的合法权益.

1.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为了实现信息主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在有利于征信业发展的前提下,征信制度设计必须为保护信息主体利益做专门的制度安排,赋予信息主体维护自身利益所必须的特定权利.信息主体包括个人和企业,在大多数国家对二者的保护强度不同,法律对企业的保护弱于个人.但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并且重社会轻个体的传统还未得到根本转变.为了尊重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不仅要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而且还要赋予企业与个人相当的其他权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个人隐私权

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是征信活动的重要原则.我国法律制度中隐私权定义的缺失,造成与隐私权直接相关的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不易界定,因此,征信立法应当首先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内容、范围给予明确界定,并明确禁止采集与信用无关的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

(2)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信息主体了解、知晓征集、储存、使用自己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的内容、性质、使用目的和征信产品使用者情况的权利,以及在自己信贷申请被拒绝时,知悉被拒绝的理由以及相关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救济方式的权利.

(3)异议权

异议权其实是知情权的延伸.信息主体认为自己的信用信息过时、错误或者不完整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并要求征信机构重新进行调查,将其信用信息补充完整,对错误的信息进行更正,删除过时的信用信息.信息主体异议权的保障主要通过对征信机构行为规范体现.

2.征信机构行为规范法律制度

(1)信息收集的范围

征信机构所收集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是企业和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这是保证信息与企业和个人相匹配的基本信息;第二类是信用信息,即能推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其中既包括能直接推断出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也包括能间接推断出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2)信息收集的方式

征信机构应通过合法途径和手段收集信息,禁止征信机构采用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信用信息.

(3)信息保存与整理

征信机构有义务保证所收集的信息客观、完整、及时、安全和保密,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利用.如澳大利亚的《联邦隐私权法》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存或资料保管者,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止信息出现丢失、无权限使用、变更或随意提供或出现其他误用的行为.

(4)信息披露的期限

由于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如果一次信用的好坏成为其信用信息中的永久记录,将不利于其改善自己的信用状况,因此有必要对征信机构所披露信息的时间期限进行规定.

3.信息提供者行为规范法律制度

征信机构从信息提供者处获得信息是一条重要途径.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禁止信息提供者披露他们认为不正确的信息,并要求信息提供者更正、更新和重新提供信息;同时,当信息主体对信息提出异议时,信息提供者要将这种情况通知征信机构.因此,信息提供者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在发现所提供信息有误时,应当及时更正并向征信机构重新提供.同时积极配合征信机构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4.信息使用者行为规范法律制度

首先,信息使用者取得信息主体信用信息要经过信息主体的授权;其次信息使用者只能在取得目的的范围内使用信息主体信用信息,并不能将报告中的信息转让给他人或用于其他目的;第三,当信息使用者依据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做出拒绝为信息主体提供怎么写作或拒绝与其交易时,应当将制作报告的征信机关的名称、地址、通知信息主体.

5.征信监管法律制度

(1)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责

基于国务院对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的授权,以及人民银行近几年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取得的成绩,应当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监管部门的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征信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和监督征信法律法规的实施,分析研究征信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研究制定征信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并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制定征信宣传教育规划,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展社会信用教育,提高社会信用意识;推动建立征信行业自律组织,指导和监督征信行业协会工作.

(2)明确监管职权

为监管主体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应当明确赋予监管主体相应的监管职权,主要包括:规则制定权、行政许可权、调查统计权、执法检查权、行政处理权等.

(3)明确监管内容

一是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一方面征信机构应当合法合规采集信息,另一方面征信机构所采集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出具信用报告、开展信用评级、信用评分等与信用活动有关的活动,若超越这一范围使用信用信息将被视为违规行为.此外,对于征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也需要提出严格的要求,如建立数据库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纠错机制、争议处理机制等.


二是对信息提供者的监管,包括对应当公开而拒不公开行为的监管,以及对违法、违规提供信息(如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其他征信机构提供信贷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如故意捏造企业或个人失信信息)等侵害个人和企业合法利益行为的监管.

三是对征信产品使用者的监管.征信立法通常对有权从征信机构获得征信产品的主体提出一定的要求,同时为了加强监管,对违反规定者也设定了惩罚措施.如美国法律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个人资信调查报告的,将被处以1年以下徒刑,同时可处以5000美元罚款.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