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

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834 浏览:20685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各国之间在经济方面的相互作用越来越明显,与经济有关的交易都是有风险的,随着因次贷危机而产生的全球金融危机,让许多的国家认识到,对外开放的风险十分的巨大,所以存在一些国家采取了许多的政策来保护本国对外贸易,对企业的对外投资产生一定的限制.我国政府重视对外投资工作的开展,本文笔者主要围绕企业对外贸易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阐述和分析,从对外投资的概念,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现状,对外存在的法律风险类型及其解决对策几个方面来分析如何加强对企业对外的法律风险的管理.

【关 键 词 】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

一、对外投资的概念

对外投资,又称为海外投资,主要是以跨国公司为投资主体,在国家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实现与其他海外国家进行经济贸易,采取的方式为:将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通过跨国界流动和营运,以实现价值增值.

二、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对外投资,主要是改革开放时期,走出去政策,我国开放相关的政策,鼓励去国外设立企业,鼓励企业的对外投资,同时,随着各个国家之间经济交流的增多,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由于对外开放概念形成较晚,所以其发展脚步也缓慢,但是我国一直重视企业的对外投资工作的开发,尽管金融危机风暴给我国的经济也带来影响,但是我国的对外投资额却一直处于稳定的增长状态.

我国的企业对外投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和趋势:1)投资规模在加大,以稳为基础.我国2012年的对外投资的金额为652万亿美元,1993年我国的对外投资规模为37亿万美元,2012年是1993年的17倍,且2013年的投资规模是预计增长21%;2)投资面向由贸易向非贸易化发展.刚开始的对外投资主要以贸易为主,销售产品,现今的发展已经面向餐饮、交通运输行业、咨询怎么写作等行业;3)投资的方向以发达国家为中心,且以该中心逐步向四周发展.在对外投资这个政策刚刚实行时期,由于我国重视香港、澳门的发展,所以给了许多有利的条件给这两个地方,所以最开始的对外投资主要是面向港澳地区,接着是亚洲的各个国家,美洲、拉丁美洲等.

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投资风险

企业对外投资,一般采取两种方式:1)设立企业;2)收购股份.这两中方式,都存在资产对方资产是否真实、合法的问题,存在一些企业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采取一些手段,让评估机构对自己资产进行“高估”,如果承接者没有看出中间的问题,就必须要帮出资方承担债务和刑事责任,所以在收购时要确认信息是否一致,是否都通过法律程序清算,是否有土地的使用权限的出资.

(二)过于依赖政府,没有积极的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国际之间存在一定的文化差异,所以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存在不同,一旦发生利益纠纷,企业不是积极去查询相关的对外贸易的法律条例去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是采取等待对策,等待国外政府来解决问题,而国外政府在面临本国企业的利益即将受损的情况时,肯定也是认为能拖则拖,则在这个过程中耽误了产生利益的先机,导致产生损失.

(三)合同行为的法律风险

企业都不是十分的重视在签订合同时期寻求专家的专业意见,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烈,又由于签订合同的母国的法律系统不够完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期过于草率,进行贸易的东道主国家的法律也不十分的完备,在执法过程中也不能公平公正,导致出现利益纠纷时,不能保护好自身的利益,导致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

(一)政府应该重视对外投资法律系统的完善

对外投资,本来就是本国企业去他国企业进行贸易,所以如果本国没有统一的监管对外投资的法律,会导致企业畏惧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的发展脚步也会受到影响,所以我国政府应该要明确我国境外投资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积极调整政府等相关的关系,集中力量,完善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条例的完善.

(二)对相关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开创一条专线收集相关的信息,给对外投资企业第一手资料

政府应该开创一个部分,用来分析各个国家的对外贸易的政策,了解各个国家的发展方向,建立一个风险评估机构,为对外投资的企业一个预警的指南,且还要随时跟踪各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和法律是否发生变化,特别是当一些国家发生内部局势不稳定或具有潜在的政治风险时,应及时预警.

(三)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据核心位置,当然在对外投资方面也处于主体位置.存在一些国有企业是在国家的控制之下,所以受到全民的关注,所以一旦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方面受到严重的亏损,就会影响到其他企业对对外投资的信心,所以政府应该要重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风险的规避,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管,以国务院国资委为中心,央行、商务部、财政部的相关力量共同监管.


其次,应确定合理的约束方法.集团公司应成立专门的对外投资风险部门,负责对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并通过内部的资金调拨和流动来抵偿可能出现的风险.企业内部一旦对某个过程产生疑惑,认为可能是潜在风险,要第一时间与国资委报告,一方面便于国资委监督投资的整个流程,其次方便风险在第一时间又专业的队伍进行评估,规避风险的产生.

再次,严格审批国有企业进行海外金融衍生品投资.2005年的中航油事件,其他国家的实例都告诉我们,我国企业不是参与该类型的交易,如果一定要参与,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这样只会损失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