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建议

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803 浏览:142863

[关 键 词 ]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制度建设

我国的水污染问题已经危如累卵,更新水环境策略、重新修订现行的水污染法律体系迫在眉睫,现提出以下建设性意见.

一、更新水环境策略方面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强对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还应包括对重要建设政策的评价,防患于未然,坚决不采取危害环境与资源的建设政策,不进行危害环境与资源的项目,把规定评价的范围将从开发、建设项目扩大到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政策和规划等方面,即除了进行项目评价外,还要进行战略评价,必将对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发挥重大的作用.


2.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对工业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强调对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不是只着眼于废水浓度的达标排放.我国的工业经济还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但我们不能按照工业先进国家在一个世纪前发展经济的方式来发展,而是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进行一场新的工业革命,走出一条以保护资源与环境为目标的全新的发展道路来.工业发展与产生污染曾经是一对孪生子,新的战略、新的目标一定会引发新的科技和新的工业的发展,法律最好明确规定颁布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的时限要求.

3.加快建设城市废水处理厂.提高城市废水无害化处理率,在缺水地区更应大力实现废水的资源化,利用处理后的废水于工业、农业和市政等各种用途,缓解水资源的矛盾.水是人类须臾不可缺的重要资源,它既是生命之源,又是发展之本.没有了水,或者说没有了清洁的水,人类和一切生命都将毁灭,到那时再奢谈工业水平或金银财宝,都将毫无意义.反过来说,只要有人类的生存,废水处理也就注定是一件必须认真从事的事业.应该大力鼓励和采用适用于我国国情的、高效、低耗的废水处理技术,不要满足于照搬外国的方案和技术.

4.着手开展面污染源防治的研究和实践.这既是为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特别是湖泊、水库、海湾的富营养污染,也是提倡生态农业和生态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合理使用氮、磷化肥和化学农药,不仅可大大减少水体富营养化的污染源,而且是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和作物的重要措施

二、修订水污染法律体系方面

1.修订高度:必须把水污染防治法律提升到治国执政大法高度.在水污染已经逼得我们没有退路的境况下,我们只有学会放弃眼前的利益,才能获得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所以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修订,立意要高,理念要先进.

2.修订原则:一是真正形成节能减排的高压态势.在继续加大节能减排高压的前提下,不妨适当降低经济发展速度,用经济“减速”换取排污“减量”.我们必须拿出壮士断腕的气概,釜底抽薪,才能抑制水污染的汹涌蔓延.二是真正建立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这并不意味着环保部门无须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而是因为当下的现实,一个环保职能部门有时实在无力查处一些背景复杂的污染事件.把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指标纳入地方政府首长政绩考核之中,要像前些年考核他们GDP那样去考核他们环保.这其实也是在敦促地方政府职能的合理回归.因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稳定就业,维护社会公平,管理好公共事务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三是真正提高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加大财政防污治污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意味着企业成本肯定有所提高,政府财力用于其他公共事务必然有所减少.所有这一切归结成一句话,就是自我加压,尽快把污染尤其是水污染减到最低限度,就是宁可牺牲眼前的利益来换取长远的福利.

3.修订重点:一是完善水污染监管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的立法要求对环境问题的相关立法应从“善后”走向“预防”. 应该对环境侵权制度进行再造,形成以环境污染行为与生态破坏行为为重点、民法理论与环境法理论相互沟通协调的二元结构体系.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上没有专门的水污染犯罪,在司法认定上,对水质污染犯罪的认定,也主要是作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观表现之一进行认定的,而且刑法第338条规定的两个量刑情节,目前尚无具体的司法解释.二是完善诉讼等相关制度.我国一方面应当增加行政裁决形式,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完善环境纠纷处理的调解制度,进一步规定或完善环境纠纷行政调解的机构、受案范围、效力以及调解的具体程序.而在环境侵权诉讼中,从保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现有环境诉讼在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认定等方面加以改革.在环境纠纷处理上,应不以行为违法为承担责任的前提,取消免责条款.三是缩短法律权利期限.目前的法律期限,也可以称为污染方法律权利期,时间过长,执行起来有很多的困难.缩短期限才是硬道理.四是具体流域补偿制度.由松花江水污染引起的流域生态补偿的大讨论具有普适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例如松花江流域中,吉林省政府和黑龙江省政府就分别是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第一,流域生态补偿是保证权利具有公平正义属性的重要工具之一,公正地分担权利的成本是下游的环境权与上游的发展权和解共生的基础;第二,流域生态补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流域上下游间相互性的本质是利益冲突.第三,流域生态补偿是科学发展观的制度创新,任何人的发展不能凌驾其他人之上,流域年环境保护的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才能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4.完善水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从总体上看,我们应当肯定由民法、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关环境侵权救济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所共同构成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尤其是初步确立的受害人得依据环境侵权法同时主张侵害排除和损害赔偿的一体化救济途径的模式.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 对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增加恢复原水环境功能的责任方式,增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另外在环境的损害赔偿方面,应该通过现行法律制度下征收的排污费、自然资源补偿费的一部分,建立起环境损害补偿基金,或者通过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来予以完善环境赔偿和救济体系.

(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