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市场与法律监管

更新时间:2024-01-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528 浏览:80258

评论人:韩满春(法律出版社编辑)

何谓有效市场理论?1965年,尤金·法玛在其发表的文章中第一次提到了有效市场的概念:“有效市场是这样一个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理性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投资者,他们积极参与竞争,每一个人都试图预测单支股票未来的市场,每一个人都能轻易获得当前的重要信息等在一个有效市场上,众多精明投资者之间的竞争导致这样一种状况:在任何时候,单支股票的市场都反映了已经发生的和尚未发生但市场预期会发生的事情.”1970年,尤金·法玛提出了有效市场理论,他对有效市场的定义是:“如果在一个证券市场中,完全反映了所有可以获得的信息,那么,就称这样的市场为有效市场.”

可见,有效市场有两个关键外部制度因素:一是是否能自由地根据有关信息而变动;二是证券的有关信息能否充分披露和均匀分布,使每位投资者在同一时间内得到等量等质的信息.第一个因素是关于交易者是否可以自由交易.在我国的证券市场,自由交易有一定的限制,实行涨跌幅限制和“T+1”制度(即当日写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第二个因素是关于信息披露的公开和公平.对信息披露的主要监管机构是证监会,证监会应该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和“老鼠仓”等行为.近期,证监会主席肖钢发表文章称,对中小投资者要形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保护体系.

我国在这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可谓不少,但常常因为利益原因而得不到真正实行.换句话说,法律监管不只是用来看的,更应该落到实处.所以,对我国来说,要实现有效市场需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进一步放开对自由交易的管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使中国股市真正成为中国经济的“晴雨表”.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1月上半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