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法律

更新时间:2023-1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631 浏览:20790

摘 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对于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遏制违法犯罪、提升社会全民的道德素质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而未成年人处在人生道路的成长阶段,个体能力、生活经验、判断是非的能力都是十分的有限,更谈不上具备助人脱险和与犯罪分子作正面斗争的能力.法律规范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必须切实的维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这就要求全社会行动起来,坚持科学、理性的态度,不要过度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要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合理的“见义而为”,在法律与道德中体现出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也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关 键 词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69-02

一、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国内

在国内,见义勇为是一种具有高度正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的道德情操的体现,也是一种敢担当道义、不顾个人安危的高贵品质.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也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所要大力倡导和弘扬的一种美德.

1.《民法》中对“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制度

以我国《民法》中对“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制度为介入点提出的一些论述,这主要涉及侵权人自身和受益人:第一,《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学者们以此为依据推定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从损害推定人侵权人的过错,这还是基于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犯,若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则根据民法上“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侵权人不用承担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对受益人适用公平责任.学者们据此提出了其存在的三种弊端,即一是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救助受益人不成功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时,损害得不到赔偿;二是见义勇为行为人人身损害程度大于所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范围,损害得不到完全赔付;三是受益人没有赔付能力的.

2.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们国家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等都颁布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涵盖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虽然这些法规各有侧重,但总体上却是不矛盾的,其宗旨都是为了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推行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在国外,存在着两大法系涉及“见义勇为”的相关法规.

1.英美法系国家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

美国的《好撒马利亚人法》(GoodSamaritanLaw)虽然在各州的法律细节上存在着各异的司法变化,但他们在总则上都具有以下的特征:一是,除非“照应提供”关系(譬如父母孩子或医生患者关系)或“好撒马利亚人”对病症或伤害负有责任,否则任何一个人不能被要求为受害者提供任何援助.二是,任何急救的提供,不能用以交换任何奖励或报偿作为结果,医疗专家医疗急救行为是与他们的职业相联系时,不受好撒马利亚人法保护.三是,只要援助者在同样训练的水平、在同样情况下作合理的救助,法律上就不需对受害者的伤残、死亡或毁形负责.


2.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用刑民并举的方法来规范见义勇为者的义务,法德是大陆法系立法的代表.

法国,在刑事方面,《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并科50万法郎罚金.”

德国,在刑事方面,《德国刑法典》第330C条规定:“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急难时,有救助之必要,依当时情况又有可能,尤其对自己并无显著危险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救助者,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

二、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在现实中所面对的困境

(一)“见义勇为”概念的界定

1.“见义勇为”的概念,只是见于地方性法规中

2006年2月1日生效实施的《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的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对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遭或者减轻侵害,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排除、减轻突发性公共事件危害的行为(特定职务行为除外).”截至目前,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颁布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见义勇为进行了立法保护.虽然他们的语言表述稍有不同,但都尽量做到了对见义勇为公平合理的评定:见义勇为的主体是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自然人;见义勇为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学术界关于“见义勇为”概念的几种表述

针对“见义勇为”这一概念,国内学术界从不同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分析和看法.通常学者提出“见义勇为”应该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

(二)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社会学或者法学的一个概念,一般意义上是指没有成年的人.法律上,未成年人即是未满法定成年年龄的人,当中包括婴儿、儿童,及部分青少年.

(三)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带来极大的隐患

未成年人是国家社会未来发展的希望,他们相对成年人来说不成熟的心理特征和没有丰富生活经验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成长过程中社会需要给予特殊的关注和正确的保护.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参与与其年龄不相适宜的见义勇为行动,实际上是对未成人的生命健康权极其不负责,虽说鼓励这种见义勇为的初衷似乎也是合乎社会公德,能够激发全社会参与到其中,但这也可能会诱导未成年人身处险境而遗患无穷.这也是由于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对潜在危险的预测和判断,而且他们对传统教育中宣扬的“少年英雄事迹”有着强烈的模仿,面对危险,不检测思索贸然行动,其结果就会增加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伤害.这是由于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时期,个体力量、生活经验和危机判断能力都十分有限,更不具备助人脱险和与犯罪分子作正面斗争的能力.所以说,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社会不应该鼓励更不能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为对他们而言,最重要的是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平安成长. 三、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法律思考

未成年时期是人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期和生命意识的唤醒期、确立期,他们的生存权利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生活阅历尚浅、对行为及其后果的是非判断能力较差、对犯罪行为也没有一个合理预见性,更缺乏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经验与能力.这也正是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必须要有监护人,同时也基于他们对事物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还没有足够的控制能力.因此,法律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就是要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健康权.

基于以上的论述,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关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法律思考.

(一)违背了《儿童权利公约》的有关精神

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该公约的宗旨是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该公约中的第3条有明确规定:“一是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二是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三是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怎么写作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

(二)背离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宗旨

未成年人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生命的安全,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精神.但按照国际惯例中的规定,未成年人在突发事件的危机中首先应该是被保护的对象,也是基于他们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之星.学校更要负起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我国曾发生过多起由学校领导和老师,率领未成年学生赶赴火场救火,并造成学生伤亡的事件,这不应当是一种值得表彰的行为,反倒应当是一种犯罪行为,虽然领导和老师的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财产的安全,但其结果却是剥夺了未成年人的生存健康权.这种价值观与当时的社会状态有某些的联系,是一种愚昧的观念,也是用学生们的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因此,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德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的认识“见义勇为的实质,这是很关键的.同时也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到与时俱进,严格规范社会团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细则,这才能保证未成年人真正成为国家的未来之星.

(三)不利于法制社会的建立,有损于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形象

法律是一套约束行为规则的体系,国家通过建立法律条文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对人的行为、活动有着直接的约束效力.健全的法律制度能有效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截至目前,我国各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制定了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条例,但全国性的见义勇为法律规范还没出台,更不会存在只针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法律文本,这也进一步暴露出我们国家法制建设还是亟待于改进和不断完善.

四、结语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要使这种行为在中小学生中发扬光大,必须掌握一个适当的分寸.长期以来,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的观念在我国传统的思想教育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特别是在少年英雄赖宁成为十佳少先队员以后,争做见义勇为好少年的热潮简直就是一种时尚.新闻报道中涉及未成年学生抗灾抢险、舍己救人、直面的壮举也比比皆是.这就形成了一种错觉,暗示着未成年人要积极参与到抢险救灾的活动中,这就严重地威胁着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所以我们应该教导让孩子们在见义勇为的行动中找准自己的位置,伸出见义智为的智慧双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