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权益保护之困境法律?

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73 浏览:7451

作者简介:席晓运(1991―),男,甘肃省天水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各地屡发虐童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受到各方高度关注.笔者以“浙江温岭虐童事件”为例,分析了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的巨大困境,继而提出了摆脱困境的具体法律对策,以期为切实保护我国儿童权益贡献绵薄之力.

【关 键 词 】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对策

一、我国儿童①权益保护之困境

(一)思想观念淡薄,未引起各方足够重视

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1]这一规定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是该公约的签约国,受其约束,但是在我国“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没有深入人心,思想观念依旧滞后,没有引起学校、社会、政府的足够重视,导致虐童事件时常发生,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二)立法严重滞后,易入“钱穆制度陷阱”②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11年国务院又制定了新的儿童保护政策――《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但是这些政策如何形成一系列相互协调、配合支撑的制度体系,以及如何提高档次上升为国家法律来贯彻执行,仍然存在很大困难.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形成一套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科学法律体系,儿童权益保护立法严重滞后,某一极端事件的爆发成为相关法律、政策出台的导火索,这样极易陷入“钱穆制度陷阱”,造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前后矛盾、执法不一.

(三)事前监督松散,难以做到源头预防

2012年10月26日,浙江省教育厅于向全省发出《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温岭市蓝孔雀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及进一步严格师德师风管理的通报》[2](以下简称“通报”),通报认为“此类事件在我省已不是第一次,过去其他地方和学校也发生过类似事件等”.表明事前监督不力、疏于形式,也未引起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这次是因微博引起全社会的公愤后才痛定思痛,进行事后监督.另外通报规定“对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的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幼儿园从教人员,要通过加强培训等新录用的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这种事后监督虽有亡羊补牢的作用,但如何做到从源头防治此类事件发生,值得深思.

二、加强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强化法制教育

从该事件可以看出,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这急需加强学校教师的法制教育,在温岭虐童事件中,颜某双手提起5岁儿童,并让童某拍下照片,童某并未出面制止,或者至少可以不作为,但是作为老师的童某依然配合颜某拍照取乐,这说明不仅颜某法律观念淡薄,其他老师法律观念也非常薄弱,对此,学校应展开制度化、长期性的法制教育培训,并纳入教师考核范围,让老师懂得对儿童的保护,对法律的遵守.另外,不仅是颜某提起该儿童的耳朵,此前也曾把儿童头部倒插进垃圾桶,脚跟朝天,用胶带粘贴嘴巴,强化法制教育势在必行.

(二)进行科学立法

目前,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有三部[3]:《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没有专门性的针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因为0-14岁的儿童毕竟和14-16岁的未成年人及成年人在各方面有着巨大差异,因此,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共识,针对儿童权益保护进行科学立法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对于一个16岁或者成年人出于取乐随便揪揪耳朵,伤害很小,也不会造成其他的负面影响,但是对于一个弱小的5岁儿童揪起耳朵,对他的伤害可能比上述两种人严重的多,这种伤害不仅是对身体权、健康权的侵犯,而且造成精神损害,这种精神损害影响深远,极有可能造成性格怪癖、人格扭曲,进行科学立法十分必要.

(三)完善法律监督

浙江温岭虐童事件仅为网络后的冰山一角,不仅是颜某没有教师资格证,温岭市教育局副局长滕林华证实“整个温岭市,只有不足40%的民办幼师有教师资格证.”[4]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教师的法律监管如此松散,教师虐童风险剧增.政府主管部门应强化事前监督意识,进行源头防范,规范教师管理,督促、提供德育培训,提高教师质量,保护儿童权益.由于我国城乡差异巨大,社会监督途径有限,网络监督成为便捷、有效地途径之一,政府应该切实保障法律监督的途径畅通,规范网络监督,引导舆论,对于发生在现实中的问题不予回避,以免积重难返,对于利用网络恶意诽谤、诱导舆论攻击他人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以使虐童者得到社会的唾弃,法律的惩罚,让儿童权益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注 释:

①《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自然人,相当于我国规定的未成年人,笔者认为儿童以0-14岁为宜,因为0-14的儿童心智未熟,身心脆弱,易受影响,自我保护能力差,与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有着巨大差异,不宜与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相提并论.

②“钱穆制度陷阱”是指中国著名历史学家钱穆认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有一个循环陷阱,即一个制度有了问题,再定一个制度来防止它,长此以往,制度叠加,最终造成一系列矛盾和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