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宗法关系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375 浏览:95318

摘 要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古代社会宗法关系下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在漫长的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对我国现代法治进程的影响

关 键 词 宗法关系 法律制度 法治

作者简介:陈非、李婷,同济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96-01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宗法社会,所谓“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在传统社会中,家族主义制度下的宗法关系核心原则是亲亲尊尊、内外有别,这种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体现最为明显.

家族中的宗法关系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之上的,因此家族内部争议当事人双方与解决争议的裁决者之间的宗法关系是强烈和稳定的,其他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亲属关系.在制度化程度较高、拥有成文法族规的大家族,族长具有成为裁决者的当然资格.在我国西周以前,与人之间发生争议,通常采取非官府方式解决问题,但是这种方式强调血缘之尊卑,以教化和劝导为主,而不是通过既定的律令来解决.夏商周时期,调整社会秩序的规范是礼,归属于现在法律、道德和宗教范围的内容统统包含在礼之中,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由统一的礼规范来调整.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复杂化,也随着统治阶级统治经验的丰富,包罗万象的礼显然不能满足社会调整的需要,作为更有效和更先进调整手段的法律必然要从礼中分立出来,这也是社会调整规范运动的普遍规律.法从礼中分立出来,甚至发展到了后来形成了儒家礼治与法治的对立.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儒家的礼治和法家的法治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

我国古代社会是封建主义制度,国家的治理也是礼治与法治的结合,几千年来不论是人们的观念中还是整个社会的运行中,儒家道家思想也深深的影响着整个民族,在家族主义制度下的宗法关系无时无刻不同家族、血缘联系起来.如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形成的法治理念,它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以新中国法治实践为基础,继承和发扬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与借鉴了西方法治文明的合理因素,是科学先进的法治理念.


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是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运行,依法律产生,受法律约束,对法律负责,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都通过法律得到了合理的配置.如此看来,古代社会的礼治与法治的结合同现代社会的法律之治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我国古代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对我国法治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由于在古代社会重农轻商,在这种社会制度下,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审理界限就没有那么清晰,通常情况是有很多民事诉讼案件也常常会依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虽然如此,长期形成的制度体系对如今的法治建设也是一个借鉴.

长久以来,在我国古代宗法关系的发展之下,刑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秦朝时期,刑罚的适用原则上,就已经出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同时还有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的原则,累犯加重的原则,教唆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轻,诬告反坐等原则.汉代的亲亲相隐、强调贯彻儒家的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在唐朝中的“十恶”之罪,其礼法合一的特点等.正是在当时的家族主义制度下,会以关系、血缘关系等来处理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争议,而在处理这些纠纷的时候,通常会考虑卑幼对尊长的依附、尊长对卑幼的责任这种对等而不平等的关系性质.这种思想经过逐渐的演变,对我国现代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现代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对于成年人,也会考虑其精神状况,并根据精神状况来判定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在量刑方面来看,自首、坦白等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罪行,从另一方面来说,也体现了儒家恤刑的思想.

在婚姻法方面,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婚罪来保护婚姻家庭.秦汉时期,对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的行为也给予保护,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在经济方面,《唐律》中就规定了许多写卖奴隶、牛马等制度,这为我国的现代民法中的合同法打下了基础.虽然在家族主义的宗法关系制度下,这些律令的规定充满了家族、血缘、、尊卑等色彩,但是为我国现代法律制度及诉讼程序的规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我国古代家族主义制度下的宗法关系到现在的法治社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亲亲尊尊原则到现在的依法治国,古代法律下的诉讼制度为现代的诉讼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我国现代的法律制度在借鉴西方国家的同时,也吸收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精华,不仅充分的考虑了公民权利的保障也为其进行诉讼提供了很好的保障,因此我国法治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会走的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