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制度存在的价值

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701 浏览:16439

摘 要 “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社会存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礼法结合的典型代表之一.今天我们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具有可贵的现实价值.本文中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内涵以及价值、适用进行了考察梳理,希望这一制度能够为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怎么写作.

关 键 词亲亲相隐 价值 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含义

所谓“亲亲相隐”,是指一定亲属之间应当相互隐瞒,不应告发和作证,若对法律规定应当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处以一定的刑罚.《法学词典》对“亲亲相隐”的解释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这一制度自孔子首次提出,汉朝确立,直至明清乃至现代仍继续沿用.因此,我们首先要探寻其产生的原因.

二、亲亲相隐制度存在的价值

(一)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与关爱.

从社会演变的历程中来看,血缘关系是人类最牢固的一种社会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构成的家庭关系是人类基本生活方式,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形成的成员之间的关爱之情也可以说是人性的典型表现.不希望自己的亲人受到刑罚惩罚,是人类基于亲情而无法摆脱的生物本能,是一种难以克服的心理动力习惯.” 所以,任何一种法律规范,不光单纯以社会经济为基础,同时还要建立在对人类自然情感的基础上,与人类的本质需求相符合.只有建立在对人类自然情感尊重的科学理论基础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可能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亲亲相隐”这一制度,则体现了血缘亲情,尊重纲常,维护家族间的亲情关系,合乎公众的道德价值.这一制度之设计也正好与人们对亲人具有的保护之本能相契合,充分体现了容隐制度对基本人性的一种维护与尊重.

(二)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中国社会受儒家思想影响深远,纲常、尊卑有序观念根深蒂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同姓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在我国占据很重要的地位.倘若犯罪分子的锒铛入狱是与其血浓于水的近亲属的“大义灭亲”所致.久而久之,就有可能会使亲情淡漠、人人自危,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倘若不断有“大义灭亲”的案例的出现,纵然国家可以及时惩治一些犯罪行为,但却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亲亲相隐制度把法律和道德这两种控制手段有机结合在一起,实现了法律秩序与道德秩序和谐共存的社会秩序.

(三)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社会效益.

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社会效益,所谓法律效益,是指“法律调整的实际状况和结果与创制法律社会目的之间的重合程度. ”法律社会效益不仅包括法律的经济效益(物质效益),还包括法律的社会效益、效益等.亲亲相隐制度体现的是人之天性,“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现有赖于人们的遵守与服从,于是,也足见法的贯彻与执行的重要.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或制度设计之时,不得不考虑其现实的可行性.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过分强调大义灭亲,而彻底否定亲亲相隐,那么这种行为对人伦亲情的破坏将远远大于惩罚特定罪犯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因此,完全否定亲亲相隐制度可能会不利于罪犯的重返社会,难以实现刑罚的改造功能.所以,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有选择的继承,可以更好的促进提高法律的社会效益.

三、亲亲相隐制度的适用

刑法上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其积极的活动进行刑法上所禁止的行为,而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其消极的不履行特定的应尽的义务的行为. 在新刑诉中规定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这里所规定的行为方式属于后者.成立不作为必须以存在特定的不作为义务为前提,刑事诉讼法虽原则性的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刑法并未将单纯的拒绝作证行为纳入犯罪圈,既然拒绝作证行为本身就不构成犯罪,又何来相隐之说?因此,在确定是否应该适用亲属相隐制度时,以作为和不作为区分是不合理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应该适用该制度时,应该更多的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以符合亲属相隐制度维护亲情和的立法宗旨.

亚里士多德说:“法制应该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就说明,要想法得到普遍的服从和尊重,必须考虑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反响,我国是一个传统文化、历史积淀非常深厚的国家,在法律制定时,要考虑更多的历史传承下来更多优秀的法律制度,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新刑诉的法律重新引入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立法者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这一制度的价值.尽管其规定还十分不完善,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亲亲相隐”制度,这一古代的优秀精髓将成为我国法治进步的动力,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重要作用.□


(作者: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史2012级研究生)

注释:

见《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编:《法学词典》(增订版)1984:723.

陈士果.亲亲相隐与刑事法治[J].管子学刊,2007,(1):27.

公丕祥.法理学[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533.

刘宪权.刑法学[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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