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典型案件“催生”侵权责任法

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540 浏览:155719

“从九件典型的民事案件以及今年发生的其他案件中,我们可以鲜明地看到,每一个权利人都在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求不同的方法,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作为专门研究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的专家,杨立新告诉记者,看到这些,他备感欣慰和满足.

“30年前,当我刚刚开始涉及这个领域研究的时候,几乎没有人知道有一个法律叫做侵权法,几乎没有人知道我们有一种权利叫人格权.”杨立新感慨道,30年后的今天,几乎没有几个人不知道侵权责任法,几乎没有几个人不知道人格权.这样的巨变,正是几十年前我们在研究时所追求的.

2009年是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最后一年,民事主体的民亭权利意识空前高涨.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即举起民法的大旗,特别是侵梗责任法的大旗,大张旗鼓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尤其是“侵权责任法”草案经过二审、三审,已经深入人心,几乎人人都知道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意义.在杨立新看来,维权行为的东奔西突,反映的正是这种权利意识的高涨,反映的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真实面貌.


闫德利,她的权利遭受严重侵害,但警方出动,进行侦查,将侮辱、诽谤的行为人绳之以法,权利得到保护,罗彩霞,不仅通过诉讼保护了自己的姓名权,而且追究了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范后宰,被列入“黑名单”进行封杀,几年主张权利,但仍被判决列入“黑名单”是正当的,张海超,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不得不开胸验肺等

“权利得到张扬,受到法律保护,应为喜,尽管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造成了痛苦,但毕竟有了法律的保护.在一年来的民事案件中,与权利保护请求的东奔西突相对应的,是维权结果的有悲有喜.”杨立新总结认为,维权结果悲喜交织的原因之一,在于有关单位和管理机构的官僚主义.

在杨立新看来,维权结果悲喜交织与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也有较大关联.法律是统一的,而法官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才会出现爷爷奶奶探望孙子在法律适用上的巨大差异.这里有客观原因,更有主观原因.当然也有超出法律规定的维权主张,对于这样的诉求法律不予保护是必然的.

盘点2009年的民事案件,给我们以巨大的启示和力量.回顾一年来为权利而斗争的人的经历,展望新一年发展前景的时候,杨立新期盼着“侵权责任法”的呱呱坠地,以及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侵权责任法”能发挥重大作用.伴随着这部法律的诞生进程,有这样的一些人士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同时也就为这部法律的诞生贡献了力量.

“当我们迎接‘侵权责任法’诞生的时候,我们也应当记往2009年那些为了维权而不懈努力的这些典型人物,他们的努力是值得的.”杨立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