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许可法律制度的完善

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886 浏览:130167

摘 要 版权许可使用是技术转让的主要方式,是连接知识产权与市场的必经通道,厘清版权许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版权许可使用制度是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重要环节.针对许可使用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方法与对策,不仅关系到对版权市场的和谐发展,也是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环节.

关 键 词版权许可 版权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吴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30-02

版权许可使用是利用版权的三种方式之一,也是最主要的版权利用方式,是实现作品进入市场的必要方式.但版权许可法律制度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版权许可的权利是否包括版权人身权,版权中的作品是否包含未来作品等.如果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将会对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目标造成阻碍,同时也不利于版权市场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和适用中纠纷的良好解决.本文将对版权许可法律制度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求找出对应的解决方案.

一、版权许可使用法律制度概述

版权许可使用制度在很多国家都有规定,只是各个国家使用的概念有所区别.尽管使用的概念不太一样,但就基本涵义而言都是差不多的.所谓版权许可使用,就是版权人将自己所有的版权财产权中的某项或者某些权利,通过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围内使用的一种方式.

我国目前关于版权许可使用的法律制度,是以《著作权法》为主干,以其他相关的著作权法规为补充,同时以合同法和其他司法解释及行政规章为辅,从而形成的一个既独立又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为了保障著作权法实施的效力,国务院先后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等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虽然有关于版权许可使用的规定,但其规定的内容相对简略和零散不一,对普通人民理解和领会版权保护的立法精神有所不便.

至于版权许可使用的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合同法律制度,了解合同法和三个司法解释的人应该清楚,是没有对版权合同进行规定的,也没有涉及版权合同的相关内容,但合同法中如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等总则规定的内容,在订立版权合同时也应当是适用的.

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现有的版权许可使用的主要规定集中在著作权法律体系方面.虽然有关版权许可使用制度的法律规定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即以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为核心,以合同法为辅,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通过下文的具体分析,我们希望对完善、解决这些不足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二、我国版权许可使用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著作权法对版权许可合同具体内容的规定,在立法逻辑上不足

版权许可使用是通过版权许可合同来实现的,版权许可合同虽然在标的、监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作为市场的一种交易形式,当然要遵守交易中的规则.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最基本的法律,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合同法除了规定一般的有名合同之外,唯一作了规定的是“技术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怎么写作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从本质上来说,技术成果应当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包含技术内容的其他劳动成果,显然版权许可合同没有涵盖在技术合同当中.但在我国由版权法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却属于技术合同的标的之一,也就是说计算机软件合同作为一种技术合同,是由合同法进行规定的,而其他的版权许可合同则,从合同法角度来看,是属于无名合同,其内容由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总则部分通过合意自由进行约定.

现行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版权合同的内容,专门将第三章设置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罗列了版权许可合同应当具有的条款和具体的权利范围等.但著作权法主要是对权利应该如何确定和保护以及有关转让或许可等基本原则和内容进行规定的法律,如果把许可合同的具体条款放在著作权法中进行规定,从著作权法的内在逻辑结构来看,该章与其他部分就显得不是那么协调.因此,笔者认为,从实现每一部法律在内在逻辑结构上要趋于统一一致的目的上,著作权法可以只对许可使用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合同的其他具体内容由合同法规定.

(二)著作权法对版权许可的权利范围规定前后存在矛盾

关于版权许可合同的内容,著作权法规定要明确哪些种类的权利被许可使用.版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16种权利.这些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许可他人使用的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种著作人身权,其他版权财产权则允许许可他人使用.但具体实务中大量存在版权人身权的许可或转让问题,又该作何解释?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版权财产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是毋庸置疑,但版权人身权是否可以与版权人分离,转移给他人使用呢?根据此条规定,人身权是不得与版权人相分离的.对此,笔者有不同的意见.拿修改权来说,《著作权法》对其的定义是“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从定义中可以明显看出,修改权不是不能和作者人身相分离的一种权利,法律允许作者授权他人行使,这无疑是对修改权作为人身权不能授权给他人行使的否定.与此定义规定一致的还有著作权法中对修改权的具体规定,既可以由作者或者版权人行使,也可以由作者或者版权人之外的第三人行使:(1)图书出版者经许可后可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2)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 经作者许可也可以修改作品内容;(3)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修改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修改权;(4)职务作品的修改权由作者所在单位享有等等,这些都说明修改权是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那么版权许可合同内容中权利类型这一项的范围就应更广,而不仅仅局限于版权财产权,也应当包括版权人身权修改权甚至其他人身权. (三)版权许可使用中缺乏对未来作品的规定

未来作品,指作者正在创作或者将要创作但还未完成的作品,是一种“尚未创作产生的特定作品”.未来作品不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那么其创作人是不是就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呢?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中出现了很多“约稿”的现象,如某图书出版社写断某知名作家未来五年的全部作品的出版权等.出版社与作家之间签订合同,约定相关的事项,作品产生之后,再签订正式的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这种现象就是未来作品的版权许可使用,类似的还有未来作品的版权转让等,这些革新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成长起来的,是对版权人权利自主的体现,也便于平衡版权人与被许可人或者被转让人等之间的利益.由于法律对这些问题规定的空白,什么是未来作品没有法律上的界定和身份,出现纠纷时也没有解决的法律依据.这样不仅不利于版权人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和社会文化的丰富.

三、完善我国版权许可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调整著作权法中有关版权许可合同的规定

对版权许可合同具体条款的规定是否由著作权法规定,全球各个国家有不同的做法,但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在著作权法中作一般性的、原则性的规定,合同的具体内容通过债法或者合同法加以调整.德国1965年的著作权法规定,除了通过继承之外,著作权不能转让,但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而在“过渡性的规定”中,又允许转让.可以看出,德国著作权法只是规定权利是不是可以转让或许可,而并没有规定合同的具体内容.日本的著作权法也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所有权,但精神权利不能转让.在法国,其知识产权法典对版权的转让由专门的章节进行规定,不仅规定了一般性的原则,还详细地规定了一些具体合同.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的版权法,也都只对版权转让或许可作了一般规定.

综上,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立法逻辑上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笔者认为对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许可合同的规定可以作如下修改:(1)把“许可权利给他人行使时应订立合同”在著作权法中作为原则性的规定.(2)将著作权法第三章放入合同法中,把版权许可合同规定为一种有名合同.(3)与邻接权密切相关的第29 条,可放入主要规定邻接权内容的第四章.这样,著作权法在逻辑上就显得更加紧凑和严密,协调性更强一点,没有了以前的违和感.

(二)修改著作权法中对版权许可合同的权利范围的规定

《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所有的版权财产权都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而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版权人身权只有修改权.另外,还规定了对版权人身权在特殊情形下可能属于作者之外的其它主体.例如《著作权法》规定,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作品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它著作人格版权人身权由单位享有;视听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其它权利由制片人享有;委托作品的版权人身权也可根据约定归属于委托人;在法定作者的情形中,所有版权人身权归属于组织创作的法人或其它组织,而事实上的参与创作的作者却不享有任何权利.这些说明在特殊情况下,版权人身权是可以与权力主体分离,单独成为许可或者转让的对象的.因此,法律有必要对此进行规定,以便调整此种情况下纠纷的发生和解决.

(三)将未来作品纳入版权许可使用的对象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关于未来作品的许可使用以及转让问题,将未来作品纳入版权许可使用的对象很有必要.未来作品与一般作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其版权人将版权许可他人使用时还是半成品甚至还在构思中.在著作权法中将其纳入版权许可使用对象时,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允许对未来作品进行许可使用,这样可以促进作者创作更多的作品,也可以保证出版者的利益.签订了未来作品的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受合同的约束.版权人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创作完成作品,出版商须依照合同的约定出版作品.版权人可以获得报酬,出版商也可以获得利益.第二,对未来作品的许可使用进行必要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采取的是“二元说”,即著作权财产权可以转让而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因此,在允许未来作品可以许可使用时也必须进行限制,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