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财产之现实形态的法律范畴

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225 浏览:71215

[摘 要 ] 什么是网络财产,是否就是电脑世界的虚拟财产?法律如何界定虚拟化的网络财产?网络也是客观世界的一部份,它必然要符合客观世界的一般规律,只有能溶入社会经济运行中的财产才算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本文以网络中财产的存在方式及其本质属性为出发,界定网络财产的范畴,为现在时常发生的网络侵权案件对财产的认定提供理论帮助,从而把网络财产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带入到法律的领域.

[关 键 词 ] 虚拟物品 财产 网络财产 网络人格

一、界定网络财产的基本意义和价值

1.财产的概念

依通说,“所谓财产,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之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体.”“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而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很明显,财产有独立性,不仅可以是独立的物,也可以是其他形态的可为其所有者带来利益的权利义务之和.而且,财产独立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说明财产的可流通性,只专属于某一个特定人物而对其他任何人没有价值的物不能称之为财产,因为该物丧失的财产最基本的独立性.

2.网络的概念

网络财产的最大特点是其对网络的依附,它是网络时代的新生财产形态,是借助网络产生的经济式的最基本要素.因此,我们要清楚网络对于这种新生经济形态的独特之用处和价值,才能理解财产和网络的结合点.

总体上讲,网络是一个逻辑概念,指各种各样机计算机互联通信的方式的总合.两台电脑之间就可以组网,称为对等网;几台电脑局部相联同样可以组成网络,称之局域网,即LAN;中国有国内网,称作China ;国家之间有国际互联网,称之Inter.所以,有的人认为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这种看法有一定的主观性、理想性,客观上讲网络世界就是联网中的计算机数据所记载描述的一切抽象事物,这些数据客观存在于计算机的各种存储介质上的.当网络的具体内容、形式发生变化时,网络财产的表现形式也会多样化起来.

3.界定网络财产的意义

法律往往是在精准与模糊并重的过程中调整、规范社会关系.法律之精准源于其基本原则之稳定性,也在于其定义之准确和科学.但是法律又是模糊的,因为法律的适用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下的,它要有沿申性和包容性.

财产,是现代民商事法律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是多种民商事法律关系乃至其他诸法讨论之热点,是法律法规所要保护的最重要的对象之一.网络,是信息技术繁荣之后的新生事物,网络不仅仅包括个人电脑之间的互联网,还包括政府网络、特殊部门网络、固定网络、移动通信网络、电视网络等多种,其形式越发多样化,其形式之间也多有交叉,所涉及的生活方面、社会范围也越来越广,可以说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甚至替代了传统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换言之,社会生活因网络的遍布而网络化,在这样的新的生活模式下,我们对网络经济中的财产越来越敏感,越发有必要对其性质、特征、归属、保护进行全方位的探讨,只有认识清楚了这一新形态的生活下的财产关系,才能为网络化的社会生活、网络上的经济现象提供理论支持,寻求科学的法律调整方法,确保其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网络财产的定义

1.网络人格

网络人格是上网者的真实身份在网络世界里的客观的、确切对应的身份.“所谓人格,是指一个人作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网络人格同法律上的一般人格的意义一样,抱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等,它与上网者的真实人格相联系.网络人格不能独立的存在,上网者若不存在了,或者不上网了,网络人格就没有意义了.但是网络人格可以转让,这是网络人格和普通人格最大的区别.网络人格不一定要表现为真实姓名和资料,但它同样可以起到区分上网者之间身份的作用.网络人格实质是上网者真实人格的延伸.每一台电脑都有自己的ID,每一个接入互联网的主机要有联网,每一台联网的主机有自己的IP地址,每一封电邮都有确切的发送源地址和目标地址,网络中各种主体之间关系发生所依存的最基础的主体就是彼此的识别代码,也就是网络人格的最核心部分.

网络人格最基本的表现方式之一为网络,没有网络,网络人格根本不能体现.网络是用于网络中各计算机系统中,供用户使用各种信息资料、软件、怎么写作的基本身份标识,主要包括署名和匿名两种方式.网络通常由几部分组成:(1)系统ID,这是网络中用于区分此和彼的基本识别信息;(2)安全码,即口令,亦称为,其不仅增强了ID的安全性,也使ID和上网者之间有了一一对应的联系;(3)资料,这一部分信息是附属于的,是的非必要组成信息,但是系统ID和安全码是现行网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例:是不具有确定的网络人格的,没有一般所谓之,是在网络上的身份也许不能用一定的代码来区分的,因为往往会虚构自己的ID代码,来起到欺骗他人的作用,这是网络世界里的基本逻辑关系.因此,这个ID区分代码就是在网络中人格虚检测的体现,但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可以隐瞒自己身份的ID代码的使用方式为网络规则所不许.

在网络交往中,人与人之间虽然基于网络数据的传送进行意思表达,但这种意思的做出仍然基于双身份的关系,如果任何一方不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那么这种意思表示不仅没有了确切的对象,计算机系统也无法接受来源不明的信息.网络世界刚开始产生时,上网者一般不需要进行署名,但是随着网络的发展,在网络上的交往应当受到和现实中人与人交往一样的法律约束,这时网络人格就显得非常重要.凡是上网者有意隐瞒自己的真实的身份而进行匿名交往的,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就像现实生活中的匿名交往一样.所以,署名的上网方式有助于网络人格的清晰化、确定化,当前一些新型的系统,特别是用于财产交易(网上购物等)的系统都要求上网者进行署名操作.

网络人格的界定有助于以自然人的基本特征去划分网络世界的网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这种基本的法律关系被确定了,才能进行网络财产关系的界定.网络中的财产在普通的世界里看不到摸不着,鲜活的人也不可能真正的到网络空间里去,因此,网络人格就是把普通人与网络中的财产之间关系进行联系的一个重要的连接点.

2.网络财产之性质

有了网络人格的定义,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网络财产是基于网络人格之上.网络人格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就是,一个普通上网者如果没有网络,是不能接入网络的,更谈不上在网络上进行经济行为.但是,只要本身并不能成为财产.基于,并且通过上网者以一定对价方式取得的其他权利,例如的持继使用权、资料的保存权、中虚拟物品的控制权、中接受其他怎么写作(如MP3、软件下载/上传)、发送电子邮件、在线多媒体怎么写作、电子商务等,这些权利与一并组成了网络财产权.基于网络人格的特性,网络财产权一样要和真实上网者的财产权相联系,也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来与上网者人格、身份所分离.

因此,网络人格本身就是财产的一部他,是网络财产独有的特征,也是网络财产的基本要件.由网络人格和网络所组成的,就是对网络和其所涉及的软件、怎么写作、信息资料的使用权或独占.这其中包括了网络人格所必需的ID信息,以及上网者的其他认证信息,还包括了当前特定脱离的时候,这种网络会会中止,因为所赖以存在的基础没有了,相应的财产权利所指向的权利主体也没有了,当网络人格恢复时,权利再次复归权利主体所有.例如,当上网者断开网络连接而不上网的时候,这时候他的网络财产权没有实际价值了,(注意:因为我们不知道他今后还会不会继续上网),但其基于网络空间的并不消失,当他再次上网时权利又复归于他,说明其网络财产仍处于他的独占控制之下.当他上网时,别人他的信息而损害他的利益或者他通过交易转让权利,就是财产权的一般法律关系的产生.当他不上网时,别人从他的中信息,就是侵害的存储该信息的计算机怎么写作器的系统安全,而非其之用户的财产权.


三、网络财产的现实价值

虚拟财产是虚拟物品的学界常用称法,那他是否就是网络财产呢?面对当下的虚拟物品泛滥的网络世界,我们应当以怎样的态度去看待?目下繁多的虚拟物品交易,我们的法律又当在其中进行怎样的管理和调整?

1.与虚拟物品定义相对比

虚拟财产是虚拟物品的学界称谓,就是指网络游戏或网络软件中所构造的虚拟世界里面的“道具”(游戏中就称这类物品为“道具”),人们称之为财产是想对它们进行财产权一样的管理和保护.

是怎么写作器用于区分和识别用户的一组信息,用户可以通过这个来对其包含的资料信息进行使用和处理.网络游戏也属于这种信息,游戏玩家通过此来管理个人信息和参于网络游戏,盗窃者通进对登陆的窃取而支配来谋取非法利益,也可能用进入计算机系统的方式进行窃取.

虚拟物品本身不具备独立性,它只存于特定的计算机软件的虚拟世界中,而并非存在于一般的网络软件中.一般本身并不存在虚拟世界中,往往要以这个参于到游戏中或其他虚拟环境中,即成为了活动的之后,才能以这个的名义去取得一些虚拟物品并参加到网络世界中去.如果这个进行另外的不同类型的网络世界活动时,先前所取得的物品并不一定是可以在新的“世界”中通用的.例如常见的,当一个玩家用这个玩游戏或其他娱乐怎么写作中获得虚拟物品后,并不一定通用于软件所构造的所有虚拟环境中,这些虚拟物品有没有通用性完全取决于软件设计者的意图,和物品本身的性质没有必然的联系.

2.网络财产现实属性

通过对网络财产的分析,我们可知虚拟物品和网络财产的基本属性是不同的,虚拟物品是虚拟世界中某一特定环境下面所出现的产物,不具备通用性和独立性,仅仅是网络软件所构造的一个逻辑上的道具.而网络财产是因网络的通信和交往,以及网络虚拟世界的建立所确定的人与人之间以网络人格为联系的财产关系的产物,具有独立经济价值而有自己范畴.虚拟物品依存于特定软件环境、设计者的思路、计算机代码的运行状态等等,不能成为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独立流通之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的浅层理解和对计算机虚拟技术所构建的虚拟世界,即所谓“网络世界”、“虚拟社会”的盲目崇拜,使得人们容易在看待虚拟物品时有主观上的联想,错认为其具备法律上之客观物的属性,认为其与虚拟世界具有对应的存在状态,而客观存在.虚拟物其实仅是一个代码的组合,只是一个象征意义的概念,这不仅仅是其无体的特征,是因为虚拟物的存在方式和使用方式必须依存于文字内容的描述、图象的展示和人们的想象,一旦离开特定的软件系统或者离开使用者的想象,虚拟物就只是一段代码或者文字更或者图片,称为“虚拟财产”,实则毫无财产之基本特征.

网络财产和通常意义下的财产一样,都是客观存在的财产,只不过网络财产的存在方式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环境.但其仍具备财产一般性质,即独立的经济价值,可以流通于联网状态下的计算机平台上,并以软件、怎么写作、信息资料等多种客观的方式存在者,可以为其所有者带来价值,即可用性、有益性.网络财产的最具有现实性的特点在于其包括网络人格的部分都直接共属于其所有者,而不属于某个网络系统.我们不能否认网络时代的财产的网络化趋势,很多交易基于网络而产生、完成,交易的客体也是网络所特殊的独有的产物,例如怎么写作、软件、信息资料等.这些基于每一个网络人格所对应的客体,组成了网络财产的各种形态,其不仅可以进行再次交换,更可以在网络系统的平台上具备通用性,而不是仅仅在某一个软件内部、某一个特定的主机的运行状态.网络也是整个客观世界的组成部分之一,网络是客观存在的,网络财产也是客观存在的,用于构建虚拟物品的代码、文字描述、图片也是客观存在而具备财产价值,但是其中的虚拟物品就如同油画中的财宝一样,没有价值.

在新的经济模式到来时,我们的法律究竟应当以怎样的角度来解释,又当以怎么样的方法来规范和调整,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在于要首先对网络财产之根本属性认识清楚,在定性定量的分析之上,法律才有合理的延伸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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