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法律问题与前景

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588 浏览:96481

摘 要 本文介绍了大学生就业协议的概念、内涵以及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状况,并就当前就业协议模式面临的问题及其改进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 键 词 就业协议 应届毕业生 三方协议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72-02

一、大学生就业协议的概念及内涵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找到工作后,根据学校要求,与用人单位和学校所签订的协议,俗称“三方协议”.就业协议制度是在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后提出并发展起来的.国家教委于199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11月至次年5月签订毕业生录用协议①.随后,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订了全国统一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来又规定由各省教育厅根据本省情况制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上报用人计划的依据,是学校上报毕业分配方案、进行派遣的依据,确立了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劳动关系,规定了一些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是毕业生落户手续的根据.

长期以来,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力的保护了应届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为了使高校毕业生能够充分就业,实现人才资源最优化配置,也从未间断对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进行的改革:指令性计划分配阶段(1984年之前)、指导性计划分配阶段(1985-1989年)、一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阶段(1989-1993年)到自主择业阶段(1993年以后).2000年之前,我国的高等教育长期停留在精英教育阶段.2002年高校的入学率首次达到15%,标志着毕业生就业发生了“质”的变化,完成了从“精英就业”到“大众化就业”的转换.2002年国办19号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进入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的制度改革新阶段.2005年中办、国办18号文件出台,开始了大学毕业生就业向建立制度化、长效机制化的方向发展的探索.

但是,近些年来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就业协议制度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再加上协议书本身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其应用情况越来越不理想,甚至逐渐成为毕业生择业、就业过程中的障碍.导致此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不明是关键.那么为什么既要签订就业协议,又要签订劳动合同呢是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呢有些学者认为二者的法律效力相同,只不过处于就业的不同阶段.②本文认为这样的认识不是非常准确,毕业生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报道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就业协议不再有任何的约束力了,从这一点看二者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发挥作用的时间不同,签订的目的不同.有人形象的把就业协议比作“订婚仪式”而把劳动合同看做“结婚证书”.③

二、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状况

对就业协议的性质、属性、归属等问题展开的讨论,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1.民事合同说.从就业协议签订的时间、内容及就业协议体现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来看,就业协议只是一种简单的合同,它既不是经济合同、行政合同,也与劳动合同有所区别.订立就业协议应当遵循主体合法和平等协商原则.④

2.预约合同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只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就业协议作为预约合同的约束力就完成了,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

3.劳动合同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是一致的,两者主体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两者的法律依据也是一致的,所以就业协议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或者认为两者虽不一致,但是就业协议也应该使用《劳动合同法》而不应再使用不同的民事合同法律法规,这样有利于更好的保障毕业生的权利.⑤

西方国家多是采用工会与政府,工会与企业,或者就业相似度检测与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签订某些协议来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存在专门针对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协议”.然而,如何规范和促进大学生就业是一个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我国台湾地区受日本“无约束力”观念的影响产生的“采用内定”与我国大陆地区独创的的就业协议相似.⑥大学毕业生在收到内定通知后向企业提供誓约书表示接受该企业的内定.虽然毕业生可以到多家企业应聘,可以收到多份内定通知,但按照惯例只能接受其中一家企业的内定.从日本60-70年代内定取消事件频发以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围绕采用内定的法律性质的讨论开始兴起,先后出现了三种学说:

1.缔结过程说.即是从雇佣内定到正式雇佣为止的一连串的手续,属于劳动契约缔结的过程,因此雇佣内定不会拘束内定企业和被内定者.

2.预约说.雇佣内定是缔结劳动契约的预约,当内定的劳动者从学校毕业后再与雇主缔结劳动契约,因此,如果雇主取消内定不具备正当理由时,需对劳动者负担不履行预约的损害赔偿.

3.劳动契约成立说,这种学说认为在雇佣内定阶段时,劳资双方已经成立劳动契约,企业取消内定就是解除已经成立的劳动契约,因此,如果存在不合理,内定者可以诉请确认无效.⑦

本文的观点更倾向于预约合同,但是也有区别,可以说就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意向书”.其孕育于中国高校就业制度改革这一特殊的背景下,是一种富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基于他与日后将要签订的劳动合同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能说他是一个单独的民事合同,况且有行政的力量在中间起了很大的作用,也正是由于其特殊性,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那样不仅扰乱法律架构,也不会对毕业大学生的就业起到很好的保驾护航作用.

三、对当前模式面临的问题及其改进意见

目前,由于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不明,导致了大量毕业生不能准确认识就业协议的性质以及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现实中也因此出现了很多纠纷.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应届毕业生所面临的,是急需一个固定工作机会与就业不理想的风险之间的矛盾.就业协议固然能够解决一些问题,如通过学校在合同中的第三方当事人地位,能够有效的防止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同时学校提供的学生鉴定以及为学生资料的真实性所作的保证能让企业和学生有较稳定的信任关系.但是就业协议的条款规定不明确,有时往往减损这一制度的价值:如限制条款片面强调毕业生的义务,限制其人身自由(也隐含着签订合同的同时选择权和就业机会的丧失),用人单位借毕业生不熟悉法律法规,签订违法的试用期条款,工资、补助和奖金条款一般在就业协议中很少规定,给企业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显然增加了毕业生被侵权的风险.⑧

2.学校所面临的,是保证毕业生就业质量与制度规定压力之间的矛盾.教育部有关人士在“2005年关注中国大学生就业”系列活动上指出: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要达到75%以上,即不低于去年水平.⑨校方在如此大的压力下为达到指标,当然会想方设法为促进应届毕业生的就业而大开门路,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较严重的如虚检测签约,再如学校用不签约就不发等等说辞来威胁学生.这说明当把就业率作为衡量高校质量的指标时,要控制其参考价值和评估的合理性.

3.就业协议本身所面临的,是所涉及内容范围不明确、无统一版本.过多、过细的内容则会使其与劳动合同无二致,从而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使自身法律地位岌岌可危.本文并不支持“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的观点,引用“采用内定”中的劳动合同说与前面的分析不一致.其一,从理论上讲,就业协议有其自身的法律效力,对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皆有效,其二,大学生到用人单位报道后才商讨签订就业协议,对毕业生不公平.这就要求它的独特性能够不仅能够满足学生对确定工作去向的要求,还能在弥补劳动合同调整雇佣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不足的问题上具有不可替代性.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意见:

1.“就业协议”制度设计不能取消,虽是过度产物,也应在较长的时期内能够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就业协议的存在不仅为国家宏调提供了参考,也是雇佣关系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的保障,的确增加了就业机会.但是这种制度必须根据人才市场的发展变化不断改进,国家在制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不宜将规定就业协议具体内容的权利轻易的下放至省一级,从而导致标准不一、内容混乱.应该将其定位为只使用于毕业生的“特殊的就业意向书”,并对违约金、双方法律权利义务问题等做出规定,并且应当在限制双方另行签约的内容中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留有适当的空间,这样才能使大学生就业逐渐融入市场经济的人才流动机制中,使高校人才在强大的保障中实现商业化、市场化.同时不允许地方再做另行规定或即使另行规定也不得增加就业人的责任.

2.就业协议中当事人关系和地位需要法律进行明确的调配,使这一包含三方当事人的合同不会因此而失去平衡性,其中最关键的是学校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学校应以合同中间人和学生怎么写作者的身份出现,把选择权和决定权交还给毕业生和企业.以往的就业协议想要生效,必须经过校方的同意,这样做也是有道理的,可以有效减少由于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而盲目签约,上当受骗的情况.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样的行政干预对搞活就业市场高学历人群的适业成功率是不利的,会制约劳动关系的长远发展.所以学校应从决定人的身份中退出,重新找到平衡点.另一方面,应把平时的就业指导和毕业时的就业协议的商榷和签订更有效的结合起来,不要将就业指导课程视为应付了事.很多学校对此都不是很重视,上课的老师也基本上没有就业指导的实践经验,他们在课上所作的只是告诫学生社会上需要注意的方方面面,这反倒增加了学生就业时的恐惧心理.


3.国家应改变原有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立一个长远的、观察性机制.就高校就业来说,不应仅以学生毕业时收集的数据为参考依据,也不能仅看就业率一项指标来评判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成果,甚至教学质量.本文认为合理的和科学的评价体系还应具备以下内容:在就业协议签订的同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合同的满意程度数据,在毕业生报道后实际签约和当初就业协议差异的数据,工作后,试用期满时的胜任情况数据,工作一年和或更长时间段,毕业生对的工作满意度,用人单位认为其与工作岗位的契合度数据,以及一定时间(一年或五年)毕业生是否还继续从事原来就业协议签订的工作的数据等等.

注释:

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②艾克拜尔米吉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问题浅析.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8(8).

③于德利.劳动合同是就业协议的延续吗.拍案说法.2008(3)上.第71-73页.

④⑧丁亮.浅析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企业家天地(下旬刊).2009(5).

⑤李孝保.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就业协议.南昌: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12).

⑥赵建.邹议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商业时代.2009(16).第63,64,87页.

⑦契约劳动的研究:日本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7.

⑨任孟山.评论:高校就业率指标无助于大学生就业.华夏时报.20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