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信息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的

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635 浏览:156273

【摘 要】确立和保护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是建立和谐社会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的保障.但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隐私侵权无孔不入,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人们要求用法律维护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加快推进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研究成为法学界需要严肃对待的课题.

【关 键 词 】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

一、当前信息时代隐私权的特征

(一)隐私权内容的扩大.隐私权的内同除了传统的私人信息外,还包括一些以电子数据形态存储于计算机物理介质中,并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在互联网络平台上传播的个人资料或个人数据的新兴领域.因为在网络环境下,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都有可能以资料或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系统,特别是日益庞大的数据库系统之中,诸如疾病记录、犯罪记录、生命信息和遗传基因、IP 地址、个人姓名、性别、 、电子信箱等数据信息等,这些都可以化入到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二)隐私权积极权能的增强.在信息时代下,占据隐私权核心地位的个人资料却以电子计算机和网络为平台,随时都有被公之于众的可能.而对于网络怎么写作的消费者来说,为了享受到更加人性化的便捷的怎么写作,必须允许怎么写作商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继续用私密权的模式来强调保持个人信息的绝对私密性显得既不必要也不可行,对隐私权的保护转变为控制权模式更为妥当.


(三)侵权手段的多样化.传统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监视、监听、窥探、刺探、书面传播、口头宣扬等方式,大部分专业性不强技术程度不高.但是在信息时代下,高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应用与普及,大大增强了人们获取他人私人信息的能力,使得人们对隐私的追逐无孔不入.信息时代隐私侵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先进的设备、软件和技术,以技术性较强的方式进行.

(四)隐私侵权后果的严重化.网络上的信息收集可以无限膨胀,而信息的分散则具有不可逆性.因为互联网络打破了地域与时间的限制,信息流通量巨大、信息传播范围广、流通速度惊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就会给权利人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和伤害.同时,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迅速发展,使得个人资料具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就会更加严重,例如用户可能会因为网上购物的行为而面临信着用卡和被盗的严重危险等.

二、我国网络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一)个人隐私权保护环境恶劣.一方面,我国没有一套健全的法律体系对隐私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我国与隐私有关的法律规定都零星分散在众多效力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而且大部分都是原则性规定,太过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不能有效的保护隐私权,根本无法为信息时代的隐私权保护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我国司法机关不能为个人隐私提供有效的保护.面临我国日益严重的隐私侵权现象和信息时代产生的许多新问题,我国行政机关往往显得无所适从,不能积极行使其所掌握的公权力,不能有效的维护信息社会的秩序.

(二)商业公司对客户隐私不尊重.由于行业制度的不统一、行业组织不健全以及相互之间缺少沟通和协调等原因,我国的商业公司往往基于对利益的追求而不尊重客户的个人隐私.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公司没有自己的隐私制度,其中往往包含可以收集用户信息、与第三人共享用户信息的自动授权以及免责条款等内容.因此,商业公司的隐私制度反而成了强迫用户接受隐私条款,使其可以正大光明的收集和适用用户信息,而不是为了保护用户的隐私权.

(三)个人对自身隐私保护不重视.我国公民在隐私权保护意识方面呈现出两个极端.一方面,对自己的隐私非常不重视,不懂得如何保护好自己的私人信息.个人隐私往往很容易就遭受到侵害.我国大多数公民对现代信息技术的认识非常局限,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无法利用复杂的技术手段来保护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很多人不懂得如何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隐私,认为侵害他人隐私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并非不妥之举,而且还有利可图.因此中国的们从制造计算机病毒转向热衷于潜入个人电脑有价值的信息来谋取经济利益.有技术专家认为目前中国的行为“主要是针对个人用户,毕竟企业用户都在一定程度上部署了网络安全产品,攻击的难度会比较大”.

三、加强我国网络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思考

(一)完善隐私权保护的民法保护体系.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保护,仅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保护.在人身权的保护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检测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我们不仅要赋予隐私权以具体人格权的地位,还应当在民事立法对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加以详细的规定.隐私权本身的范围比较广泛、内容比较复杂,仅仅依靠笼统的原则性规定难以实现全面保护.因此,应当根据据隐私权的具体类型分条加以规定.

(二)强化以政府为主导的行业自律建设.(1)政府应当加强对行业自律保护个人隐私的行政指导和监管.政府作为社会生活的管理者,当以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模式无法全面实现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时候,应该充分发挥其自身职能,介入到相关行业中,对行业保护个人隐私施加影响,而不是继续充当守夜人的角色.总的来说,政府应当以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管为手段,对相关行业保护个人隐私进行干预和监控.(2)完善规制行业自律的立法.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来明确行业自律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增加行业从业者不自律而侵犯个人隐私的责任,从而反向促进相关行业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这样,通过行业自律来保护个人隐私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政府对相关行业保护个人隐私情况的监管也将获得法律的规制,以防止政府监管部门滥用职权给相关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3)强调完善行业自身监督、加强相关行业从业道德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的重要性.要完善行业自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不仅要加强政府对相关行业的指导和监管,还要注重对行业自身的监督.要建立相应的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部保护个人隐私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督促.另外,建立相应的行业自律保护个人隐私的激励机制,强调行业道德建设,能够更好的促进行业自身的良性成长,寻求长远的行业利益,以及增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三)加强以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教育.(1)宣传、教育公民增强网络隐私的自我保护意识.首先,了解解网站的隐私政策、信息使用范围以及用途,不要轻易的提供自己的私人信息,特别是包含个人隐私的信息;其次,不要随意公开自己的用户、IP 地址等重要数据,不要将电子计算机中涉及隐私的资料设置成共享文件,防止他人窃取或者恶意攻击个人资料;再次,谨慎对待不知名网页及计算机程序,防止因任意下载而导致的病毒入侵,隐私信息泄露;最后,养成良好的网络行为习惯,降低暴露个人隐私的风险.(2)培育有约束力的网络道德规范.隐私权保护的教育不能只是针对可能受到侵犯的互联网用户展开,更重要的还应当教育人们形成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尊重他人隐私,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虽然道德主要是通过支配人们内心生活和动机来实现的,并不具有强制力,但是在信息时代特别是网络环境下,道德手段具有的作用是其他手段无法代替的,它是通过内在的自我控制方式使人们内心形成道德信念和非常观念来自觉约束网络行为.

(四)发展隐私保密等信息技术以及其他措施.(1)大力支持保护隐私的网络技术发展.加快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保护隐私提供支持,针对个人电脑中的文件或者上网通信的帐号,最常用的技术就是设定;针对在网络中传送的信息,通用的方法是加密.针对网络用户与需要搜集个人信息的网站之间的互动.国家应当特别鼓励保护个人隐私的技术手段的发展,提倡网络用户使用隐私权选择平台、匿名技术、加密技术等方法保护个人隐私,引导公众正确使用个人隐私保护技术,以实现用户的自我保护,这是隐私权保护的第一道屏障.(2)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隐私侵权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隐私侵权的难以追究性,每个人的形象和行为都被转换成了网络上的电子数据,因此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对此应在网络管理上采取网络账户实名登记制,即用户在怎么写作商登记处登记取得入网账户时,必须进行实名登记,以保障有效制约和监督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3)设立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机构.国家由精通网络技术和法律得专业人员组成专门机构,对涉及个人网络、个人资料等问题的隐私事务进行管理.它的业务范围可以包括:监督网络怎么写作商保护个人隐私,接受网民投诉、处理网络隐私纠纷,责成侵权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协助法院调查取证等.目前很多国家已经设立了类似的专门机构,例如美国的电子隐私中心,香港的个人资料隐私专员公署等.(4)加强怎么写作商管理.网络怎么写作商作为互联网接入相关怎么写作的提供者,对保障网络隐私安全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国家应强化对于网络怎么写作商的管理,包括:要求网络怎么写作商承担一定程度上的检查义务,对明显的违法行为或者违法信息应当予以审查,要求网络怎么写作商对有侵权行为的用户应及时通知并予以告诫,同时对严重的侵权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机关,以便查处;要求网络怎么写作商承担举证的协助义务,对拒绝向被侵权用户提供必要证据的行为要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陈昊(1978- ),女,河南漯河人,讲师,工作单位:漯河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