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垃圾”的现状\危害法律

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851 浏览:45734

摘 要 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工业文明的副产品――环境问题越发显得复杂与尖锐.在众多世界公害中, “洋垃圾”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的确是个噩梦.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获得飞速发展,然而在敞开胸怀融入世界与国际接轨的同时, 我国的资源、环境遭到破环,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本文把焦点集中放在我国“洋垃圾”这一环境问题之上,试通过对其发展和现状的分析,进一步说明其危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解决目前我国的洋垃圾问题.


关 键 词“洋垃圾” 国际公害 环境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59-02

一、“洋垃圾”的概念

“洋垃圾”是一个俗称,而非专业用语,它既可以指代进口的废旧物资,又可以指代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广义的“洋垃圾”包括这两者含义,狭义的“洋垃圾”仅指后者,大部分新闻报道中的“洋垃圾”取其狭义,也就是指代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规定,目前允许限制进口的废物有十大类,如废纸、废金属、废五金电器、废船和废塑料等.此类“洋垃圾”可在批准范围内限制进口以用作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由此可以看出,国家许可作为资源可再利用的“洋垃圾”的进口,而作为废物的“洋垃圾”是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本文所指代的正是狭义的“洋垃圾”.由于垃圾的形态包括固态、液态,还有装在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本文所指代的正是狭义的“洋垃圾”.由于垃圾的形态包括固态、液态,还有装在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所以本文根据外国(尤指发达国家)废物越境转移这一环境问题在中国的现状和危害来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而不仅仅是固体废物这一种“洋垃圾”形式.

二、中国“洋垃圾”的现状及分析

国家海关总署权威发布:2006年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立案查处废物案件49起,查获各类固体废物8002.3吨,其中工业废物7480.9吨、生活垃圾521.4吨,对17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从南方到北方,从沿海到内地,都经常有海关查获“洋垃圾”的事件发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的承诺的兑现,中国“洋垃圾”形势不容乐观.“洋垃圾”越境转移至中国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洋垃圾”的来源主要是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地区和新兴工业化国家

例如,美国是中国电子垃圾的最大出口国,垃圾是美国对中国的第三大出口品,仅排在飞机和半导体之后,超过大豆和电脑.仅2002年一年,美国向中国出口的垃圾和废料的价值估计有12亿美元. 欧洲每年向中国和其他东南亚国家出口的数万吨垃圾制品中,高达70%是未经分类处理的垃圾,属于非法出口产品. 要特别指出的是,有许多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是从发达国家经港澳台等地转口到内地的.

(二)进入中国的“洋垃圾”种类持续增加,但仍以电子垃圾为主

科技的迅猛发展,致使电子类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快,同时导致电子垃圾以惊人的速度增长.据统计,全世界的电子垃圾中,80%被运到亚洲,而其中的90%运到中国,这就意味着全世界70%的电子垃圾涌入我国.

(三)“洋垃圾”入境方式更加隐蔽,花样不断翻新

从目前的情况看,“洋垃圾”由主要从沿海口岸入境,开始通过内陆口岸向中西部地区渗透,大有越演越烈之势.一些企业采取伪报品名、混杂夹带等方式,使“洋垃圾”堂而皇之入境.某些国外公益组织,行捐赠之虚,实则把“洋垃圾”输入中国.

(四)“洋垃圾”以固体废物入境为主,包括液态和气态的其他废物

大部分新闻报道中,进入中国的“洋垃圾”都是固体废物.但这并不代表现实中没有其他形式的“洋垃圾”进入中国.例如,1993年9月,韩国7家公司以“其它燃料油”名义,将1228吨废旧物由韩国运抵南京港.经查,船上装的全都是污水、腐蚀性液体等化工废弃物.

(五)大部分“洋垃圾”处理方式草率,方法不当

绝大多数进入中国的“洋垃圾”被查处后,处理的方法就是付之一炬.还有大量的“洋垃圾”堆放数年而无人处置.有毒素的电子垃圾和带病菌的二手服装等“洋垃圾”,在乡镇企业或者小作坊进行拆解、拼装和简单再加工,进入国内市场流通,而这些“产品”均未经过卫生消毒和质量检验.

三、“洋垃圾”的危害

环境问题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环境污染(包括其他公害)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环境资源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更为直接和显而易见. 当公害超越国界成为区域性和全球性环境问题时,就发展成为国际公害,“洋垃圾”就是国际公害中的典型代表.它对中国的危害主要有:

(一)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

由于人口众多,中国的垃圾总量数目庞大.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序非常复杂,且不菲.此外很多垃圾(如电池)无法降解,不具备再生性,且对环境的破坏是持续性的,有时甚至是几十年几百年都无法彻底消除.发达国家把“洋垃圾”转移给本身环境压力就很沉重的中国,对于我国的环境和生态无疑是雪上加霜.

(二)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

“洋垃圾”没有经过消毒和处理,带有很多病菌和有毒物质.其发散出的气体和渗滤出的液体也具有极强的毒性.有毒化学品、电子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洋垃圾”污染空气、土壤、河流、湖泊等.由“洋垃圾”改头换面而成的产品,也对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甚至危及生命.

(三)破坏我国的经济发展

“洋垃圾”的越境转移是“利益”驱动的,这是其“迅猛发展”的根源.由于金钱的诱惑、利益的驱使,致使很多企业和个人违背道德、丧失良知,大量进口“洋垃圾”以发“洋财”. 大量的“洋垃圾”,如电子垃圾和二手服装,简单处理后,以极低的进入市场流通,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使国家间冲突增多

虽然说“洋垃圾”的越境转移是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但是国家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影响力大的“洋垃圾”事件容易造成中国与当事国的外交冲突,甚至引起两国关系紧张.

四、解决“洋垃圾”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立法对策

中国的环境立法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有了比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是并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中国的环境立法与欧美、日本等发展国家的环境立法比起来,还存在一定得差距.

1.加大环境立法的力度.国家环保总局(环保部前身)、海关总署、市地政府三申五令要求严防和打击“洋垃圾”入境,但是现实情况却是“洋垃圾”不断入境.很多解决“洋垃圾”的方法仅停留在口头和行政文件中,没有形成制度或法律法规.中国目前仅制定了禁止和限制固体废物的越境转移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制定和出台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越境转移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尽量把法条细化、量化,而不是粗枝大叶,不利于实际操作.

2.环境立法要有前瞻性.有的学者对我国环境刑事责任过多运用财产刑颇有微词,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环境法缺乏独立性,严重依附于行政法,由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冲突,有些学者根据中国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国情,认为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经济,兼顾环境保护,所以不赞成加重环境刑事立法,认为会影响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活动,使其畏首畏尾,从而影响中国经济发展.中国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中国环境立法的艰巨性由此可见一斑.中国自身问题还没有得以解决,发达国家又抛给中国“洋垃圾”这一棘手难题,让中国的环境立法的滞后性再次暴露无疑.“洋垃圾”造成的污染存在潜伏期或者持续时间很长,所以环境立法要有前瞻性.

3.环境立法应借鉴应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没有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例如美国等国家的环境法规规定了环境犯罪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日本等国家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不但有利的惩治环境犯罪分子,并且提高了诉讼效率和效益,而我国则是在追究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时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此原则不足以严惩犯罪者. 所以,我国的相关环境立法应借鉴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4.尽快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任何个人、组织和团体都有依法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公共政策或具体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出自己的意见,有权通过直接参与政府决策部门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有权对环境质量进行监督.

现实情况是,我国环保法中规定了有关公众参与原则的条款,但缺乏可实施性.民间力量作为弱势群体(如环保团体)很难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中国应尽快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这不但是完善我国环境法的需要,更是对付“洋垃圾”问题的切实需要.环境立法应改变政府一家独大的局面,因为“洋垃圾”等环境问题的受害方是社会大众,所以应该集思广益,向个人和社会征求环境立法的建议和意见,使环境立法更有效的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5.逐步提高环境标准.另外,与发达国家规范的高环境标准相比,中国自身的环境标准太低,严重不适应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发达国家正是钻了这一漏洞,使“洋垃圾”大量涌入中国.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又在与中国进行贸易往来时实施“绿色壁垒”,使中国的产品难以进入其市场.这就要求我国逐步提高环境标准,使发达国家没有可乘之机.

(二)国际法对策

1.利用WTO规则来解决“洋垃圾”的国际贸易.“洋垃圾”的越境转移都是和国际贸易分不开的,有的企业专门通过进出口“洋垃圾”从中牟利.某些涉及“洋垃圾”的国际贸易问题可以运用WTO规则进行解决.但是,要清醒的认识到WTO是贸易组织,并非环境组织,所以不会也不可能解决“洋垃圾”问题对中国的困扰.

2.积极参与涉及环境问题的国际条约的制定和修改.我国已加入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该公约的目的在于控制和减少约定的废物越境转移,把产生的有害废物减少到最低程度,保证对它们实施有利于环境的管理,包括在尽可能接近废物产生源之处进行处置和回收,帮助发展中国家对其产生的有害废物和其他废物进行有利于环境的管理.我国应该积极参与涉及环境问题的国际条约的制定和修改.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争取利益,尤其是“洋垃圾”的重灾区――非洲,使发展中国家团结起来共同打击“洋垃圾”.

3.与非《巴塞尔公约》成员国达成双边协定.《巴塞尔公约》本身存在漏洞,如各国对于有毒物质的定义模糊,加上美国拒绝在《巴塞尔公约》上签字,使得《巴塞尔公约》很难实行.中国应该与美国等非《巴塞尔公约》成员国进行谈判、交涉,争取达成解决“洋垃圾”越境转移问题的双边协定.

(三)执法对策

1.加大环保执法人员查处“洋垃圾”的权限.查处“洋垃圾”,往往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然而环保执法人员处于弱势,权力远远不及海关、等部门.有必要加大环保执法人员查处“洋垃圾”的权限.

2.加强工作力度.各级执法部门应加强工作力度,严惩放纵“洋垃圾”的执法人员.

3.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相关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水平有限,执法能力不高,是“洋垃圾”问题难以解决的一大瓶颈,必须加强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4.严格监管条件、完善执法设备.执法部门应严格监管条件、完善执法设备,例如,未配备卡口、电子地磅、X光查验设备及单独货物堆场等基础设施,实际监管难以到位的小口岸,应停止受理进口废金属和废塑料的申报.

注释:

赵鸿帆.海关总署2006年查获8000吨“洋垃圾”.gov.省略.2007年02月01日.

许凯.洋垃圾大多来自美国.business.省略.2006年09月04日.

北京青年报:英国向中国倾倒“洋垃圾”.news.省略.2005年3月29日.

李晓明.污染转移分析及对策.重庆:重庆环境科学.2003(4).

北京晨报.全球电子垃圾七成倒进中国 二手货多是洋垃圾.news.省略.2007年01月09日.

工人日报.关注洋垃圾入侵:中国不能成为洋垃圾倾销地.mzepb.省略.2007年01月24日.

周珂.环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徐妍.环境犯罪原因及其预防对策.宝鸡文理学院学报.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