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中的大众化表达

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012 浏览:106429

摘 要 检察工作中的大众化表达不容忽视,它关系到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能的运行.本文在厘清大众化表达的内涵后,总结了当前检察工作实践中大众化表达存在问题包括语言使用偏差、过于专业死板等之后,对导致司法人员大众化表达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进行了阐述,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从思想观念上、专业知识上加强培训学习和强化法律实践锻炼等方面来提升大众化表达能力.

关 键 词法律语言 大众化语言 队伍建设

作者简介:张繁荣,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干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潘洪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干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85-02

一、大众化表达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大众化表达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具体到检察业务工作,就是指在开展检察工作过程中,检察干警要用群众听得懂的并容易接受的日常话语向群众释法解疑.

第二,大众化表达的内容是专业法律过程和结果.一般而言,大众化表达是用大众化的语言来阐述说明一个专业法律语言含义,因此,它所表达的内容应该是法律专业领域的内容,这其中就应包括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和法律决定结果,这也符合当今所倡导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

第三,大众化表达的对象或者客体是社会公众,既包括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也包括与案件无关的普通公众.如果是检察干警之间相互探讨案情,或是检察干警与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交流案件情况也没有必要用日常话语.而在面对往往不能准确理解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社会公众时,就需要用社会公众能明白的大众话语向其解释说明情况,以促进相互之间的沟通与理解,从而赢得公众对我们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语言表达上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

(一)司法人员大众化语言表达存在的问题

1.语言使用偏差,留下把柄

在实践中,有些干警面对来访当事人,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有时并非干警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工作,为了应付当事人,而任意答复当事人,给检察机关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群众来检察院反映情况或者要求解决问题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对其进行法制教育、法律宣传的过程,如果不能把握每一次与群众交流的机会,就可能导致司法行为不被群众理解认可,增加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2.语言过于死板,惹人反感

在接待当事人时,完全不考虑其接受能力,不注意讲话的对象、场合,只是一味地跟其说一些生硬、抽象的法律专业术语,对于当事人提出疑问时不能用生动鲜活、浅显易懂的大众化语言,只会加剧当事人对法律结果的不接受度.

3.过于沉默,引发不满

年轻干警接待时,由于办案经验和社会经验的不足,一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自己也心慌,出于一种怕出错的心理,怕给当事人留下把柄,于是干脆什么都不说.保持沉默虽然不会给当事人留下话语上的把柄,但对当事人问题的解决时没有作用的,当事人自然也不会满意,更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二)造成大众化表达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

1.思想认识偏差,群众观念不强

有的检察人员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的重要力量,打击刑事犯罪、监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才是检察人员工作的主要职责,从思想上不重视群众工作,自然也谈不上与群众沟通的大众化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还有少数检察人员为人民怎么写作的思想不牢固,没有深刻理解“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内涵,对人民群众态度冷漠,与老百姓没有共同语言.

2.业务知识不精,工作经验不足

近年来,一些大学生“出了校门进检察院”,缺乏基层锻炼的经历,与普通人民群众的接触较少,社会经验贫乏,另外,即使是那些在检察院工作多年的老干警,由于生活、工作条件的改善,群众工作能力也显得后天欠缺.有人对此总结说,通讯工具先进了,我们与群众联系反而少了;交通条件改善了,我们到群众中的机会反而少了;办公设备现代化了,我们为群众提供的怎么写作反而少了.反映到做群众工作时,在语言使用上往往容易出现失误:一是话语太少,容易给当事人牵着“鼻子”走;二是话语太多,容易给当事人抓住“把柄”;三是理论的东西吸收的太多,政策性语言比较会讲,但往往不会讲让群众听得懂的朴实的道理.

3.任务重、检力资源配置紧张

根据截至2009年10月的统计数据,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数和治安案件发现受理数大幅增长,刑事案件数增长幅度在10%以上,治安案件数增长幅度达20%左右,全年刑事立案数达到530万件,治安案件数达到990万件,这种增长态势打破了2000年以来违法犯罪数量一直保持平衡的态势.而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案件类型也日趋复杂,高科技犯罪、金融领域犯罪等新型犯罪案件逐年增多,检察人员的办案工作量、办案难度加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检察人员做群众工作的时间、精力都不能保证,更谈不上有时间和精力去提高自己与群众沟通的大众化语言表达能力.


4.单位引导重视不够

现在有些单位,各种办案压力任务及应付各种考核任务都忙不过来,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搞大众化表达能力培训.检察机关虽设置了教育培训部门,搞的培训也不少,但针对各部门检察人员的大众化表达能力方面的培训、教育却很少.而且能接受到这方面的培训的检察人员一般也只限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事实上在检察机关除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其他检察人员同样需要大众化表达能力方面的培训,因为他们也需要直接面对群众,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而且检察人员在案件过程中就注重大众化语言的应用,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反过来也会减轻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的压力.大众化表达是一门学问,有很多技巧、方法需要去认真学习、研究.对多数检察人员,尤其是青年干警更需要培训教育.单位引导重视不够,使得检察人员大众化表达能力先天不足. 三、提升司法人员大众化表达能力的思考

(一)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

大众化表达的内容仍是法律知识,因此,大众化表达的前提是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如果一个检察人员法律专业知识不过关,在面对当事人时,虽然能使用大众化的语言与其交流,但由于不知道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闲唠嗑”对当事人问题的解决来讲是没有太大用处的.经过调查发现,实践中确实存在由于自身专业知识不过硬,掌握法律法规、政策不全面,在对相关法律法规似懂非懂的情况下,好面子而匆忙答复当事人,往往语言中带有明显的失误甚至错误的情形.因此,检察人员首先必须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能对自己说过的话语负责,通过用日常话语向当事人传达法律精神.从前文提到的大众化语言上升成法律语言的形态中可以看到,有些法律语言不是从大众化语言中衍变而来的,面对这些法律专业术语,首先我们自己必须得深刻理解它的内涵,然后才能用当事人能听懂的语言向其解释说明.这样一来,检察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外,还需不间断的强化学习专业知识,防止由于对某些法律条款理解的不深不透,导致在检察实践的运用过程中出现偏差,产生错案.

(二)加强群众观念培训

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使广大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群众意识和为人民怎么写作意识,在思想意识深处真正认识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重要性.通过角色变换、换位思考等方法使其了解到为群众怎么写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时,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归根结底就是做好群众工作.当前群众工作在对象、内容和环境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利益矛盾多样化使得群众工作的情况更为复杂.检察人员必须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不断增强自己为群众怎么写作的意识,提升自己做好群众工作的各项能力.

(三)强化实践锻炼

实践中有些干警群众观念不够强,书生气太过浓厚,不懂得如何与当事人交流,张口闭口都是一些生硬的法律术语,因此,要提高干警的大众化表达能力,在确保干警已经具备足够法律专业知识和群众意识的前提下,要从工作中加强大众化表达的锻炼.

虽然检察机关各个职能部门都能与群众交流接触,但接触交流最多的还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为了有效地提高青年检察人员的大众化表达能力,可以定期派其去控申、民行接待窗口,与有经验的老同志组成搭档,通过亲身经历感受大众化语言的魅力,促使其在办案工作中学习大众化语言,将法律专业语言转换成群众容易理解的语句,使群众听的进去、听的明白,克服和防止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努力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