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侵权大盘点行业自律保权益

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543 浏览:82441

2013年9月4日,中国银监会副主席郭利根在第二届金融街论坛会议上表示,金融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银行业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建设,加快完善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框架,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事关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大局,也是银行业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本期,《经济》记者便搜寻了身边常见的几种银行侵权行为,与业内人士、经济学家及资深律师共同探讨,希望银行从业者们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格式合同侵权成常态

据国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包树良律师介绍,当前,格式条款已成为银行侵犯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主要工具之一.

记者本人便体验过银行格式合同的强势.2010年至2012年间,记者曾分别为自己及协助多位亲友在中国银行留学签证所需的.银行无一例外地要求当事人改办冻结,并将存款冻结至少3个月到半年,而并未给记者与亲友银行账户的即时或过往存款余额证明.由于资金被冻结,许多留学生无法及时取出学费,使得资金使用成本大增.据调查,有两种开办方法,第一种是开办前一天或再之前的账户;第二种才是开办即时到未来一年的,此种需要冻结账户存款.

包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记者的案例中,银行便是强行推销了其格式条款,且未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包律师介绍,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给予重复使用的目的在定立合同前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我国对银行业格式合同及其条款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布的《业务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合同法》作为基本性法律,并未对银行业格式条款进行针对性的特殊规制,而《业务管理办法》仅是针对制定的政府规章,对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够.格式条款的最初产生,解决了同类业务不断重复磋商浪费的资源成本,简化了程序、节省了时间、赢得了收益,然而它同时也赋予了交易双方中占有绝对优势的一方以绝对定价权,导致了包含种种不公平内容的格式条款的产生.具体而言格式合同或条款的危害主要有三点,首先,在银行法律关系中,银行与消费者的契约自由受到很大限制.消费者想要获得银行产品或怎么写作的前提是接受相关格式合同的内容,在银行业准垄断的前提下,如果消费者选择不接受合同条款,那么也将被银行拒之门外,从而失去了金融支持,对消费者而言,没有契约自由的选择权.其次,银行通常通过格式合同规定对己方有利的内容,在银行与消费者力量悬殊、且消费者缺乏有利保护的前提下,银行方为谋取更大利润,在交易内容、交易条件等格式合同的制订方面上,进行有利于自己的相关安排.第三,银行通常通过格式合同不当分配风险.在合同写作过程中,消费者只能被动消费,而银行却享有极大的主动权,因而在合同涉及的风险分担、费用支付等方面,都会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为不引起消费者的注意,通常采用字体较小或复杂条款等方式予以规避.

银行纠纷频发 消费者叫苦连连

理财经理们经常会将高收益、低风险挂在嘴边,几乎不会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有不可提前赎回条款,以及提前赎回要缴纳违约金的事实.北京的刘女士此前在一美资银行购写了一款结构性理财产品,3个月封闭期后,准备提前赎回,却被告知至少面临10%以上的亏损,否则客户在理财产品到期前将无法支配该笔资金.刘女士对《经济》记者表示,当时看这款产品有超过6%的年化投资收益率,还是保本型产品.心细的她曾注意到合同中有“提前赎回本金得不到100%保障”的内容时,还有些担忧.因为这笔资金几年内或还有其他用途,并非完全闲钱,但理财经理表示,之前也有投资者封闭期过后就赎回,只要在每月的提前赎回申请日向银行提交申请,都没有本金损失.而如今,想要提前赎回要面临10%以上的亏损.对此,刘女士认为银行理财经理此前的说法存在误导.

也有媒体报道,银行还存在以贷款收紧为由推翻之前承诺的情况.今年4月,一位客户在珠海购写了一套房子,交完首付后于今年5月底在某股份制银行了贷款手续.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口头承诺的贷款利率是8.5折,审批完成后一直等待放款.但今年9月,银行人员突然通知客户,因为信贷额度紧张,可能今年内都无法放款.如果客户愿意按照基准利率申请贷款,则可以安排马上放款.按照贷款100万元、10年还清、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8.5折房贷利率总共需要支付利息30.65万元,而基准利率的利息共计36.56万元,相差5.91万元.由于交楼日近,开发商方面表示,如果银行不放款,就无法交楼给业主.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客户不接受银行的涨价要求,就无法按期收房.


此外,近期还有一则银行高息揽储后又不认账的消息传的沸沸扬扬.1989年,湖北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丹江口市支行迎宾路分理处拿出2000元积蓄,两张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但今年9月两张存单到期结算本息的日子到了,当盛忠奎找到丹江口市支行亮出两张存单时,该银行负责人告诉他,这两张存单早已经不起效了.无独有偶,当天到该行结算本息的还有该市供销社退休干部王新民,其同样于1989年9月20日了一张100元整存整取储蓄存单,按规定24年到期可兑现本息1.1万元,兑现时也遭到了银行拒绝.据悉,了类似业务的储户有70多位之多.

保护消费者权益 银行应自律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支行的高经理向《经济》记者表示,针对以上几种问题,部分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推销产品时偷换概念,比如将理财和保险甚至基金混为一谈,或者在介绍时将预期收益的“预期”和年化收益率的“年化”省略,给人造成一种理财产品利润高的检测象,甚至有意回避提及风险和附加条款,这些都是违反规定的.消费者提起投诉,银行一般都会及时处理.

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银行确曾出台一些政策进行高息揽储,如案例中1988、1989年时我国通胀率很高,许多银行高息揽储以稳定储户.但此后,央行对银行的行为予以叫停.郭田勇指出,我国并未实行利率市场化,任何一家银行承诺储户高于央行规定的存款利率都是违规行为.不过,银行在接到央行叫停该业务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储户,使储户知道该业务已被叫停.郭田勇还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有过失,可考虑在经济上给予储户一定赔偿,比如银行可对储户这些年来错过的投资机会提供溢价补偿.

包树良提出,银行怎么写作业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制和自律机制尚不健全.制度的缺失,为银行对抗影响广泛的消费者诉讼留下了很大的声誉和财产方面的风险.消费者观念的局限,也使得银行的业务创新与改造很难得到社会的理解.我国社会经历了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历程,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的怎么写作缺乏市场的法则,消费者没有严格的市场理念,银行也缺乏效益理念,民众对与银行的交易预期就是“怎么写作”而不存在成本与收益问题.这种现象严重制约了消费者接受银行在市场化机制下对怎么写作与成本的设计.

此外,包树良认为,银行在与消费者交易时有一定的优势地位,银行与消费者间交易的固有特性,注定了银行地位相对特殊,这种特殊可能纵容银行滥用优势地位.银行在怎么写作过程中对交易信息、交易标的、交易规则等因素的高度控制力,促成了银行的特殊地位,而这种特殊地位很容易引发银行对消费者权益的不尊重或者损害,同样也容易引起社会对银行的不满,并对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给予更多的同情.并且,银行业具有较高的风险性.银行业的高风险性强化了银行对风险的防范,银行过度预期风险并强调风险的转嫁,可能导致风险分配机制的不公平与不合理.银行业竞争激烈,而且盈利空间非常有限.银行在传统存贷利差缩小的背景下,迫于竞争与创新的需要,容易忽视创新与变革的合法合规问题.尤其是对于历史遗留下的交易格局,可能缺乏足够尊重,或者没有给予合理的过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