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商品有瑕疵,退换!

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63 浏览:10316

面对商场“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辩解,空军某部战士小张坚持运用法律武器讨说法.3月16日,他从商场换回一部没有质量问题的数码相机,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月8日,小张利用周末到一家商场选购数码相机,见其中一款非常实用,而且正在进行打折促销,便花1600元钱写了一部.可是,回到部队在为战友照相时,小张发现数码相机的镜头有时不能伸缩.新写的相机就出了毛病,让小张很不愉快.第二天,他便带上数码相机以及信誉卡和,到商场说明情况,要求商场换一部没有质量问题的相机.


经过商场技术人员检测,相机的镜头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商场同意帮助维修,但不答应换货.理由是,商店在“信誉卡”上已经声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小张据理力争,相机只是打折商品又不是处理品,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商场理应给予退换.一番争论之后,商场还是不给换相机.

见协商不成,小张向单位的法律骨干进行咨询,决定用法律手段讨个说法.法律骨干告诉他:商场“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说法及声明,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对于没有标明瑕疵状况的打折商品,该商店售出后一旦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必须承担“三包”责任,其在“信誉卡”上作出的“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骨干的建议,小张把商场的行为投诉到.消协工作人员明确指出,商场“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是在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答应尽快到商场了解情况,给小张一个说法.

经调解,商场最终答应给小张换一部没有质量问题的新相机.

法规链接:2013年10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