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期待”原则在“无责免赔”和“高保低赔”中的适用性

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0924 浏览:87115

摘 要:近年来,车损险中的“无责免赔”、“高保低赔”条款备受人们关注,在相关保险诉讼中,“无责免赔”、“高保低赔”条款被判为“霸王条款”.在分析上述条款不是“霸王条款”的基础上,从概念及应用两方面对“合理期待”原则进行了解析并对其在“无责免赔”、“高保低赔”条款上的适用性进行了阐述,认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是合理的.

关 键 词 :“无责免赔”;“高保低赔”;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合理期待”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2)01-0057-03

车险中的“无责免赔”、“高保低赔”条款经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先后后引发人们高度关注.一时之间,保险合同中的“无责免赔”、“高保低赔”条款成为众矢之的.从法院和消费者的角度看,车险中此类条款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给消费者带来许多麻烦,而且不能保障车主切身利益,甚至有损车险赔偿所体现的公平与正义.法院将“无责免赔”、“高保低赔”条款均视为“霸王条款”,笔者认为有失偏颇,但从“合理期待”原则来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是合理的.

一、“无责免赔”和“高保低赔”

是否为“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预先拟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不与对方协商而订立的合同.[1]虽然格式合同降低了合同双方的交易成本,节约了交易时间,但由于格式合同中“基于垄断形成的强势地位、信息不对称及缺乏选择性”问题的存在,使得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尤为突出.但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霸王条款”.

(一)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特征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指使用格式合同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未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定的,擅意扩大己方权利,减少己方责任,限制消费者权益,违背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条款.[2]3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特征如下:

首先,适用于消费领域.根据英国法中的《1999年不公平消费者合同条款规范》第4条规定:“规

范适用于售货者、供应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公平合同条款.”该规范同时规定:“消费者指任何签订本规范范围内合同的自然人,其动机不是出于商业(交易、生意或职业)目的.”[3]可见,在消费领域存在“霸王条款”且消费者的定义不仅仅局限于“出于生活消费目的”范围内,只要动机不是出于商业(交易、生意或职业)目的的市场主体都可以被认定为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范围进行了扩大的解释.但并不是所有消费领域中的格式条款都是“霸王条款”,其必须满足其他条件.

其次,格式合同的内容由单方面制定,具有较强的不变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绝对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即所有条款事先都被拟好,消费者无法变动其中任一条款;第二,合同中某些特定的条款可以进行协商,但通过对合同条款的整体评价非属实质性的更改,仍属于格式合同的合同;第三,消费者只能在事先拟好的几个合同条款中进行选择;第四,某些条款虽然可供双方协商填写,但供应方事先已经将其填好,消费者无法更改的合同.[2]4

再次,侵犯合同相对人的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在尽可能地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的同时,加重合同相对人应承担的责任.第二,颠倒合同双方的义务,把合同制定方应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合同相对人.第三,格式

条款的使用人利用格式条款的不可更改性,对相对

人的权益进行限制.

最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霸王条款”

基本特征之一是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毋庸置疑,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也应具备该特征,即其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无责免赔”、“高保低赔”条款不是“霸王条款”

多数情况下,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订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4]故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但车损险中的“无责免赔”和“高保低赔”条款是否是“霸王条款”值得商榷.

第一,按照英国法的解释,保险消费也属于消费领域,满足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的特征之一.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外,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的.车损险作为商业险,其订立完全处于投保人的自愿,保险人并未强迫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所以,虽然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单方面制定,保险人处于强势地位,但投保人有选择不投保的权利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同保险人就相关条款进行协商.所以,对于车险中的“无责免赔”和“高保低赔”条款,我们可以认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在投保时,通过阅读保单或通过保险人的解释说明应对条款的承保范围有一定的认识.

第二,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写作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条款处于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车险中的“无责免赔”和“高保低赔”条款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中,“无责免赔”条款符合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的一项重要内容规定就是被保险人不得因事故在保险中获利,只能在损失范围内进行补偿,这是保险的基础.另外,“无责免赔”并不是不赔,而是应由肇事的第三方负责赔偿;若肇事第三方推脱责任或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将代位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即代位追偿,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此外,“高保低赔”条款的争议主要集中于“足额保险状态下的车辆全损方面”.我国车险定价的数据基础是:部分损失按照“新车购置价”基础的修复方式赔偿,而全部损失按照实际价值赔偿.这是定价的基础,也是赔偿的标准依据.我国现行车险费率体系是基本合理的,即保费与赔付成本是匹配的,并且99.9%的案件均属于部分损失,只有0.1%的车主的利益未被兼顾.[5]所以,车险定价方式服从绝大多数车主的实际保险需求.故“无责免赔”和“高保低赔”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被保险人的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责免赔”和“高保低赔”条款并不具有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特征,故其不是“霸王条款”.但根据“合理期待”原则,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败诉是合理的.

二、“合理期待”原则的解析

(一)“合理期待”原则的概念解析

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保障存在客观上合理的期待时,无论保险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地将所期待的保障排除在外,法院都应当保护该种期待的合同解释原则.

首先,这里的“客观”应当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在主体选择上,要摒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因为个人的判断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应当选择以理性外行人的视角为立足点审视合同;第二,在合同条款的理解上,应当尊重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目的,不能任意扩大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须知除了合同当事人,谁都没有权利替他们签订新的合同.

其次,“合理”应从以下三方面把握.第一,投保人在缔约时能够通过“适当的努力”阅读保单并判断出保单是否与自己期望的一致.第二,投保人是否了解其实际期望的保障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第三,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处于投保人位置的理性人所期望的保障.[6]

最后,无论保险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将投保人的期待排除在外,投保人的合理期待都会受到法院的保护.

(二)“合理期待”原则的应用解析

1.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疑义

由于保险合同的专业性较强,专业词汇晦涩难懂,与投保人日常生活的习惯存在着差异,即使对词语的意义作延伸的理解也不能确定承保危险的准确外延.另外,在保险交易当中保险人处于对保险专业信息掌控自如的优势地位,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的理解尚且存在疑惑,对于保险人或其写作技巧人这些专业人士的话语往往没有判断的能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及其写作技巧人就要对投保人基于他们的言论而产生的合理期待负责.

2.保险合同是否显示公平

在“以保费论英雄”的经营理念下,保险人及保险写作技巧人在保险营销中为赚取保费常常夸大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以向投保人许诺一些实际不存在的利益等为手段诱导其签订保险合同,甚至保险人或其写作技巧人给出的承诺与合同的内容南辕北辙,这就造成了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误解.此外,保险合同结构上的不合理也会造成投保人的误解或困惑.如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开头以醒目的字体简要介绍承保危险的结果,尽管在保险合同的其它地方保险人对承保危险作了限制,但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是不明显的,这会造成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

3.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障内容能否实现

投保人之所以与保险人对于保单条款有着不同的期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保人不阅读保单,特别是当保险条款语言生涩或运用专业术语时.在此情况下,投保人只是凭自身主观上的认识能力,形成对保障范围的期待.而通常情况下,投保人主观上的理解与保单的释义是不一致的,尤其对相关保险合同条款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将投保人的理解完全否定.如对于综合险,根据投保人的理解应承保各种风险,与保险合同实际承保风险不相符合.

三、“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性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无责免赔”和“高保低赔”条款并不是“霸王条款”.所以,法院判决“无责免赔”和“高保低赔”条款为“霸王条款”有失偏颇,但从“合理期待”原则来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判决是合理的.原因如下:

首先,从客观的角度看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其对“无责免赔”和“高保低赔”条款的理解是符合来自于大多数与被保险人处于同样地位的、不懂保险知识的理性人对保险合同的期望.所以,这种期待是合理的.

其次,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来自于最初谈判的条款.由于投保人保险意识薄弱,缺乏保险知识,且保险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投保人不能较全面地掌握“无责免赔”、“高保低赔”条款的释义.而在车险销售过程中,保险人是知道“无责免赔”和“高保低赔”条款的,即投保人购写保单的期望不在其保单保障的范围之内,而由于保险人的的怎么写作不到位,保险人应当告知投保人保单实际保障与其期望的保障之间的差距而未告知或保险人未尽其解释说明义务,且为诱导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夸大其保障范围,使消费者产生期待,那么,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期待是合理期待.

#91;3]戴嘉鹏.英国对不公平消费者合同条款的监管[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3):19-23.

[4]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52.

[5]王和.对当前我国车险若干问题的探讨[N].中国保险报,2010-4-20(5).

[6]梁鹏.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5):141-147.

(责任编辑 周 平)

The Applicability of “Reasonable Expectation” Doctrine in “No Compensation for No Responsibility” and “High Premium but Low Compensation”

CHEN Jing

(College of Finance, 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Trade, Shijiazhuang 050061, 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no pensation for no responsibility” and “high premium but low pensation” stipulated in the automobile physical damage insurance clauses he attracted much attention, which are judged as “unfair clauses” in the relevant insurance litigat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whether the above clauses are truly unfair, this paper interprets 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 doctrine from its concept and application and expounds its applicability in the clauses of “no pensation for no responsibility” and “high premium but low pensation”, thinking that the insurance pany’s lost in the lawsuit is reasonable.


Key Words: “no pensation for no responsibility”, “high premium but low pensation”, format contract, “unfair clause”, “reasonable expectation” doctr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