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下货物留置权的风险其规避措施探析

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239 浏览:12826

摘 要 :文章在阐述航次租船合同概念以及国内外法律对其具体规制的同时,根据作者从事航运行业25年的经验,分析、总结了航次租船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就运费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

关 键 词 :航次租船;合同运费;风险货物;留置权;规避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7-0160-02

在远洋干散货运输中主要涉及到两种航运业务,期租(TIME CHARTER)和程租(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在期租条款下,租船人负责运营成本,支付每日租金;而在程租条款下,租船人不负责运营成本,通常只是按照货物的吨数量支付运费.一般情况下,根据实际的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成本风险、航线风险、船型风险等)的不同,选择租船的方式也不同.本文主要就货物留置权,对航次租船格式合同风险的规避措施做了简要归纳、总结.

1.航次租船格式合同概述

航次租船格式合同,又称为程租合同.它的具体概念是指在航运过程中由船东(即船舶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向租船人(即承租方)提供船舶或者船舶中的部分舱位来装运约定的货物,而租船人有义务向船东支付约定的运费,并在整个航运过程中,为保障各方利益签订的合同.根据航次运输的个数,航次租船合同又分为单航次(一个航次)合同和连续航次(多个航次)合同.

2.航运中适用航次租船合同费用、运费的风险

2.1 费用承担的风险

在远洋运输中,航运计划变化大,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费用繁杂,如燃油费、港口使费等.因此一份完善的航次租船合同必须明确地列出在航运中涉及到的费用以及各种费用的承担者.然而在不同的航次租船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费用以及费用风险承担者也是不同的,所以当事人在选择格式合同就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所应承担的费用范围以及额度,合理地选择格式合同,并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纠纷发生.

2.2 运费风险

除了在航运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费用外,在整个航次租船合同下还要考虑承运人能否顺利收到运费,这也是航次租船合同中至关重要的.一般收取运费存在的风险源于两方面,除了货物装载上船,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全过程中涉及到的不可避免因素(自然因素、疏忽过错)引起的运费风险之外,就是承租人履行航次租船合同后,由于承租人没有能力支付或者故意欺诈而导致运费风险.

3.应对航次租船合同中因费用、运费等行使货物留置权的风险,采用规避的措施

3.1 对于拖欠运费使用留置权

运费是船东获取的主要收益,通常情况下分预付运费方法和到付运费方法两种.预付运费从法律上应在签发提单之前预支(目前,中国航运业内有些习惯做法是签约航次租船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先支付定量运费,作为定金,余额抵卸货港后付清),但是,国际普遍现行的程租船合同中常规定在签发提单之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同时,船东在装货港签发的运费预付提单是没有权利行使留置权的.船东不能因为没有收到运费,而拒绝把货物安全送往目的港,交给无过错的第三方提单受让人,这样的做法将对船东带来较大风险.因此,船东在签合同前应充分调查租船人的资金和信誉状况;必须要求:货物装完船后要求租船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能签发提单,只有想得周到、做得周全,才有可能避免船东的运费损失.然而,到付运费可在卸货之前支付或卸完货后再付.如果运费在卸货前支付,租船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船东当然可以行使留置货物的权利;若运费在卸完货后再付,租船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虽然船东因货物已卸完,但未收到全额运费,行使货物留置权也成为不可能.

货物留置权是确保船东在没有收到承租人应支付运费的情况下,船东可以依据航次租船格式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程序对承运货物实施合法留置或变卖,优先补偿自身损失的权利.

当然,船东正确行使货物留置权可以有效保障、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失,尤其是在面对运费拖欠和故意欺诈时;反之,船东不能正确行使货物留置权时,往往会导致船东陷入困境(如承担由错误行使货物留置权引起的责任).因此,有效规避航次租船合同风险(尤其是运费风险)的措施之一就是深入理解并正确行使货物留置权.

货物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还是优先债权?在相关法律没有明确定义的情况下,不同的人对其理解也不同,从而容易导致人们在行使货物留置权时陷入困境.实际上货物留置权中标的物是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运输货物,属于特定财产,而不是承租人的一切财产,这也是货物留置权与债权(针对债权人的不特定财产)的不同之处.

除此之外,货物留置权是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又称排他性),相关法律规定货物留置权人在特定留置物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3.2 船东在行使留置权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的确,有些地区行使留置权不是一个简单程序.有些国家,法律上不承认这项权利或地方法律体系不能完全覆盖它,检测如船舶承运的货物是政府的或行政机关的还可能产生更复杂的问题.

除了国家法律上的复杂性之外,还有一些实际操作困难,比如,港口仓储能力有限,船东仍要求对货物行使滞留权,而船舶抵达港口时,不让靠泊卸货,即将处于长期在锚地等泊的风险,从而耽搁了船舶在下一个航次可能有不错效益的合同中有一个严格的解约日必须做到,这样,可能失去一个赚钱的好机会,等等.面临各种问题,船东在与租船人签订程租合同时,应该对行使留置权有很专业的熟知.

即便如此,还有许多国家的港口在行使货物留置权时,比较简单.实践中有些港口根本不用向法庭申请这种程序,船东要求船舶根据运费折算把货物的多少留在船上即可,或者为了摆脱船舶当前的困境,更好地执行下一个赚钱的航次,通知船东写作技巧安排卸货,并对货物实行有效的控制即可.

面对这种的港口,若船东因疏忽大意忘了行使留置权,可能再找不到好的借口了,轻易行使货物留置权来补偿运费,风险就大了.如果船东在航次结束再向租船人索要,租船人可依据终止条款有效拒绝.

签发提单必须明确责任.装完货船东在签发提单时,必须满足程租合同中的条件、条款和免责条款等写入提单;若不这样,当提单流转到非租船合同的第三方当事人(包括收货人和提单受让人)时,由于第三方提单受让人不受程租合同中留置权条款的制约,那么船东也就无理、无权在卸货港留置物.

所有货物全部装完船方能签发提单.船东对租船人对已装上船装船的部分货物签发提单的要求给予回绝.当全部货物装完船之后,租船人是否已经按程租合同履行了“满载货物”的义务.有时船东稍有疏忽提前签发了提单,会很难回收该得到的滞期费、亏舱费和运费.

尽管《海商法》的相关条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货物留置权是在保护承运人权利,但是在实际行使中存在限制(如承运人留置货物的所有权必须归债务人所有),而且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所以,规避航次租船格式合同风险的措施之一就是根据实际情况,船东(承运人)正确认识并行使货物留置权,科学、合理地分析货物留置权存在的不足并使之完善.

4.结语

综上所述,如何最大限度地规避航次租船格式合同货物留置权的风险,主要依靠“防患于未然”,从航次租船合同入手,清楚、熟练地掌握并灵活运用航次租船格式合同条款;同时要正确认识货物留置权在运费风险的作用,从而在航运中获得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