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796 浏览:154289

【摘 要 】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了不利解释原则,第30条的立法目的本是针对保险条款附和性之弊端,为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保险相对人所提供的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机制,但由于我国旧《保险法》关于不利解释原则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表述不够严谨,内容存在疏漏,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此原则无条件的种种滥用,极大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 】不利解释 格式条款 保险相对人

一、不利解释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不利解释原则又称疑义解释原则、反立约人原则或针对原则,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格式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且保单用语可以做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亦即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二、新旧保险法中关于不利解释条款规定的比较

(一)基于旧《保险法》中的不利解释条款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扩大了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合同条款类型

不利解释原则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其理论基础又决定这一原则仅适用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而不适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一定的条款以及保监会制定的条款.而旧《保险法》第31条则将其适用的条款类型扩展为一切“保险合同条款”,这显然增加了保险人的额外负担,不利于道德风险的防范.

2.将不利解释原则视为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惟一原则

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我国《保险法》仅用一条加以规定,即第31条的不利解释原则.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多以本条作为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唯一依据.这种做法一方面忽视了《保险法》与《合同法》在适用上的联系,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刺激了投保人的投机心态,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保险法》关于不利解释条款的修改.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从新《保险法》关于不利解释原则的规定,可以总结出该原则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条款范围

《保险法》第114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条款的制定主体的不同,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可以将条款分为三类:1.由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2.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基本条款;3.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协商所拟定的特约条款.显然,格式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拟定的,符合上述不利解释原则的法理基础,故应适用该原则

2.适用的对象范围

条款发生争议时,对争议的发生原因应予以区分:一种原因是当事人对条款文字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或者认识(当事人自身原因),另一种原因是依照社会观念,条款文字的含义不清楚或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文字本身原因).新《保险法》认为只有第二种原因导致的条款争议才能使用不利解释条款.对于第一种原因,在当事人认识不一致时,应按照通常理解,即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人应具备的理解予以解释,才是比较客观的做法.否则,若保险人无过错可言,条款本身并无歧义,仅仅因为投保人轻率、粗心或理解能力较低等原因而理解错误、导致争议时仍要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有失公平.

3.适用的相对人范围.

不利解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否对一切相对人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都有效,学者有较大的争议.通常的观点认为应把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和经常保险的保险公司排除在外,认为他们不符合不利解释原则保护弱者利益的目的.无论是个别交易当事人缺乏该交易所应有的一般知识,还是个别当事人掌握超出该交易所应有的一般知识,对于条款的解释不产生影响,而且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保险人明知对方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仍与之订立合同,表明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的后果有足够的认识,在此情况下,似乎并不为其保留不利解释条款的必要.所以,不利解释原则,应适用于一切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

三、配合新《保险法》中不利解释条款的其它建议

如前面所论述的,不利解释原则只有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产生歧义时才适用,那么我们可以换个角度看这个问题,即如果能够尽量减少甚至避免此种歧义,那么不利解释原则也就不会有用武之地了.因此,除了从法律的角度,尽量去规范完善该条款外,对保险从业人员也有以下建议:

第一,保险人作为制定附和合同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内容和选择用词时,应当在保证严谨性的基础上,尽相当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相当的诚信,尽量采用通俗的语言文字,以明确方式使相关人员了解其义.这样不仅可以从源头上避免格式条款的无效及不利己方解释的法律风险,同时还能在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经营形象和声誉.

第二,保险写作技巧人要努力提高白身素质,这不仅包括保险专业知识方面的素养,更应包括道德方面的修养.保险写作技巧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前要明确向客户说明保单的特点和要求,这样做可以大大减少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因保险条款歧义而产生的纠纷.

第三,还应进一步加强保险经纪人制度.保险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保险消费者聘请经纪人到保险公司投保才是一种更优的制度安排,由他们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保人购写保险的言目性并减少将来理赔中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