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财务披露管理完善我国单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928 浏览:35927

[摘 要] 财务披露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的过程,试图影响和控制企业信息受众的印象与决策的企业行为.通过财务披露管理来说明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和改进措施.

[关 键 词 ] 财务披露 财务披露管理 内部控制

一、财务披露管理的主要动因

财务披露是指企业对外发布的有关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流量及其发展前景的所有信息.目前财务披露转入以财务报告披露为主体的时期,主要由财务报表披露和其他财务报告披露构成.其中财务报表披露居于主导地位,其他财务报告披露是必要的补充.

财务披露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的过程,试图影响和控制企业信息受众的印象与决策的企业行为.这些行为的时间跨度很广,从企业开始意识到可能需要进行财务披露,直到该财务披露对外发布,贯穿财务披露的整个过程,甚至包括企业管理当局在财务披露之后对其进行的解释与说明.

财务披露是企业管理当局向外部利益关系人传递信息的主要方式,由于会计准则的弹性和现行财务披露的自由度,加之信息不对称,为企业管理当局进行财务披露管理提供了较大的空间.认为企业管理当局进行财务披露管理的主要动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树立企业形象的需要.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企业财务披露管理确实存在,并且已经成为构建企业形象的一个重要工具.上市公司的信息是向公众公开的,企业财务报告被公认为是企业与利益相关人沟通的最重要的渠道之一,这种传播的广泛性又可以将企业财务披露的印象管理的效能发挥到最大.凭借财务报告这种正式规范的文件,以极低成本,向公众宣传其良好的财务形象、产品形象、管理形象和社会形象,对这个问题不论是企业还是管理当局必定都会极为重视.如果企业的财务报告能够使其利益相关人对企业产生很好的印象,那么这种印象将直接或间接地演变为企业和管理当局的现实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企业可能以较低成本吸收到更多的投资者投资和债权人贷款,可能就会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管理当局可能因股东的赞赏而维持和提升在企业和经理人市场中的地位.


2.适应于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的需要.对于管理层而言,CEO、CFO 的职位具有高度稀缺性,这种稀缺性强化了经理人市场的竞争程度.在经理人的行为具有可比性,企业管理当局必须证明自己比别人干得更好,以避免被解雇的危险.这样,他们可能会通过发布某些财务披露来向市场传递其具有高能力的信号,能力较低的经理人难以提供类似的财务披露.经理人市场的存在使得经理人的怎么写作具有了市场价值.经理人的市场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其信誉.企业管理当局可以诚实披露财务信息,也可以试图欺骗信息受众.毫无疑问,很多情况下管理当局披露虚检测信息能够为自身带来更高的效用.因此,通常理性的经理人在实施财务披露管理时会注重其策略性与管理方式的多样性,避免直接查重而影响其声誉,以维持和提升在企业和经理人市场中的地位,实现自身效用(如管理报酬、政治利益等)的最大化.

3.维持和提升企业竞争地位的需要.对于企业竞争地位的维持和提升是财务披露必须考虑的问题.由于担心财务披露会给竞争对手提供大量商业秘密,从而损害自身利益,企业管理当局往往反对过多地披露生产信息,尤其是分部信息,因为竞争对手可以从中获悉企业那些分部最有利可图,从而进入分羹.不过企业的财务披露管理行为主要取决于披露的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企业在产品市场进入财务披露的收益主要源于与需求匹配的产量决策、股票价值的增加,以及有利的管制环境,而成本主要是竞争加剧和错误的产量决策.一些经验研究已经将政治压力和政府管制看作影响企业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的重要因素.因此,为维持和提升企业竞争地位,企业也需要对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恰当而灵活的管理.

4.维护契约稳定性的需要.企业作为一系列契约的集会,在运作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契约成本,包括契约谈判成本、履行成本、监督成本、重新谈判的潜在成本,以及契约破裂的预期成本,而企业运作的目的是最小化契约成本.由于现代企业会计密切联系着契约关系的形成、运作、解除等契约关系管理活动,并为契约关系管理提供信息基础,所以企业管理当局可以通过财务披露管理来影响契约成本,维护契约的稳定性.

二、财务披露管理的多维方式

企业管理当局可以利用会计准则的弹性和现行财务报告的自由度,结合企业具体情况与实际需要灵活运用各种财务披露管理方式,减少直接操纵信息的行为,从而实现自身效用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财务披露管理的多维方式:信息内容、披露对象、信息的组织形式、信息置信度、业绩的解释、披露时机、报告的可读性.

三、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

近年来,中国证券会虽然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则,对于规范我国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行为从而改善证券市场的环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不够完善的地方:

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乏硬性要求.证券会于2004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虽然规定了监事会要对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发表独立意见,但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披露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的详细信息以及监事会的评价.另外,对于年度报告摘 要 ,允许监事会在认为已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时免予披露.这又在一定程度上为上市公司减少相关信息的披露、逃避责任留下了很大的余地.

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不详细.证监会于2003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虽然规定了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要披露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意见,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评价意见,但对披露的格式和具体内容却缺乏详细规定和统一要求.

3.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评价缺乏统一标准.到目前为止,无论是证监会和财政部颁布的内部控制规范,还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审计准则,在有关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评价标准方面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内部控制报告缺乏可操作性.

4.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不完全到位.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标准第2号――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来看,目前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定和执行的监管和报告应由监事会负责.从理论上看,如果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内部控制制定和执行的监督和报告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则监事会成为内部控制及其披露的责任主体是可行的.然而,这种情景在我国的现实中是不存在的.监事会往往受制于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监事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也难以保证.

四、改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措施

1.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和指导.首先,理论界应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制定一套框架结构,调查信息使用者需要那些信息,以什么样的方式提供,采用什么标准,怎样衡量和评价.其次,证监会应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一方面应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范围做出规定.由于现代内部控制的范围已经扩展到了企业整体的控制,是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做出保证等,因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应只评价、披露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而应考虑内部控制的各个组成要素和整体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另一方面应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做出更详细的规定.披露的内容除了管理层声明已经建立了内部控制系统外,管理当局还需要对内部控制系统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说明.此外,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强化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强制要求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提供详细的、单独的内部控制报告,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意愿.董事和经理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最熟悉,最有能力对其进行评估,同时,将评估结果报告给投资者也是董事和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一部分.因此,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将是有效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组织保证和制度基础.针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完善、治理效率低下、管理层缺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力的现状,我们需要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加强董事会的力量,引入外部独立董事,提高董事的独立性和业务能力,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力量,扩大监事会的职权,允许监事检查公司交易等,使监事会真正担负起监督的作用,制定有效的经理激励约束机制等.只有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和经理才会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在动力.

3.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尽管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乏完善的披露规则,但一旦对外公布,也必须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约束,以保证其可信度.证券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防止公司随意公布不实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审查,以提高其真实性和可信性.同时,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赔偿制度和反欺诈条款,使恶意披露信息、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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