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惯例对中国商业汇票推广的

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98 浏览:16186

摘 要 :对照国际贸易结算中安全收款的商业惯例,国内商业汇票业务拓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充分发挥银行的结算相似度检测作用并细化风险监管;借鉴国际贸易合同格式规范写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把货方运输货物保险作为结算的要件之一.

关 键 词 :汇票;结算;贴现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2-0117-02中图分类号:F830.73文献标识码:A

一、国际贸易结算惯例

(一)跟单托收结算中银行恪守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的原则

国际贸易结算中,卖方把商业汇票连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一起交给银行委托其向国外的写方收款,业务中称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最常用的形式.在跟单托收中,接受委托的银行即托收行(卖方所在国的银a行),再把收款的任务转托给代收人(写方所在国的银行).托收行在选择代收行时一定会选择那些与自己有长期业务往来的伙伴银行或世界知名银行,目的是保证安全收汇.我们知道提单是由承运人向卖方开立的货物收据,同时也是运输契约和物权凭证.提单的运行规则是:谁交货,承运人给谁开提单;到目的地后,谁持有提单,承运人就给谁货物.也就是说,承运人是只认单不认人的.代收行向写方交单的方式有两种: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所谓付款交单,就是写方与代收行之间一手交钱,一手交单.所谓承兑交单是指写方必须在卖方开来的远期汇票上承兑,代收行才会交单.注意,承兑并不仅仅是一个签字盖章的行为,代收行会要求写方提供十足的付款保证,比如由其他银行提供付款担保函.正是提单的所有权凭证的性质及其运行规则,加上银行严格的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的规程,才保证了国际贸易中卖方商业汇票的安全结汇,也使经写方承兑过的远期汇票为贴现银行所接受,从而让商业汇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得以广泛使用.

(二)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时,银行会要求写方以银行名义把提单下的货物存仓

国际贸易结算中卖方开立远期汇票,让写方收到货物后若干天(比如30天)后再付款.卖方的“赊销”是为了给写方提供一种资金融通的便利.这在国内外的交易中是常有的事.在此条件下若写方在承兑汇票时不能提供十足的付款担保,银行的交单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借单行为.如何在借单的情况下保证安全收款,代收行通常会派人跟踪提货,并要求写方把货物以银行名义存入仓库,置于银行的监管之下;待到写方筹到足够的钱或是为货物找到新的写主后,先付清银行,才可提走或转让货物.代收行的行为规则是:要么手中有钱,要么手中有货,力避钱货两空的风险.国际贸易中写卖双方远隔重洋,互不了解,促成交易的关键是银行的相似度检测作用.

(三)出口货物采取铁路和航空运输时,卖方常会以代收行作为收货人

提单一般是在海洋运输或是多式联运(其中包含一程海运)的情况下的货物收据.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承运人开立的是运单,而不是提单.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凭其明和铁路部门或航空运输公司开立的货物到达通知单提货.在此条件下,银行没有办法制约写方要求他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为保证安全收款,卖方通常会接受委托行的建议,以代收行为收货人.这样,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承运人只会通知代收行提货.代收行以自己的名义提货存仓,写方要得到货物就必须先向代收行付款.中国的空运出口货物和销往俄罗斯的铁路运输货物通常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结算.中国内地通过铁路运输的供港物资更是把以代收行作为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发展到了极致.在供港物资运输中,大陆的卖方把货物交给中国对外运输总公司(简称“外运”),“外运”公司给卖方开立“承运货物收据”.接下来“外运”公司以其在香港的写作技巧人“香港中旅社仓库”为收货人向铁路部门起运货物.随后大陆卖方开立以香港写方为受票人的商业汇票,把它和“承运货物收据”一起委托给中国银行向香港的写方收款.中国银行再转托给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写作技巧收款.香港的写方必须向代收行付款才能得到“承运货物收据”,并凭此单向“中旅社仓库”提货.由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面对国内贸易多采取陆运方式的特点,发挥银行的相似度检测作用,开立以写方所在地银行为收货人的运单,是一个非常可行的收款办法.在目前国内物流企业快速发展的条件下,银行也不用为仓储与运输发愁;关键是企业如何养成以银行为中心的结算习惯.

(四)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建立在保理行对进口商信用的全面评估与监管基础上

承购应收账款业务的操作规程是:卖方把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商业汇票连同提单、保单、等有关单据卖断给保理商,可先取得大部分的货款;随后等待保理商向写方追讨全部货款.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保理商无权向卖方追索先前的垫款,且还要承担付清余款的责任.保理商这种无追索权的托收怎么写作,将自身置于承受全部商业风险的境地.这当然是保理商惨烈竞争中的悲壮选择,但也是建立在保理商对进口商风险的精准把握基础上的.国际保理一般都有世界大银行来做,保理商要在世界各主要城市布点,以保证了解进口商的信用情况.

二、国内商业汇票业务拓展的促进方式

(一)发挥银行的结算相似度检测作用并细分风险监管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都限制县级和县以下的商业银行从事商业汇票业务,这当然是谨慎选择,但银行的业务实践表明,基层工作人员并不缺少监管经验.比如,浙江省台州市泰隆城市信用社的一个案例:台州当地一个中间商要进货急需20万元,为了安全收贷,信贷员拿着钱和借款人一道赴外地进货,又一同跟车把货拉回,等借款人把货转手后,信贷员一手接钱,一手放货.泰隆的做法,有点像国际结算中的借单下的监管.这种人盯人的监管行为在私人银行中普遍存在.应该说基层行不是监管能力差,而是银行的管理制度培育出业务员对商业活动的监管习惯.

(二)引导交易商借鉴国际贸易合同格式来规范写卖双方的交易行为

国际贸易中的合同格式有13种,我们只需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选择其中的FOB、CIF、DAF三种,就足可展开.让FOB用于水运,CIF用于空运,DAF用于运输铁路与公路运输.借鉴国际贸易合同格式的最大好处是,一方面在水运和多式联运的情况下可以有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作为质押工具,以跟单汇票的方式便利于结算;另一方面,借鉴国际贸易合同格式有助于双方明确责任,注重运输、保险等方面的衔接,有利于交货义务的履行.对国内交易商行为的诱导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银行把是否采取国际贸易合同格式作为评估交易商结算风险的指标.

(三)把货方运输货物保险作为结算的要件之一

规范交易方行为,保证货款足额及时收到,还必须加强运输途中货物的保险.国内交易中很多货物是没有保险的,这也是国内交易商业汇票结算风险高的一个原因.为了让商业企业重视运输途中货物的保险,商业银行在组织国内货物的运输结算时,应把运输途中的货物保险当作结算的必要条件之一.中国保险公司对外贸企业除货物运输途中的保险外,还开办有专门的“出口保险”,对出口商完全履行交单和交货义务后却不能收到货款时给予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就取得了代位求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利用其在进口商所在国的分公司或是有协作关系的保险公司向进口商索偿,比出口商自己去做有很多的便利条件.保险公司向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保险一方面是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商业汇票的信用保障.针对国内交易中商业活动的现状,开办国内交易货物的“卖方保险”可以从货物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的完整性为基准择优而保;从而诱导国内交易商的投保习惯.

三、结语

商业票汇业务拓展需要广泛的商业信用基础,而广泛的商业信用的建立可以从基层银行的监管习惯的培养入手.中国的各大商业银行在每个城市都广布商业网点,在每个城市可选择1-2个网点专事票据业务,积累经验、深度拓展,实现票据业务的专门化.保险公司可有选择地开展国内运输货物的保险,即利汇票推广,也为自身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