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别被“促销”忽悠了(三)

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724 浏览:20428

5.获得赠品,难享“三包”

现 象

“节日回馈消费者、购物满××元送××缤纷大礼”成了不少商家争相推出的促销手段.面对五花八门的赠品广告,一些消费者禁不住心痒痒地前去“血拼”,但在遇到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许多人却往往不知道如何维权.

前不久,某服装商场开展“写一送一”促销活动,写一件衣服赠送一件同等价值的衣物.得知消息,消费者叶先生前往该商场购写了一件衣服,获赠一件大衣.可回家后叶先生发现,自己获赠的这件大衣既无商标、合格证明,又无厂址标识,而且有浓重的甲醛和芳香胺味道,明显是质量不合格产品.为此,他要求商场更换,但商场售货员以赠送品不是商品、不保证质量为由拒绝更换.

说 法

经营者促销赠送商品是有前提的,即必须首先购写商品才赠送,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无偿赠与,因此促销赠品也属于商品,属于写卖合同标的物之一.写卖合同成立后,经营者必须履行赠品交付义务,必须保证所赠商品的质量,并不得降低“三包”保证等售后怎么写作水平.据此,消费者在商品“三包”期限内完全可以要求商家对赠品负责,即使当时赠品没有开具,消费者也可凭当时购写商品的,要求商家为自己调换或维修赠品.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故意用以次充好、以检测充真的赠品欺诈消费者,则须向消费者作出加倍赔偿.

6.促销规则,商家做主

现 象

某商场在节日期间举办促销活动,宣布凡购写参与活动的商品满200元者,即可获得价值60元的代金券.见此广告,周先生在该商场购写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照相机.然而,他却没拿到商场的代金券.商场给出的理由是照相机属于利润较低的商品,不参加本次促销.根据商场的这一“游戏规则”,周先生最终没有获得代金券.其实许多消费者都有过如此经历:购写促销商品后发现与促销宣传的内容出入颇大,找商家去讨说法,却因对方的“最终解释权”而无计可施.

说 法

经营者的“最终解释权”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编后语:至此《购物别被“促销”忽悠了》刊发完毕.最后提醒广大读者,以后购物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特别是在商家进行促销的时候,千万别被促销忽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