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如何应对新《保险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171 浏览:37025

一、《保险法》概述

2009年2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保险法》不仅让规则更严格,而且让规则更清晰;不仅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对保险公司的利益进行平等保护;不仅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挑战,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新的机遇.

从保险合同权利义务来看,新法设置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了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进一步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明确了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规定了保险人明确说明的具体方式,避免因法律的模糊规定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从经营规则和监管要求来看,新法强化了保险监管者的职责,加强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公司进一步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同时也拓宽了保险业务领域,丰富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放开了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限制,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地位.这一切,都为公司实现建立国际领先的综合金融集团目标创造了条件.

从法律适用来看,新法对旧法的多项空白和模糊之处进行了规定,这对今后保险纠纷的解决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必将有助于解决各地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不一、裁判结果各异的情况,也将极大地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限,避免由此给保险公司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

从外部环境来看,新法施行后,其“加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利”的评价将会为保险公司赢得相对宽松的舆论环境,借旧《保险法》的缺陷而恶意投诉、兴讼者,其无理纠缠的空间将大大缩小.

二、《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保险公司应当端正态度,化被动为主动,积极寻找应对之策

新《保险法》 刚刚颁布实施时,很多保险公司对于新法都持有抱怨、被动的态度,认为新《保险法》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矫枉过正,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成本.利益保护的不均衡,也使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纠纷增加,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负累,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也不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维护.

新《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保险公司对新法的正确理解与适用,改进承保、理赔怎么写作,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规范经营管理,改善行业形象,增强民众对保险的信心,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各方当事人和谐共赢,保险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保险公司不能仅仅看到新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险公司的压力,而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新法,明确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存在挑战,但更有机遇.应该善于把握时机,化被动为主动,积极寻找应对之策,从产品、销售、理赔、投资等各个方面综合调整策略,积极配合和落实新《保险法》的要求和精神,以实现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互利共赢.

(二)应对策略

1. 全面学习新《保险法》及其他相关配套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新增制定或者修订了关于保险合同条款和费率、保险人与相似度检测人行为规范等与新《保险法》配套的法规,以强化合规行为监管.各个保险公司应该认真学习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制定和实施的各项法规和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在新法指导下应该做什么调整,如何结合自身情况做调整.组织各个分支机构学习贯彻新法规,重点要求部门、核保部门、核赔部门、营销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加强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全面学习和了解,提高对新法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从而进一步提高制度遵从意识,合法合规经营和怎么写作.


2.针对新《保险法》第16条,保险公司应该注意如下事项:

(1)审核原有投保环节相关单证,设计符合新《保险法》规定的投保单证.保险公司在设计投保单的时候,必须对相关保险产品所涉及的内容考虑周全,并且必须以最清楚、最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出来,尽量避免使用有歧义的表达,避免使用类似于“其他重要情况”之类的模糊性用语.

(2)应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避免因行使不及时导致解除权消灭,使公司陷于不利境地.三十日的附条件(知道解除事由)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和两年的无条件(无论知道解除事由与否)合同解除权永久消灭期间,要求保险公司在核保阶段必须谨慎细致进行,尤其是寿险公司.可以在核保过程中适当提升体检率,尽量避免恶意投保.

(3)积极加强行业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了提高由“不可抗辩”带来的风险的事前防范管理能力,各保险公司可以尝试建立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系统.如寿险公司可以与卫生医疗系统建立被保险人医疗保健信息系统,以便查询被保险人的医疗信息.

3. 针对新《保险法》第17条,保险公司应当审核调整相关条款,保证格式合同文本合法有效.保险实践中我国保险公司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用格式合同文本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这就意味着在新法颁布实施后保险公司要根据新法的要求对其所适用的格式合同文本及时地做出审核调整.对已经过时不合法的条款要及时修订,以保证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合法有效.对保险合同中的“有效条款”、“除外条款”、“免责条款”等专业性术语,保险公司应当采用加粗加黑、下划线或者不同颜色等醒目方式特别标明,以便引起投保人的注意.

4. 加强和规范对销售人员和写作技巧人员的管理.新法实施前,在保险实务中,往往有这种情况:投保时投保人已将有关被保险人患病或从事高危职业的情况告知保险销售员,但销售员未在投保单注明且口头承诺可以正常投保.在旧《保险法》环境下,出险后,保险公司往往在投保单中约定“一切口头的与本投保单各事项及保险条款内容不符的说明、承诺或解释均无效”,从而否认销售员的口头行为效力.但新《保险法》实施后,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的情形,保险公司需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在新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对销售和写作技巧人员的规范管理,以尽量避免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将损失降到最低.首先,要加强销售人员和写作技巧人员对新法背景下保险合同条款的学习,使得保险销售人员和写作技巧人员具备向客户清楚说明合同条款的能力.其次,通过制度建设和完善规范销售人员和写作技巧人员的业务营销行为,防范销售人、写作技巧人的误导及不诚信经营行为,尽量使销售和写作技巧人员改善展业过程中的不良习惯,建立工作人员荣誉激励机制,树立良好的管理氛围.

5. 规范保险理赔操作,解除客户及潜在客户“理赔难”的忧虑,从而赢得更多客户.保险公司应当尽快梳理理赔实务、续期操作等业务流程, 修订公司现有制度,更新工作计划, 对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做出调整.首先,要重视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时,对相关可以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主观意图的证据的搜集.其次,要加强并维护与相关协作机构的业务合作关系, 只有这些机构配合理赔调查人员的工作, 理赔调查才能顺利有效地进行, 才能保证理赔环节风险的有效控制.再次,要加强与同业公司的合作, 实现理赔信息共享, 给理赔调查工作提供更多的便利, 同时降低调查成本.

6. 灵活运用新投资渠道,稳健投资,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对于新法赋予的新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保险公司应当灵活运用,充分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对投资业务加强风险管控,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力促保险资金的增值.具体应当做到控制风险投资比例、遵循风险分散的原则等.

三、结论

新《保险法》在保险承保和保险理赔程序方面进行了许多具有针对性的修订,重点指向询问义务、合同解除权、免责条款、不可抗辩等的不规范行为,以及理赔难方面的失信行为.此外,新《保险法》还拓展了保险资产的经营范围,增加了股票、房地产市场等.保险公司要以新《保险法》的实施为契机,全面认识新法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影响,了解新法对自身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按照新法的要求,全面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时修改调整与新法不适应的规章制度, 确保规章制度的不断健全;强化风险管理,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对销售人员和写作技巧人员的培训和约束, 规范其销售行为,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参与市场竞争,努力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以期在新环境下健康快速发展.

(责任编辑 孙 军;校对 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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