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对业主拖欠工程款的防范措施

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802 浏览:47782

【摘 要 】工程款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建设,在工程进行中和完工验收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的报酬.业主拖欠工程款是建筑施工企业经常遭遇的难题.本文从多个环节分析了施工企业对业主拖欠工程款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关 键 词 】工程款;拖欠;防范

一、业主拖欠工程款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在日趋激烈的工程竞争情势下,低价中标、垫资施工已成为常事;施工过程中业主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施工工艺越来越复杂,工期要求越来越严格;劳动用工工费的刚性增涨等,都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不断降低.一方面施工企业本身拿不到工程款,已发生的材料费用、管理费用、员工工资等费用无法支付,将直接影响工期(未完工时),同时会带来材料供应商索债,员工人心不稳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对协作队伍农民工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使得施工企业还得先行自筹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回收,给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链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给施工企业的正常经营及生存带来的风险不言而喻,严重的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二、针对工程款拖欠的防范措施

1.严格工程承揽前投标标前评审和甄选制度,把好合同签订关,构建避免工程款拖欠的“防火墙”.(1)完善投标标前评审和甄选制度.由于建筑工程市场僧多粥少,中标难度大,为了取得工程任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不多投标.但作为企业,利润才是第一位.因此,在接到业主招标文件后,对该项目认真进行评审,深入调查该项目的投资人类别、业主资信状况、资金到位情况是必不可少的工作,要对项目进行甄选,努力做到“三不投”:业主诚信缺失、信誉低的项目不投,资金落实不到位、监管不严的项目不投,存在垫资的项目不投,以避免承揽的工程项目形成“先天不足”――一到手还没开始干就埋下工程拖欠款的隐患.(2)把好合同签订关,尽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合同是建筑施工企业权利得到保障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是否严谨、详细,十分关键.很多施工企业员工认为业主是甲方,和甲方谈多了条件于已不利,而建设施工合同都是国家规定的格式文本,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受国家保护的,在与业主洽谈合同时,尽量不接受不平等条款,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应该的;同时国家推荐的格式文本只是为了双方订立合同方便、规范,格式合同里有很多是可选择的条款,并有些是空白条款让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填写.因此,在签订合时要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条款规定清楚,尤其是有关工程款的拨付方式和拨付时间及业主违约时的责任等相关条款.

2.施工过程中狠抓合同履行中的日常管理、证据书面资料收集工作和验工计价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1)加强合同履行中的日常管理,尤其是重要证据资料的日常签认、收集工作.工程项目管理层人员应认真研读建设工程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了然于心,严格按合同规定施工,并按合同规定时间工程款支付手续.对于非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质量问题、业主无正当理由延期付款造成无法施工、业主要求变更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等影响施工企业利益的各种情况必须及时履行向业主书面报告制度,并必须取得业主书面签认.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这些书面资料都将成为能挽回损失,向业主索赔,维护企业权益的有利证据.(2)及时、有效地做好验工计价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在按照合同完成工程进度的同时,要加强验工计价工作:每一工程分部完工后,都要抓紧结算工作,及时向业主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要做好决算工作,在工程完工交付之前把工程决算书做好并递交给业主审批.针对实践中常出现的施工企业已向业主递交了竣工结算资料,业主却无理拖延不审,最终以结算未完成拒付工程款这一现象,施工企业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对工程款支付作了详细规定.只要工程完工后将相关资料报给业主,并按上述办法及施工合同的规定给予对方合理审批时间,若发包人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就可依据上报的资料行使其权利,催告业主支付结算价款,若业主不支付,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验工资料的编制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完成,在完工尤其是工程交付之前必须把工程决算书做好并递交给业主审批是至关重要的,绝不能等到工程干完或即将干完才来准备,否则将贻误报验时机.在工程结算资料尚未被业主确认,应付工程款尚未拨清前,施工企业决不能轻易将工程移交,否则将失去要回工程款的最后一个重要砝码.


3.建立“项目第一负责人责任制”制度,明确第一负责人,做好工程完工后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事后补救工作.工程款拖欠发生后,成功率和及时率主要在于负责人.如果工程一完工,项目部的第一负责人即转战新的战场,工程款清收移交他人,项目负责人会形成“干完活就行了,别的不用管”的想法,施工中的一些基础工作容易受到忽视,而新的责任人也会形成“又不是我造成的,收不回来,也不是我的原因”这种思维定势,压力太小,工作力度也相应不够.因此,若建立“项目第一负责人责任制”,将工作列入项目第一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兑现指标和业绩考核指标,明确规定工程款一日收不回,就一天不能上新项目,并制订奖惩办法,加大奖惩力度,将更能调动责任人的积极性,拖欠的工程款也能更及时的回笼,企业的利益将更及时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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