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保险的“真空时间”埋单

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902 浏览:21017

作者简介

姓名:杨冰清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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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长:专业从事婚姻、继承、侵权、合同法律业务

事故中的新车

2011年7月5日,北京的张先生从平谷区购写了一辆新车.在张先生驾车回家途中,上路几分钟后,就出了车祸.经过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要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张先生虽然很郁闷,但想到自己在购车的同时同地已经为爱车缴纳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俗称“商业三者险”),张先生也没有太犯愁,反正有保险呢.

随后,张先生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答复说:对不起,不能给您赔,您的保单还没生效.原来,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车险往往约定保单从交费次日零时才生效.张先生是2011年7月5日下午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但是保单却载明保单生效时间为2011年7月6日0时,而这个时间距离交费的时间往往相隔几个或者十几个小时.保险公司就是以此认为保单没有生效,拒不赔付.

张先生认为自己交了保费,保险公司也出具了保单,而且交强险也是在同一家保险公司上的,交强险已经赔付了,为什么商业三者险就不给赔付?为了讨个说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张先生与保险公司展开了交锋.

张先生及写作技巧人认为,其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保单已经生成,保单右上角最明显的地方由被告打印了收费时间、保单生成时间和打印时间,恰恰没有打印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是给了保单就生效了.但是,保险公司却把生效时间打印在了不明显的位置,将保单出具后到保险责任开始之间10个小时作为真空时间.2011年7月6日0时生效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责任,强加给张先生10个小时的责任,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条款.因此,要求依法确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起止时间无效,并确认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保单生成时间.

保险公司及写作技巧人则认为,保单右上角只是收费时间和打印时间,并不代表生效期间.保单生成时间是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时间,中间位置明确写了保单生效时间.双方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是2011年7月6日0时起,车辆出事故的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不一致,是先出的事故,合同生效日期在后,因此,我们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关告知义务,认为该商业险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订,双方应该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内容、约定履行义务及享受权利,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庭审结束后,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

由来已久的空白期

保险是因风险而生的法律制度,它不是为了保障风险不再发生,而是为了在风险发生时如何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投保人的基本想法是投保之后,保险责任立即开始.但是,因为打印保单、保险公司审批流程等实务操作原因,常出现投保人在缴纳了保费之后,保险责任并不即时开始,而要等待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就被称为“保险责任空白期”,即投保人缴纳保费之后到保险责任开始之间的期间.

保险责任空白期是在保险制度存在之初就存在的问题.但是,保险作为转移风险的手段,风险的发生是不确定的,不以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

在保险责任空白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该怎么办?各国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解决措施.有的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在投保人交了全部或者首期保费之后,保险责任正式开始之前,保险公司应当给投保人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按临时保险理赔.有的国家规定,投保人缴纳了保费,但是保险责任未开始,如果根据保险公司正常审批,该保险可以投保,那么,保险责任从缴纳保费之日起就有效.还有的国家规定,严格贯彻“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自投保人缴纳保费之日起,保险责任就产生;否则,保险公司虽然审查是否可以承保,但是不得收取保费.

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关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系统、明确规定.但对于交强险,却有具体规定.保监会规定,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即时开始的,即保单出具时立即生效,交强险保险责任立即开始.对于其他商业保险,保险责任不一定在保单开具时开始.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执行,商业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可以约定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的.这种做法,是惯常做法,在其他机动车险种中也是极为普遍的.

本案的焦点是保险责任从何时开始,保险公司对提供的格式条款有没有尽到提示义务.

诚信行天下

现在,私家车作为公众出行的交通工具已经极为普遍,交通事故也较多发,写车必写险是车主的一致选择.那么,对于“保险责任空白期”这样一个普遍的问题,无论是立法者、监管者,还是消费者、保险商家,都应当予以重视.

对立法者、监管者而言,应给保险责任空白期一个正面回应,采取有效措施.最近,经过反复修改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已经发布,新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多项不公平的责任免除条款删除了.但是,也很遗憾,对保险责任空白期这样一个问题,没有有效解决.其实,《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发布,说明车险的普遍性,且险种也是比较有限和统一的,不如人寿保险那样种类繁多.所以,对这种险种有限、普遍的车险的保险责任空白期,有一个独立的强制性规范是可行的,就如同对交强险的规定.


作为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一定要审慎.在此提醒大家,消费者投保时一定要查看保险合同,要对保险责任空白期及风险、赔付条件、免责条件做到心中有数,不能模棱两可.此外,要选择信誉好的保险公司投保.

作为保险商家,一定要诚信经营.如今,信息如此发达,如果商家在保险业务中存在不诚信行为,不仅会失掉客户的口碑,还可能惹上官司,失去潜在的客户,最终商业信誉受损,损失的还是自己.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4月下半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