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批示看中国法治

更新时间:2024-04-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126 浏览:142320

法律能否被一以贯之地适用所有案件,以至于类似案件得到类似的处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标准之一.以此标准看,中国还不算是一个完全的法治国家.因为当事人的身份和领导人的意志,仍然是影响法律决策的重要因素.当事人的命运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不可预见的偶然因素.

就人员滥用权力对普通公民造成伤害的情况而言,由于政法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合作而非制衡关系,普通公民的权利主张很难得到当地检察院和法院的支持.当事人因此不断而多年没有结果的事例屡见报端.另一方面,改变力量均衡的砝码都是领导的批示,它打破了公、检、法三家之间的平常关系格局,使得手握“上方宝剑”的检察院得以强硬对待涉案干警.在科层式官僚体制中,批示是领导部署工作、安排任务、下达指示的重要书面形式.问题不在于批示这种公文形式本身,而在于如何规范和管理批示,也就是如何将批示纳入法治化轨道.


值得考虑的因素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建设责任政府、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大背景下,现行的批示流程不利于明确责任,接受监督,承担后果.如果案件当事人甚至法院都不知道,或者无法核实谁下了批示、是否有批示、批示的内容是什么,相关责任就无从落实和追究.其次,要实现上述责任政府目标,权力行使的过程就应该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目前的情况是,批示秘不示人、限定传阅范围、逐级保密,传到办案人员手中的往往是“抄清件”,而不是领导人的“御笔亲批”,这为各种“矫诏”行为创造了条件.再次,批示是否应当遵循职能分工的一般原则,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能否对检察机关发出批示?如果就批示的权限和适用范围,能有一个一般性的、清晰的规则,哪怕是不成文的和“内部”的,也有助于有关部门辨别真伪,守好本分.同时,唯有确立了这样的规则,才能预防或解决“批示冲突”.最后,批示的备案审查制度.对批示这种对行政、司法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文件,没有相应的备案审查机制,而只有格式、归档等秘书类处理,这是一项制度漏洞.

(摘自《社会学家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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