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域外立法相关判例

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536 浏览:19687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立法对旅游业管理以及旅游纠纷的处置都有所涉及,比如《俄罗斯境内旅游业务原则联邦法》(1996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旅行写作技巧商法》(1986年)、《巴西联邦共和国旅游组织法》(1966年)、《加拿大旅游委员会法案》(2000年)等等.以下,笔者将以大陆法系的日本与德国的立法,以及英美法系的美国与英国关于旅游纠纷立法与典型判例为例进行重点介绍:

大陆法系:日本与德国的旅游纠纷立法

在日本,早在1963年就通过了《日本旅游基本法》,对日本旅游业未来的发展作出了规划.1983年,日本运输省通过了《标准旅行业约款》,对旅行契约的缔结、变更、解除、旅程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约款还附了《特别补偿规程》和《散客旅行契约部分》两个附文,对约款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和释疑.

在德国,旅游业法律法规不是一个单一的行业法规,其部分条款出自《民法》(比如旅游合同中的合同义务)、《物品保管法》、《函售合同法》等;部分法规是单列的,比如《航空法》、《饭店法》、《铁路运输法》、《公路运输法》等.由于缺乏单一的旅游业法规,所以审理旅游诉讼比审理其他法律领域的诉讼要显得更为棘手,由此造成的结果是法律中出现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争辩的法律问题往往久拖不决,以下三种情况使矛盾更加突出:1.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左;2.联邦法院的最终判决通常要持续数年,这使得法律不确定的状态延续更长的时间;3.个人诉讼由于无知、对审理结果没有把握或由于费用原因被撤销,使得诉讼无果而终.这些问题近年来有所缓解,比如通过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旅游合同法》,但统一性的旅游业法规还是没有出台.

英美法系:美国与英国关于旅游纠纷的立法与判例

在美国,《美国全国旅游政策法》在第96届国会第1次会议上通过,该法旨在建立内阁级的协调委员会和一个非营利的公司作为实施全国旅游政策的执行机构.1997年,加利福尼亚旅游部作了《加利福尼亚旅游政策法案》的年度报告,该报告明确由州政府专门成立加利福尼亚旅游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贸易与商业机构.另外,在著名的《弗吉尼亚法典》中,第36.1章特别规定了《弗吉尼亚旅行社法》,该法是目前美国较为详尽的旅游业法,特别是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的一些禁止性行为,并制定了相应的罚则.

在英国,《英国旅游发展法》(1969年6月25日颁布)旨在建立英国旅游管理局以及为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建立旅游委员会,负责促进前来英国以及英国国内旅游业的发展等.1992年,为了贯彻欧共体《包价旅游和包价度检测的指令》,英国通过了《包价旅游法规》,该法规成为英国处理旅游纠纷最重要的成文法例,笔者拟举两个与英国包价旅游纠纷有关的判例来说明《包价旅游法规》的理念:

【判例一】格里菲斯等人诉路标度检测有限公司(Griffiths & Others Vs. Waymark Holidays LTD, Slough County Court, 18 November 1993)

本案的旅游者是一群徒步旅行爱好者,他们打算在1993年4月3日至11日期间去希腊岛的一个叫Samos的地方,该案的起因是旅游者对宾馆和领队不满,尤其是认为宾馆档次非常低,床铺潮湿,没有暖气,几乎没有热水,经营者不友善,浴室肮脏,楼梯和过道危险等,领队安德森在有些工作上效率很低.但这些令人同情的情形并没有使法官完全偏向原告方,法官在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时,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和客观的判断标准,他首先提出原告要得到胜诉,不仅要证明自己的诉求完全属实,而且还要证明这些指控确实违反了合同,由于合同并没有就发生纠纷的事项一一明确约定,法官依据旅行社发布的小册子内容进行分析,认为判断被告是否违反了自己的义务并不是原告是否满意,而是按照一般度检测者的标准,即在正常情况下阅读该小册子的度检测者应该期待的内容去判断.为了防止旅游者过于敏感和夸大其词,法官指出团体旅游的本质就是每个成员都可能会有不同的期待和不等的耐受力,根据个人的口味不同,旅游地点的条件和习惯有时令人惊喜,有时又令人沮丧.这次旅游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是由于恶劣的天气引起的,领队的行为也无不当,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大部分怎么写作都已经得到提供,法官据此驳回了原告大部分诉讼请求.这个判例对我们的启示是法官在审查旅游纠纷中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时,要防止旅游者过分夸大某种不舒服的感觉,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归责的条件,以此来维护原被告双方利益的平衡.

【判例二】杰勒德诉外出休闲旅游有限公司(Gerard Hone Vs. Going Places Leisure Trel Limited,The English court of appeal, 13 June 2001)

原告的哥哥理查德在被告处为其本人及妻子,原告及其未婚妻四个人预定了去往土耳其Gumbet为期14天的度检测,可是就在乘飞机回来的时候,飞机因遭恐怖威胁而需要紧急着陆,原告利用航空公司提供的紧急斜道离开飞机时撞到了前面的乘客,他又被未婚妻的鞋子撞伤,原告认为被告没有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没有组织受过培训的人员在紧急斜道的顶端或者底部,也没有指示乘客脱掉他们的鞋,或者只有在没有其他乘客的时候才能使用斜道,原告本来应该期待航运是安全的,被告应该为其没有履行以及适当履行责任承担后果.

本案是英国关于旅游营业人责任的一个著名案例,判决作出时间为2001年,当时英国已经制定了1992年《包价旅游法规》,判决中也提到了该规则.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安全保证责任如何理解?法官认为,它不是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按照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它是一个默示义务.如果合同约定的是严格责任,那么它就是一个绝对的义务,只要没有履行,有关一方就应该承担责任,如果不是约定义务,就是默示义务,本案判决就默示义务的内容和要求提出了两个重要观点:第一,它不是严格义务;第二,它的标准是合理的注意与方法(reasonable care and skill).依据这两点,英国上诉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判决也指出,如果不是由于被告方的过失引起,而是由于消费者或者由于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与合同无关的第三方的行为引起,或者是超出被告方控制之外的不寻常和不可预见的情形,以及即使尽到所有注意仍然不能避免的事件,这些情形造成的合同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旅游经营者可以不承担责任,而我国旅行社承担责任时,几乎没有这些例外使其免除责任.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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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人次呈爆发式增长,旅游纠纷逐渐演变为高发的民间纠纷.上海市长宁区辖区内有春秋、携程等多家知名旅游经营企业.近年来,长宁法院受理的旅游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案情不断出新.而《旅游法》和《新消法》的实施,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在此背景下,4月16日下午,上海首个“旅游纠纷审判专项合议庭”在长宁区法院应运而生.


“旅游纠纷审判专项合议庭”审判长叶其成说:“旅游合同大多为格式合同,旅游者一般不参与合同文本的制作.因此,在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和解释上,旅游者相对处于弱势.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对条款内容理解不同时,应做出对格式合同制定方不利的解释.但是,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并非一律否定格式条款的效力,而是要依照法律,并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公平、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做出判定.”

据长宁法院民一庭季立辉庭长介绍,《旅游法》实施以来,长宁法院受理的旅游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预订旅游产品后,旅游者因种种原因未能成行,要求旅行社全额返还旅游怎么写作费;二是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三是老年旅游者参加游轮旅游,因实际行程与计划行程不一致而提出索赔.

长宁法院陈亚娟院长在揭牌仪式上致辞说,成立专项合议庭专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在归口审理的同时做到专业审理,既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的一项措施,也是法院在司法保障方面,对人民群众希望得到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的旅游怎么写作的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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