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建议

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637 浏览:44416

摘 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现阶段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使用存在的问题,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思想认识、各部门内部问题等层面存在一定问题,造成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与使用的障碍,并建议应该建立健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使用、个人隐私等方面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促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在各领域的使用.

关 键 词 :公共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机制;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G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2

信用是现代化市场机制的基础,构建人人诚信,守法文明的社会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重要内容.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可有效解决市场中主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与个人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基本信息,用来反映个人的身份、信用意愿、信用能力方面的基本状态和特征,分布面很广,涉及个人的身份识别、公共信息、商业信息等多方面.其中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主要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我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在征集和使用还处在起步阶段,面临很多问题,本文主要分析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我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使用面临的困境

1.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1)我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使用法律法规现状

我国目前现行的有关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的立法主要集中于部委规章以及地方立法中.2005年8月18日,央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这样的规定略显粗糙,没有明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情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地方立法方面,《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深圳办法》)第八条规定了仅限于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四类: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号、居所、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工作单位、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记录,主要是指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以及个人与其他商业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即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情况;四是特别记录,包括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记录.《深圳办法》中较为明确的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纳入了个人信用信息中.如第八条规定了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四类: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号、居所、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工作单位、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记录,主要是指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以及个人与其他商业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即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情况;四是特别记录,包括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记录.随后,其他一些省市也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和法规,也都涉及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但从界定范围上会有些许差异.


(2)我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使用法律法规缺陷

第一,我国目前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的立法位阶较低.我国目前现行的有关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立法主要集中于地方立法中,位阶较低,适用范围也相对有限.

第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标准规范缺乏统一的界定.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对于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内容、范围、标准格式、共享程度等基本问题,缺乏权威的、系统、统一的规定,也就致使部门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范围的界定上标准不一.

第三,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关制度.现行的法规对于征集到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如何使用,在哪些领域和场合应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流程制度等都缺失,导致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无法使用,无法有效发挥其作用.

2.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机制不完善

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就是要求信息主体将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部分的让渡,其设立的目的就决定了它与个人隐私保护存在着天然的矛盾.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中包含一些敏感的个人隐私信息,一旦遭到肆意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则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损失.在立法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在这样的环境下,个人隐私信息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3.各部门信息征集难度大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分布与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各部门从各自利益角度考虑,信息的征集难度大,协调问题多,目前这一问题存在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有些涉及个人隐私,各部门担心信息征集后的安全问题,担心个人信息的泄露.由于信息征集涉及的链条越长,部门越多,越容易产生安全问题,管理问题,一旦发生信息泄露,查处难度加大,数据源部门可能将承担较大责任.

(2)数据质量不高.我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散于多个部门,各部门内部的个人信息也存在由于管理问题导致的数据质量问题,导致信息征集过程中会存在很多信息比对核实,重新调查等问题,将增加各部门的工作量,并且此项工作难度较大,导致各部门参与积极性降低,并出于保护自身,不愿暴漏问题等原因考虑,不愿参与.

(3)出于部门自身利益考虑.个别部门领导在思想认识上落后,将本部门掌握的个人信息当作部门自己的信息,不愿提供给其他机构,或者向其他机构收取费用,当作牟利的工具.

4.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较少

目前,我国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上还处在起步阶段,没有形成社会上普遍使用认可的社会环境,个人信用产品严重缺失,政府部门在相关注册登记、审批环节也都不重视个人信用问题,社会上在招聘用工环节也都几乎不对个人信用进行审查,造成整个社会个人信用产品使用上缺乏支持、认知度低的现象.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大多只在个人信用贷款时,银行对个人信贷情况进行查询,并不涉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内容,因此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较少,认知度较低. 5.个人对公共信用信息不够重视

由于缺乏相关的联动机制,个人信用信息使用又不涉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社会上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少,个人几乎很少关心自己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多数人即使违规违法了,还照常可以进行各种经营、消费活动,并未受任何影响,因此也造成了大家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情况的漠视.

6.个别部门缺乏公信力

我国部分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如水、电、电信等行业属于垄断行业,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平等的地位.个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对于某些怎么写作不满或认为达不到标准,但仍会被收费,无法取消合同,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欠费等.且这些行业并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异议处理机制,或者异议处理机制很不完善.当个人在感到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没有申诉的渠道,或者在申诉后得不到有效、迅速地处理.所以在目前我国垄断行业缺乏公信力的情况下,此类信息如纳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不合适.

7.信息征集涉及人数多、部门多,规模大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涉及所有我国公民以及一些在我国登记的涉外人口,人人都有公共信用信息,涉及面广,人数多、规模大,所有人群信息都征集到难度大,问题多.

二、对我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使用的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我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使用法律法规

(1)界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范围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应该按照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能力和素质方面考虑,应该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户籍信息、婚姻信息、社会保障信息、不动产信息、从业资质资格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判决裁定信息、奖惩信息等.由于水、电、气、通信等公共事业单位的垄断地位问题,公共事业单位欠费信息建议不纳入.

(2)制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标准规范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散于多个部门,各部门数据标准和格式不尽相同,在征集过程中必须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格式实现多部门的信息统一,同一主体的信息整合.

(3)制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制度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涉及很多敏感信息,信息的使用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既要保护个人隐私,也要方便信息在行政监管、社会市场中的使用,国家层面应该出台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使用制度,规范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在不同领域的使用,防止信息滥用.

2.健全个人隐私保护相关制度

国家层面必须出台专门的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界定,保护制度等,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个人隐私信息时如何操作,避免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法律法规与个人隐私产生冲突.

3.加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使用的宣传力度

必须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更加重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状况,诚实守信的坏境氛围.使得信用主体更加关注本身的信用状况,积极了解自身的公共信用信息情况,更好的利用自身的守信优势,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消除信用主体对信息保护方面的担忧.另外对公共信用信息来源部门的宣传教育将有利于信息征集和使用工作.

4.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与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管理制度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建立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征集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各部门征集来的信息进行进一步整理、加工,按照统一的格式规范.

(2)确保准确性.应对来自不同部门的信息进行清洗、比对,对于差异化数据和错误数据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更正,确保征公共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同时,需保证信息主体的异议权及更正权.

(3)确保时效性.应及时更新信用数据库,并对数据来源单位提出数据更新要求,以保证信用信息的新鲜及时,对于经过较长的时期而趋于陈旧的信息,应当予以删除,特别是对于超过一定年限的负面信息,应当予以删除,而不能再提供给信息需求者,以保障信息主体免遭不必要的风险,维护信息主体的隐私权.

(4)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足够的安全措施,保护数据库中公共信用信息,使其免受无根据的更改丢失窃取或破坏.

5.促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在多领域的使用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广泛使用才能存进社会公众对个人信用的重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议在政府的行政管理、审批事项中,对申请低保救助、保障房,注册企业,申请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对个人公共信用进行审查,防止骗保、骗取补助,对信用状况良好个人优先考虑等,对信用状况存在问题的个人,限制其注册企业等.促进在个人信用贷款、金融交易中使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可有效补充个人金融信用信息的不足,更好了解个人信用状况,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的社会招考、招聘中使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帮助用人单位了解招聘对象的信用状况,优先考虑信用状况优良的人员,限制信用状况恶劣对象.通过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有效使用,可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失信者处处受限,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6.从重点人群着手,逐步扩展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涉及面广,而很多个人的信用信息量非常少,如果全面开展,难度大,建议从一些重点人群着手,如教师、律师、医生、企业高管、企业法人、公务员、学生等,他们的信用信息较多也较为集中,征集难度相对较小,社会影响力也较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难度大,建议由点及面,逐步实施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