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940 浏览:146167

[摘 要] 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信贷业务当前仍然占据较大比重,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直接影响到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法律问题.本文试图从信贷业务实践出发,对其中可能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炼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 键 词 ] 信贷业务 法律风险

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法律风险,是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实现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有效途径.以下结合操作实践,对传统信贷业务的现实法律风险及防范作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一、传统信贷业务的法律风险形式

综合而言,传统信贷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产生在合同、担保、债权等三个方面.

1.暇疵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合同履行纠纷

(1)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一是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合《贷款通则》规定;二是向未取得法人的授权的分支机构贷款;三是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因改制变更了名称,而主从合同或借据上的名称和签章未相应变更.

(2)主从合同与附件、合同与借据要素不全或填写不规范、不衔接,可能引发履行纠纷或影响银行权益.一是借据与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不一致,为银行追偿贷款设置了法律障碍.二是合同利率约定不准确,容易导致利率计算时发生纠纷,银行作为格式合同提供者,将导致不利于自己的解释.三是借款合同签订时借款人与贷款人主体签章签字错位.四是借款用途约定错误.

(3)使用格式合同,对加重借款人义务、限制借款人权利的条款未以特别方式提示对方,涉及关联客户贷款合同未增加风险防范条款,未经借款人或保证人同意并盖章确认,单方涂改合同或借据.

2.贷款担保手续不规范,第二还款来源保障不力,危及贷款安全

(1)担保方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接受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明文禁止的财产作为担保,导致担保无效.

(2)未登记导致抵(质)押合同未生效或不能对抗第三人,或抵(质)押登记存在严重暇疵,导致抵(质)押无效.

(3)抵押不足,第二还款来源保障不充足.表现在评估价值畸高、抵押率过高、重复抵押,必然导致行使抵押权时受偿率低,损失率高.

(4)抵押物存在暇疵.一是用早于贷款到期的银票质押.二是土地、房屋主体未抵押而附着物、装修物用于抵押.三是以未缴纳或未缴足出让金的所谓“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暇疵的存在将不同程度地导致抵押权的落空甚或无效.

(5)第一、第二还款来源重叠,担保失去意义.

(6)在建工程抵押手续不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突显.

(7)以开发区管委会出让土地抵押贷款.

(8)借新还旧、贷款展期、债务转让未获保证人书面同意,导致保证人免责.

3.贷款发放后债权管理松懈,主从债权的安全受到威胁

(1)对贷款、担保的催收、行权不及时,导致主从债权丧失诉讼时效,使银行债权的胜诉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抵押物被出租、出让、侵占或灭失,未及时主张权利.

(3)企业借改制悬空、逃废债务,银行没有及时维权或维权不力.

(4)对关联客户管理失控,关联交易影响银行债权.关联交易和资金占用使贷款企业偿债能力普遍下降.

(5)抵贷资产处置不及时,价值贬损,危及债权安全.

(6)诉讼终结后没有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贷款损失.

二、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法律风险措施

1.完善信贷审查与贷款发放流程,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贷款审批条件和抵押担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形成,问题主要出在操作上,贷款“三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实是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完善信贷审查与贷款发放流程及法律审查流程,确保主从合同、借据、权证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有效和贷款审批条件、抵押担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

2.加强对项目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期限管理.对还款期限约定与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应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加以完善,并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确认.

3.规范房地产抵押行为.禁止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不得接受以开发区管委会为出让方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在房地产抵押时,应做到同时抵押,同时登记,避免房地产分别抵押;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行为,严格按照法律和政府规定的部门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4.加强关联客户和关联交易的管理和监控.认真做好关联客户和关联交易的信息调查,按照银监会授信指引及商业银行规好关联客户的统一授信.紧紧把握住担保和资金两根“链条”,认真核实和控制关联客户之间的担保,监控关联客户的资金使用,防止通过超能力的连环担保和不正常的关联交易挤占挪用信贷资金,逃废银行债务.

5.加强债权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合法权益.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及时行权和催收,确保主从债权的诉讼时效.对于企业以合并、分立等形式实施正常改制的,依据《公司法》和《合同法》规定,通过证明改制前后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主张和落实债权.对于债务人、担保人、第三人以企业改制、破产及其他手段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侵占抵(质)押物的,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分别提起确认之诉、撤消之诉,行使代位权、抵消权、撤消权、抵押物追及权等,采取不同的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对于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依据刑法申请刑事制裁,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

6.加大信贷业务有关人员的法律培训力度,提高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并可将通过法律知识测评作为信贷岗位和高管人员任职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