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学生就业违约的法律

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600 浏览:119158

[摘 要]就业协议书应是当事人(毕业生、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当前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使大学生的形象大打折扣,同时也干扰了正常的就业秩序,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增强当事人法律意识,减少大学生违约现象的发生,是当务之急.文章就大学生违约现象的原因及对策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 键 词 ]毕业生;用人单位;就业协议书;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5―0132―03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毕业生每年大量递增,而在一些高校实行“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过程中,学生和用人单位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这在社会及学校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或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协议书”不尽完善,还有一些欠缺性和不完整性,与《劳动法》也存在脱节的问题.因此,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往往会产生一些纠纷,对于纠纷,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方都各有苦衷.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什么方式来预防纠纷的发生笔者以招聘过程中的亲身体会谈一点关于大学生违约现象的法律思考,以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就业协议书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签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从法律意义上说,协议书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备合同(或契约)的性质和特征.因此,就业协议书应是当事人(毕业生、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应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相一致.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当事人虽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间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协议都不能成立.

2.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毕业生,另一方不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没有上下和高低之分.

3.协议应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确立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因此,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4.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协议既然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也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严格地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二、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违约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违约的原因有很多,笔者经过深入实际的调查,认为大致有以下一些原因:薪水不理想是大学生毁约的直接原因之一.虽然很多毕业生把“发展空间”列为择业的第一选择,但到了最后,薪资就成了最现实的问题了.尤其是看到周围同学拿着比自己多的薪水,在攀比心理作祟下,违约也就变得顺理成章了.对于一心想进发达城市的毕业生来说,他们当中有很多人是为了解决户口问题而不断地违约.其次,因为考研、考博、出国留学等而违约.第三个原因,笔者认为就是社会背景的差别.“关系生”、“条子生”等属于特殊利益集团毕业生,由某某领导向用人单位打个招呼,因为该领导所在的机关对用人单位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用人单位怎敢不答应于是,该类毕业生找工作如鱼得水.第四,大学生诚信缺失.高校法制教育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法纪的遵从感还比较低.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大学生为了找到一份好工作,跟许多家单位签约,有的甚至撕毁就业协议.这种趋势长期发展下去,势必会影响到大学生甚至学校的信誉度.最后,也许是客观原因,即目前使用的协议书存在的问题.按照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都统一制定了在本辖区内使用的格式协议书.但这样的协议书随着形势的发展愈来愈显示出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统一格式的协议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协议的内容过于简单,基本上没有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2)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比如:双方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什么情况屑违约、违约后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等,均没有规定,所以容易产生纠纷,而且产生纠纷后也不易解决.

(3)协议书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协议书只能是一种意向书,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以致造成当事人违约而另一方无法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如有的单位,特别是有些大型企业集团(包括私营企业)在供需见面会上与学生大量地签订协议,从而造成一种轰动效应,但事后却设置种种条件,限制一部分学生进入;另外,一部分学生同时和多家单位签协议书,最后只能选择一家.这种问题的出现,归根到底是协议书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所致.

三、违约造成的后果

大学生走人社会,首先要碰到的就是《就业协议书》的签订问题.每年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都会接到不少用人单位投诉,明明与学生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可到了正式报到期,才发现“煮熟的鸭子竟飞了”.笔者在招聘过程中,就遇到过这样的例子:在2005年上半年的招聘过程中,有很多较优秀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当时学校很看好这批“名校”毕业的学生,决定将他们作为重点人才引进,并帮他们解决了户口落户的问题.可当户口等一切问题落实后,个别研究生却突然提出毁约.用人单位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一旦违约,一切工作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对学校怀疑,以后可能不会再到学校来选毕业生.现在写方市场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将成倍增加,学校作为签字方之一因为极个别人影响到整体的利益和声誉;对其他毕业生也有影响,作为一个单位,录用你就不能录用其他毕业生,日后违约,当初想去的毕业生不一定能补缺,造成信息浪费.高校大学生应是讲诚信、讲法制的践行者.因此,大学生在签约过程中要做到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四、解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违约现象的法律对策

(一)对大学生来说,签定就业协议书应注意
的几个问题

1.认真审查协议书的内容.协议书的内容是整个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首先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次审查和仔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第三要审查清楚除主协议(即主合同)外是否有附件(即补充协议),并审查清楚其内容.

2.写清补充协议内容.由于现在使用的格式协议书内容简单,毕业生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就原协议书中未能体现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用补充协议形式表达出来.按照《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业协议书协议内容至少应具备以下条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怎么写作期;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协议变更和终止条款;违约责任.必须指出,补充协议书和主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协议双方的资格是否合格是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这里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资格).用人单位,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必须有进入的权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备进入的权力,则必须经其具有进人权力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因此,毕业生签约前,一定要先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4.写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协议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保证协议履行的有效手段.鉴于实践中毕业生及用人单位违约率有所增加的状况,协议书中违约条款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也有利于以后违约纠纷的解决.

5.审查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机关签署的具体意见.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机关签署的意见应具体、准确,应和协议书的内容相一致.

6.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一般而论,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认可.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否则,双方日后就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且事先无约定时,若毕业生表示不愿意在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能会反过来要求毕业生承担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大多数就业纠纷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就劳动报酬、试用期限、住房、怎么写作期限等劳动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事先协商,体现在就业协议中,并将协议结果以书面形式表达,而不能仅仅只作口头约定.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招工时把条件讲得很好,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到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却根本不履行自己的承诺,或者在履行上大打折扣,从而损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大学生还没有确定到该用人单位,在签协议前最好先与用人单位探讨违约金的问题,争取把违约金降到最低.

(二)对用人单位来说签定就业协议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避免试用期过长.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考察、了解对方当事人而约定的期限.《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的大原则,即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可以借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该规定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2.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其是有上限的.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还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只规定单方违约是不公平的,企业违约同样要负责任.

3.合同文本中有违法条款.有些企业规定“女工3年内不得结婚”,这显然是违反《婚姻法》的.有些企业声明给予高工资,但是以不给职工社会保险为条件,这也是违法的.如果出现违法条款,虽该条款无效,但是容易导致与企业间的纠纷.

4.其他.有些用人单位怕学生签订协议后反悔,采取了收取抵押金或扣留学生有效的行为这属不合法行为.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形式应该规范,要加盖企业公章,其缺一不可.

总之,就业协议既然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就应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也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严格地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尽量避免违约现象的发生.

[责任编辑:荷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