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996 浏览:13916

问题

问:该工程价款的结算是否必须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

发包人因建设物流中心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其中钢结构工程部分由发达建设集团施工承包中标.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暂定1000万元,实行可调价;工程决算编制套用工程所在地2003定额;材料按信息价调整.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规范施工并完工,2009年经竣工验收为质量优秀工程.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结算书,结算价为2800万元.

因发包人未及时进行结算,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支付下欠工程款1800万元.发包人则认为该工程系政府投资的工程,需经审计部门审计,必须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承包人的结算书等资料发包人已经提供给审计部门,但目前尚未进行财政评审,故无法进行结算.请问:该工程价款的结算是否必须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

律师

观点

1.该工程是否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发包人是当地政府出资设立的全资公司,项目建设资金被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根据当地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发包人由当地政府注入资本金成立,所建工程亦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项目建设资金也被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符合有关政府投资项目规定的条件,该项目应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2.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必须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由此可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算应接受审计监督.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都必须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3.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规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虽然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接受审计监督,但其仅为一种行政监督管理行为.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否要以财政评审结论为结算依据,法律上并无统一规定,而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予以确定;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则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则不以审计结论结算工程价款,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与方法进行结算.

4.本案工程款如何结算?

本案中双方并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故该工程款结算不能以财政评审结论为依据.本案工程款如何结算,合同中明确约定决算编制套用工程所在地省2003定额,材料按信息价调整,双方应按此约定据实结算.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工程价款为2700万元,并以此判令发包人给付下欠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