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073 浏览:19718

摘 要:该文结合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政策,对目前我国招标写作技巧行业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体会.

关 键 词 :招标 投标 建设工程 建筑法 招投标法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4(c)-0115-01

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已进入法制的初级阶段.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对工程的招投标都作了明确规定和严格界定,凡建设工程都必须按市场要求去进行运作.首先是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再按业主要求优选出数家企业进入工程投标.本文仅就招标投标阶段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中标企业的选择

中标企业的选择,从理论上讲,一定是选择工程造价低、工程质量优、工期短的投标企业.即实质性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企业.但具体操作中所涉及的问题,并非那么简单.

一是工程造价的信息要素的选用,有企业的自主权.企业的投标报价可以依据企业自身的成本信息,也可以依据企业采信的社会造价信息,还可以运用目前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三种信息所编工程造价,其结果具有不可避免的差别.

二是要素的选用,单从工程造价专业来讲,构成工程造价的有: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直接实体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非实体的措施性造价,以及施工企业的管理投入和应有效益,这些要素组成实施阶段全部工程造价.而从构成工程造价要素的选用,有企业的自由,可以选用社会信息价,也可选用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还可以选用企业自有.企业的报价是依据自身的实力,竞争策略各企业报价结果差别是绝对的.再有措施性投入各个企业可能千差万别,企业管理投入和企业的期望效益更是难以估算.两项可变要素使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差别率这个未知数很难预测,确认差别率的合理性也缺乏可以参照标准,笔者认为应以社会平均造价为标准,由造价管理部门以其掌握的造价信息,分工程类别定期发布造价平米指标.以供经济标评定的参考.在选择中标企业时,初步确认合理低价标的排序.

2.合理低价中标的评定是权宜之计

建设工程低价中标,是国际惯例,也是不争的事实.在我国虽然各省、市均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各地的招投标活动,正朝着规范的方向迈进.但目前的建筑市场秩序尚不规范,肢解招标,无限压价,哄招标价、围标、串标、监管不利等现象的存在,困扰着工程建设领域,对于招投标活动最直接相关的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笔者认为很难以法定的形式出台.因此,各省、市都以招标文件的形式,根据自己的市场环境将评标办法纳入其中,可以说办法是多种多样.稍加分析,这个办法与低价中标的本质意义有较大差别.依据评标办法评定出的高分,并非最低价.与投标竞争的本意有悖.这种办法在市场环境尚不规范的前提下权宜之计.

3.如何评定合理低价即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成本的初探

合理低价中标应该是社会倡导的,也是有待研究的课题,更是投标竞争实质性目的.

如何评判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这是合理低价中标的关键.

所谓低价合理是指投标的总价低价合理,应该是构成总价的要素合理,主要是材料价、人工价、机械价合理,其次是措施费合理、管理费合理、企业利润水平应为行业最低.

对于材料价、人工价、机械价,社会及造价管理部门均有信息价.而对于措施性费用、管理费、利润,目前施工企业的报价一是参照现行定额标准.二是依据投标具体情况考虑企业的投标策略,结合企业的实力自主报价.这种报价,企业之间差别较大,使投标总价相差悬殊,也是造成最低成本价很难判断.为使最低价成本价的评定得到实施,建议有关部门对不同类别工程的成本造价定期发布合理幅度,并限定最低下浮幅度.其法律依据是:《关于制止低价行为的规定》:“商品的行业成本及其下浮幅度由政府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等当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笔者认为,工程成本合理幅度,应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给经济标的评定可以参照标准,使合理低价中标落到实处.真正实现投标竞争的实质性目的.


4.企业最低成本的分析

总之,各种的评标办法是依据建筑市场环境现状而存在.我国的建筑市场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不理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权威的统一的经济标评标办法.是以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为标准,进行经济标的评定,这是鉴于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而为之.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是要不断完善的,法治也是要不断健全的.监督制衡机制、风险机制、诚信体系、担保制度、行业自律,总是要建立的.只要市场环境健康和相关条件具备,最终实现低价中标与世界接轨一定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