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工程变更的认识

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904 浏览:32398

1.工程变更的内容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因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并把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作为存在的依据.表现为: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工程量增减.2.因设计变更而使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模更改导致工程质量和类型改变.4.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某些尺寸、位置、形状和结构改变.5.为了工程竣工而必须实施的某些种类的附加工作.6.因规范变更使工程某些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改变.可以看出,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范围的改变、修改和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必须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首先,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利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和签署变更协议后,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其次,为便于合同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和类型改变而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要求变更后出现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同中己存在的工程类型,否则这种变更要受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因为:1.变更会使质量控制的难度加大,甚至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2.变更会引发大量的施工索赔.3.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

2.工程变更的审查

工程变更虽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公正的前提下才能行使这种权力.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限制,还可通过业主的审查来进行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的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使变更工程的结算有合同依据和公平合理,客观地反映成本、竞争和供求等因素对的影响,而且原则上把总造价控制在概算或估算的范围内.

3.工程变更的定价

3.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变更的工程定价


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根据FIDIC条款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按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3.2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变更的工程定价

首先是以计日工为依据的定价,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工程变更.可将小型变更进行分解,估算出人工、材料和机械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定价.这种计价方式不适用大型工程的变更,一方面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是不容易准确掌握发生的计日工的数量.其次,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常见做法,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3.3预算定价

先确定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再进行资源的预算,然后按相关的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预算单价.这种方法: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和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

3.4加权定价

考虑单价时,在保持原有报价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新增工程部分按概预算方法定价并加权确定单价,这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未考虑规模效益对成本和的影响.

4.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变更使承包商摆脱了合同偏低的困境,为承包商扩大利润提供了机会,同时也给监理工程师带来很大的困难.监理工程师要搞好工程变更管理:首先,应具备丰富的经济知识,包括造价管理知识;其次,在进行工程变更管理之前,要对承包商的合同价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评估,确定项目的成本和承包商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加强单价分析,对因不平衡报价而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工程细目及相关的工程变更,应加强跟踪和控制.主要内容有:(1)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2)单价偏高的工程细目和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3)单价偏低的工程细目和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

5.工程变更的应用

FIDIC条款规定:在工程交工结算时,由于工程变更使得结算款额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则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工程总价进行有效控制的一个有力规定.如何准确地执行这一规定是实践中难度较大的问题,关键是监理工程师首先要通过造价分析确定合理的总造价,然后比较二者之间的差别,再对超过15%的部分按造价公平原则予以调整.如果不管承包商采用何种报价,结算款的增加额都超出了有效合同价的15%,那么一定另有原因.采用不平衡价时,结算款继续加大,说明按原合同价结算不合理,有必要对结算总价进一步调整.采用不平衡报价时,结算款不继续加大,说明按原合同价结算合理,没必要对结算总价进一步调整.

所以,在工程变更的管理过程中,除加强变更工程的定价的合理性分析外,还要加强工程总造价的管理,保证工程总造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不仅注意索赔的可能性,而且还要注意反索赔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