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女性权益的法律保障

更新时间:2024-01-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083 浏览:106474

摘 要人类的历史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和以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为代表的近现代社会.可以说女性作为有独立人格并享有诸多权益的个体而受到法律保护是近现代才有的事情.和儿童一样一个国家女性在法律上受保护的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因此越来越多的女权组织呼吁用法律来保护本国女性权益.然而各国之间的差异是很大的,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律的透析指出我国女性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建议.

关 键 词女性权益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420文献标识码:A

女性权益是女性作为社会上的人所应当享有的与其他主体一样自由平等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及其他权利.豍随着时代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女性权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到了近代以后,在各种女权组织和社会人士的呼吁下,各国家为了更好的保护女性权益,开始通过制定法律来保护女性权益,保护女性权益的原则在法律上,特别是在宪法上得到了体现.时下女性想要有效的保护自身权益更加离不开法律的保护.

一、我国法律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

我国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原则在很多部门法都有规定,其中较典型的是1982年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都有规定.其中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均有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老人、妇女、儿童.这三条规定体现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宪法精神.

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我国保护女性权益的专门法律,在我国女性权益保护中是一个里程碑的事件.它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以全面综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该法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各方面对女性的合法权益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与保障.

为了确保我国女性的政治权利,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年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另外,劳动法还保护了了女性的劳动权益如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的规定等等.

二、我国女性权益保障的部门法特点

(一)我国女性权益保障具有较早的制度性渊源.

我国是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在政治生活中发挥领导作用,回首革命历史党在革命年代就非常注意女性权益的保护,并且在日常政治工作中常常充分发挥女同志的作用对于女同志的权益保护一直非常重视,例如革命年代的“红色娘子军”充分调动女性的革命热情,著名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内容上就有保护女性权益的部分,解放上海的时候对于旧社会的裹脚、娼妓等损害女性权益的行为予以坚决取缔.解放以后这些保护女性的传统被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下来,可以说女性权益的保护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进步性,而中国的先进性本身就决定了我国的法律必然是在态度上最为积极的保护女性权益的.这一点是我国相比于资本主义国家女性保护的优势与特点.

(二)我国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护积极主动.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政治协商会议达成的《共同纲领》,规定了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并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个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现男女婚姻自由的政策.在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中进一步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后历部宪法中均有相似的内容.我国宪法之所以积极主动关注女性的权益与地位,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人的最终解放为目的,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豎可以说,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发展水平的度量器,妇女解放是长期的历史过程;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的作用.同时我国又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有灿烂的文化,也有一些封建糟粕,歧视女性、欺压女性是我国历史文化中的一大糟粕.这一观点已根深蒂固地扎根于我国,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女性们对此深恶痛绝,强烈要求改变这一状况.从辛亥革命开始,我国女性开展了一系列争取参政权的运动,但大多数均以失败告终.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只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并借助外在的力量,才会有所作为.这就决定了建国后我国宪法从一开始就对女性问题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


三、我国法律在女性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缺乏对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反歧视法.

制定反歧视法这是完善我国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应该说,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是我国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的一个重大缺陷.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障妇女权益应该抓住两个环节:其一,以授权性规范为手段,从正面授予妇女应有的法律权利;其二,通过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某些行为或不得为某些行为,从反面保障妇女的权益得以实现或补偿妇女权益所受到的侵害.我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基本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强调妇女可以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行使其权利;而问题的另一方面——限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不得实施歧视妇女的行为,对歧视妇女行为的处罚方面则规定得很少.基于此,我们不难发现,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措施只强调了“一只手”的作用,而忽视了反方面的另一只手.豐(二)宪法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还需要完善.

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只有在法律上得到肯定的权益才能获得根本的保障,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上得到肯定的权益是各部门法保护该权益的支撑,当前在世界范围内保护女性权益已经是一个趋势,首先要将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接轨,《世界妇女人权公约》的一些原则和精神必须在宪法中得到确认,并在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等与女性权益相关部门法中确认《世界妇女人权公约》所载的具体权利内容,以便更切实地保护女性的权利,这不仅仅有利于女性权益的保障更加能够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和国际认可度.另外,宪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而对女性权益的保障包括对女性人权和社会性别平等的确认两个方面.而性别平等是保障女性人权的前提,需要通过宪法实施予以保障,因此应将性别平等纳入宪政框架去保护,只有性别平等再谈女性权益保障才有实际意义.

四、我国法律对于女性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

(一)我国应该制定女性权益保护反歧视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于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在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效益优先”的观念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占据了主流地位.由于生理上的差别,女性成了这种价值评判尺度的牺牲品.在生产领域,一些私营企业、甚至包括一些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效益,置平等保护女性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在劳动佣工时公然不招收女性.由于人们观念的相对独立性和惯性,歧视女性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很普遍.在历史上同男性相比,女性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这种男尊女卑的历史传统从两个方面塑造了人们使女性处于从属地位的行为模式.一方面,男性对女性的社会性别角色期待定型化.在男人看来,女人就应该做那些属于女人的事,如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家务、孩子、丈夫和家庭之上.这种“女主内,男主外”的角色分工模式在男人看来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女性也认同了上述的文化模式,并用该文化模式作为培养其性情和个性的标准.而反歧视法的创制有利于校正人们的这种行为模式,为女性参与管理国家、参与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提供更广阔的空间.豑

(二)必须为女性宪法权利救济提供救济途径.

英国法谚说:“无救济即无权利”.豒我国宪法规定了女性与男性的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以及社会经济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多为宪法所规定的实体性的权利与实质性的权利.这种性质决定了这些宪法权利一旦受到损害或侵犯,则要求必须予以纠正和惩罚,这就是所谓的宪法权利的救济.可以说,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也是权利保障不可或缺的环节.同理而论,没有宪法权利的救济,无论上述权利在宪法中规定得如何详尽完备,都可能失去意义,也谈不上得到保障.有学者就曾建议由国家权力机关将一定范围或限度的,尤其是与我国公民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保护、保障权等以授予行使的方式或委托行使的方式,付与法院,使法院对一定的违宪诉讼案件享有司法审判权,从而发挥司法机关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的功能,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广泛的宪法权利.宪法权利通过司法途径加以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也是现代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三)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以监督女性权益保障的实施.

依法治国不仅仅要求“有法可依”,我们还必须保障“有法必依”.否则法律就会形同虚设,我国由于没有设立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执行的监察机构所以女性权益保障一直未能完全实现.传统的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进行的主要工作是宣传、协调、总结,没有权威性,造成侵害妇女参政权的事件没有具体的管理机关处理的现象.而我国目前的妇女组织是妇女联合会,妇女联合会虽然覆盖全国但却只是群众性的组织,没有实权,既不能制定、发布在全国有法定约束力的文件,也没有对法律有执行权和过硬的监督权.因此,在我国机构设置上必须设立专门的妇女组织,并且赋予它监督、执行有关女性权益的行政职权,赋予其国家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实施得到有效的监督,从而真正的保护女性权益不至于流于形式.□

(作者:赵碧涛,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翁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豍百度词条http://baike.baidu./view/264746.]

豎於贤淑.女性权益的宪法保障[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7.

豏肖巧平.《社会性别视野下的法律》-女性与法律[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版,32.

豐孙文恺.关于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思考[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5.

豑《中国妇女报》2002年9月8日

豒王雪梅.儿童权利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12月版,169.

豓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