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督导问责制

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489 浏览:31004

摘 要:教育质量问责在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中的实现具有现实意义.高等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中高等教育的一种重要类型和层次.本文对高职院校教学督导问责制相关理论开展了深入的研究,初步构建了符合高职教育质量管理的督导问责制度与机制.

关 键 词:高职教育质量督导问责

1.高职院校督导问责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市场化”的来临,我国高等教育的深层积弊也逐渐显露出来,诸如教学质量滑坡、政府与学校责权不明,招生、办学不规范等等.如何使高等教育能更有效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如何使大学在享有办学自主权的同时更好地履行其责任,这些都促使我国高等教育体质要不断深化改革,促使学界要积极开展高校问责制的研究.一方面,政府和社会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质量的问责,形成外部保障的功能,来满足外部利益群体的问责需求,另一方面,高校内部要提供质量证据,向社会大众证明本校质量的提升,形成内部保障功能,促进高校内部利益群体的发展或提升.高等教育内部质量的保障功能,对获得外部政府部门和社会大众的认可及问责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形成了独特的自我评价保障机制,正是通过充分发挥其在质量保证中的主体性,有效地促进了高等院校办学质量的不断提升.

那么,大学自身各单位、部门围绕各自职责,在进行自我检测、评价的基础上,提供报告,对外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对检验出需要改革的工作环节和需要进行改革的方法,以及实施奖惩等这种构建大学内部教学质量督导保障体系的模式,本身就是为努力实现和完善高等教育质量问责制进行的有益探索.学校各组织机构的管理质量,系(院、部)教师和学生的质量,进行的各种课程建设和教学的质量,以及进行的各种教学研究与学术研究的质量等等都是需要问责的内容.特别是在目前我国高校委托人与写作技巧人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高校内部监督问责机制的建立成为高职院校问责的主体方面.

近几年,我国高等教育问责制在理论和制度上都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学界对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内涵、问责制的内在逻辑、制度结构以及问责制的主体、客体、内容、程序等展开了全面的探讨.有些高校出台了高校教育问责制的暂行办法和规定等,开始在一定的范围内推广高等教育问责制.总的看来,高校对督导问责的研究不多,即使研究,在研究对象上,比较宽泛,缺乏对具体地区、具体学校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的实证研究,在研究内容上,仅限于一般性对策研究,研究命题较为抽象、缺乏对具体问题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一般性研究过多,缺乏定量化研究.高职院校作为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阶段,是以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岗位的实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的的高等教育,实践性教学是个系统工程.为此,对高职院校教学督导问责制相关理论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积极构建高职院校督导问责的制度与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2.高职院校的督导问责制度模式建构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教育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对保证和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及教学质量的重要作用日渐突出,多数高等院校也成立了专门机构,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内部督导.国内各高校内部通过设定由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组成的专门的教学督导组织,是在校长(或分管校长)授权下,对本院校教学有关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诊断评价、指导帮助和信息反馈的教学质量监控机构.

根据高职教育的质量特征和质量保障体系的特点,高职院校的问责制度应采取以下模式:

2.1问责对象

高校内部行政部门、系(院、部)及师生个人是大学内部的利益相关者,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他们都要对提高教学质量负有相应的责任,都是问责对象,成为问责客体.可见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了教师、学生、管理者三个内部质量保障主题及其相关因素.

2.1.1督管问责对象.在教育的整个过程中,教务处、后勤处、设备处、学生处、科研处、医教室和团委等各个职能部门承担了教学相关质量的管理职责,系(院、部)等涉学单位是最基层、最直接的教学质量管理承担者,他们都是督管问责对象.他们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教学质量的计划、组织落实、评估、支持保障等工作,向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估专家组和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和督导委员会等反馈教学信息,提供决策参考.

2.1.2督教问责对象.师资队伍整体的教书育人的能力与水平,直接关系着一所大学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与低,作为高校教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尽职尽责地做好教书育人工作,高校教师具有双重任务,即教书与育人,其中教书主要是指将学生培养成为专业人才,使他们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宽厚的知识面,以及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创新意识.育人则重在强调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以及较高的道德情操.因此,教师教育质量责任是多方面的结合,他们的责任全面而具体,任何一个方面的缺失都可能导致教师的失职.毫无疑问,督教问责对象是直接影响高校教育质量的专任教师.

2.1.3督学问责对象.督学问责对象就是受教育者学生.受教育者责任在大学教育质量管理过程中的角色是独特的,学生不仅是高等教育质量的载体,更是高校教育的利益直接相关人.每个学生都是鲜活的生命个体,他们作为教师整个教学活动的见证者,也是教师教学的主要接受者和受益者,关心他们的学习,关心他们的成长,理应成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主要方面.

2.2督导问责内容

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高校的教育质量责任体现在对教育的具体管理和质量控制上,必须通过有效的管理行为影响教学、科研、实训以及日常运行管理,包括毕业生就业质量、专业与综合能力素养以及道德素养.为此学校针对学生、教师、管理人员等不同群体建立相应的绩效问责指标,督导问责制的落实就体现在督查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的教职工、管理人员应遵循的规章制度规定教育教学标准和管理职责的相应指标上,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2.3督导问责制度

学校督导问责制度应包含教学工作责任追究条理、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条理和学生学习责任追究条理等三个方面内容,分别包括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调查程序、奖惩机制、救济机制等内容.学校要建立经常性的校内督导、各级领导干部听课,进行互听互评,教学常规检查,学生评教制度、评学、评估制度,对教育工作者进行督导听评,监控教学工作.领导、专家、同行侧重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的评价,学生侧重于教师的工作态度和讲课效果方面的评价,学校、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管理干部坚持听课和考试巡视制度.把督导结果作为教师和管理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根据督导中和督导结果出现的情况,对教师和管理人员职责进行问责,并给以相应的经济的、行政的处罚或奖励,比如评优评先、教学津贴、职务职称晋升、年度考核、甚至停课和调离教师岗位等等.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以下13种,责任范围视责任缺失情节不同而不同:对情节较轻的可以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谈话等方式,对于情节严重的除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给予行政处分等之外,还要追究其道德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不仅包括直接责任,也要追究连带责任,不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或无谓责任也要追究.学校对学生的学习进行问责,包括在校学习环境、学习成绩、纪律、学风等内容,还要包括学生实验、实习、见习、实训等环节的内容.当然,对于校级领导干部的问责可以通过“双代会”和上级评估等方式来实现.

3.督导问责的实施

为保障督导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就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督导问责制度,完善追究程序.应建立包括学术委员会、学校督导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权威机构和纪委、人事、教务、督查等职能部门在内的新的组织架构,在这个新的组织架构内,为了保障教学督导问责的专业化水准,除了继续发挥纪委、督导、人事、教务等职能部门的原有职能外,还应特别加强学校督导问责领导小组及其所属工作机构的建设.

3.1建立学校督导问责领导小组

为加强学校对教学督导工作的领导及其对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加强对督导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建设力度,按照“管办评”分离的原则,改革教育管理方式,创新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提高教育督导的独立性、权威性,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学校应成立教学督导问责领导小组,其组成为:组长毫无疑问应由校长担任,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主管人事的副校长和纪检委书记等人分别担任副组长,各系(院、部)主要领导、纪检委、校外行业专家、知名人士等若干人为小组成员.

督导问责领导小组是督导工作中的领导机构,主要行使下列职责:第一,领导和组织全校督导问责的全面工作.第二,负责审议督导问责标准、督导问责方案.第三,负责指导协调各教学单位和各职能部门之间在督导问责工作中的关系.第四,对在教学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问责意见,并监督落实.第五,对督导问责中的出现的重大问题向学校办公会议乃至党委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2成立督导问责办公室

为确保督导问责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应独立设置办公室,作为教学督导问责的专业机构.

督导问责办公室主任可由专门从事教学督导工作的部门领导担任,若干专职工作人员可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教授或资深管理者担任.办公室行使的主要职能有:第一,负责制定教学质量督导问责年度工作计划.第二,总体负责学校督导问责工作运行.第三,组织实施学校的督导问责政策.第四,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督导问责管理工作.第五,开展督导问责理论研究,促进学校督导问责文化建设,对外传播学校的督导问责工作经验.第六,根据督导结果,负责投诉、调查、责任划分、处理、惩戒等意见的提出,进而对个人和集体责任或组织责任追究.第七,负责处理外部机构或学校委托的机构做好对评估中出现的不作为或偏差等的问责工作.第八,向学校提交年度督导问责工作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