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的建议

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889 浏览:20838

摘 要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文件.其制作质量的高低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因此,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改革也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日益受到重视.

关 键 词 裁判文书

中图分类号:DF74文献标识码:A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和指导下,目前各地法院均在不同程度上对裁判文书改革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许多可资借鉴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整体制作水平得到很大提高.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笔者认为,裁判文书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1、语言不规范.经过多年的裁判文书改革实践,裁判文书的语言表述有了极大的提高,但仍存在不规范现象.如有的裁判文书,为了使当事人能够理解而大量地使用方言土语;有的则相反,大量使用法言法语而导致当事人无法看懂;还有的则不恰当地或过多地使用“其”、“该”等指示代词,令人费解.

2、说理性不强.虽然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但不可否认,目前裁判文书仍存在说理性不强的问题,这也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主要表现为:有的只引述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结合具体案情,泛泛而论,缺乏针对性;有的牵强附会,说理不充分、不透彻,令人无法信服;还有的根本不说理,简单地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用“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或“被告的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等一句话带过,既不“辩法析理”,当然也就无法达到“胜败皆服”,导致官了民未了,案结事未结.

3、审核不细致.由于一些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细致、或者文字功底不强等原因,常常导致裁判文书中出现文字错误、标点符号错误、数字引用不当等瑕疵,而且出现错误之后通常以加盖校对章的方法予以纠正,有的裁判文书通篇皆是红彤彤的校对章,使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还有的审判人员,利用裁判文书审核签发管理上的漏洞,故意制造虚检测法律文书或“鸳鸯裁判文书”,给法院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4、制作不精美.受办公设备或文印人员水平的限制,有的法院的裁判文书制作比较粗糙,包括排版、打印、用印等方面.虽然A4纸型已成全国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公文用纸的标准,但由于有的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财力有限,仍在用16K型纸,在排版时为节约用纸,或者字间距、行间距过密,或者字号过小,加之打印设备的落后,导致有的裁判文书看起来密密麻麻,甚至满纸油污,与裁判文书的严肃性极不相称.另外,有的裁判文书上的院印东歪西倒、模糊不清,也影响了裁判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关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的意见和建议

1、将裁判文书正文部分的结构由现行的“案件事实-判决理由-判决结果”模式改变为“判决结果-案件事实-判决理由”模式.其合理性和优点在于:裁判文书首要的和根本的功能是作为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宣言书并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从当事人角度看,其最关心的不是裁判理由,而是裁判结果,那么就应将正当的裁判结果放在最显眼的位置,不仅使人一目了然,且与当事人诉讼请求相呼应;另外,将裁判结果放在裁判理由前,可在阐述裁判理由时将事实和说理结合起来,比现行的将事实认定和说理完全分开处理更加符合认识过程和思维规律,更加具有说服力.

2、改变裁判文书样式“千案一面”模式,实行“繁简分流”.对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和边远人民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省略对证据的罗列和分析,甚至可以省略裁判理由,在高度概括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后,直接引用法律条文作出裁判.在办公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这类案件和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还可采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印制的格式化的裁判文书,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办案成本.格式化裁判文书可以采用手工填写的方法制作,但要求字迹工整,表述正确,不影响裁判文书的效力.对于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应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格式制作,做到格式规范、要素齐备、说理充分、印制精良.在落款部分,建议改审判人员“署名”为“签名”,以表明审查本案的法官对作出的判决负责.另外,建议在裁判文书尾页底部附上拟稿人、签发人、打印人、校对人姓名,以增强各经手人的工作责任心,从而有利于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最后,在加盖法院印章时,应特别强调用印应端正、明晰.人民法院的印章是国徽,代表着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实施,因此用印时应特别认真,务必使其端正、明晰,用印的位置应“骑年跨月”,同时不应覆盖审判人员的签名.


3、切实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这是目前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内容.首先,如前所述,为方便裁判文书的说理,笔者建议将判决主文移至陈述事实前面,在说理时将认定事实的理由(即证据分析)和适用法律的理由结合在一起进行.其次,在论述裁判理由时,应以“法官”的意见进行全面的、详细的、有正有反的阐释,将合议庭中的不同意见予以公开并加以辩驳,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改变一直以来的那种官腔式的、不可理喻的众口一词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说理”.没有“司法至上”的传统不是墨守成规的借口,我国实行的固然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但没有法官的独立,法院的独立显然是空中楼阁.笔者认为,将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和独任法官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是增强法官责任心、提升法官素质、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切实有效也十分可行的措施之一.第三,说理方式应多样化,不能生搬硬套法律的规定或局限于案件适用法律方面的说理,要结合具体案情,借鉴吸收“法官后语”等做法,充分利用我国作为“礼仪之邦”而蕴藏着的深厚的道德资源,运用法理、情理、道德、经验等进行说理,融德、理、情于法之中,从而切实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添加注解,引用权威专家学者的观点进行论证,或在裁判文书后附上相应的法律条文,以利于裁判的顺利执行.

4、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在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培训的同时,也对法官进行语言学、修辞学、逻辑学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培训,以避免裁判文书出现文字错误、标点符号错误、数字运用错误等“低级错误.同时,根据目前基层法院网络建设尚不完善,许多工作在基层第一线的法官没有条件查阅和学习优秀裁判文书的实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或各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充分利用法院系统自办的审判公开栏、报纸、刊物等多张贴和登载裁判文书,包括优秀的、一般的和低劣的,不仅是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需要,也是法官进行比较、学习的需要,对提高裁判文书的整体制作水平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另外,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或各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建议每年一次)组织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活动,并将评选出的优秀裁判文书汇编成册,下发至每一位法官,以指导全国或本辖区内的法官进一步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