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785 浏览:156221

摘 要: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虽然构建较晚,但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高校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地,其法律保护体系却相对薄弱和不完整.笔者拟通过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现状以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足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拙见.

关 键 词: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高校知识产权

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足

我国虽然针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定了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但是针对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法律却是少之又少,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是对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而其他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只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其中一个方面,另外如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则只具有指导作用,对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设并没有实质的意义.

二、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足的原因分析

我国对于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方面相对滞后,这与历史和现实都是分不开的.在历史上,早在英国诞生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时候,中国正处于康乾盛世时期,那时圆明园才刚刚动工,天朝的统治者丝毫没有察觉到这个世界正在发生惊天动地的变化.而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始于1898年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但随着戊戌变法的失败而夭折.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我国起步较晚,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现今,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日趋完善,但是对于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却是非常有限的.

这首先是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薄弱意识.我国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因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对外交流中把自己国家的技术成果、智慧结晶拱手送于外国人的事例举不胜举.如宣纸技术、景泰蓝技术、水稻插秧机等.而在高校和研究机构,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重成果、轻专利,对用申请专利和登记版权等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的意识仍很淡薄,更多的关注科技奖励、科研经费、科研立项、论文论著等与自己加薪晋级等眼前相关的所谓科研成果.

其次,高校本身就存在知识产权难以保护的诸多因素.第一,高校对于知识更讲究生产与传播,而大多忽略了利益,并且这种传统由来已久,如果国家不能很好的引导高校知识产权的生产与利用,那么很容易造成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第二,作为高校知识产权主体之一的教授及科研人员由于高校宽松的科研环境,自主科研的权力较大,行政干预较少,在空间、时间以及科研的软、硬环境方面有更大的自由度,这样造成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难以区分.第三,高校对于教授的评定指标与专利的申请之间有冲突.即高校对教授的评定标准之一是论文的发表数量,而若要进行专利的申请,论文的发表就必须在专利申请之后进行,否则就失去了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另外,高校还存在诸如私下交易、管理体制不完善、人才流动、利益分配不均等各方面的弊端.

再次,我国虽然针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定了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但是针对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法律却是少之又少,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是对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而其他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只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其中一个方面,另外如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则只具有指导作用,对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设并没有实质的意义.而我们反观国外相关的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则是非常健全的.以美国为例,1980年出台了《拜杜法案》,到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以及《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使美国大学、国家实验室在申请专利,加速产、学、研结合及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主动性.另外,美国在近几十年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地修改与完善,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这些举动都为美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而在日本,主要是将知识产权的创造战略、知识产权的保护战略、知识产权的应用战略以及知识产权的人才战略在大学和公立研究机构中推进,从纵向的角度形成对日本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一种体系.这些都说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健全.另外,虽然法律也不乏从原则上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表现、认定、构成要素等诸多方面做出规定,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带来了大量有法难依、执法不易的现象.

三、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一)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高校知识产权人才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中本来就缺乏知识产权的内容,所以我国并没有形成浓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化,学校的科研人员往往关心的是自己的课题能否获得批准或者可以得到多少资金,忽视了自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出现了一些高校与企业的技术开发合同、学校校名等方面的纠纷.对于这些问题,并不是国家单纯制定几部法律就能够解决的,需要高校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对相关的科研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推广和宣传.另外,为了进一步的完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需要培养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这包括三个类别,包括管理人才、法律人才和教学人才.管理人才是从事基层管理的人才,可以去到政府、基层单位、企业、高等学校和研究所等多个层面.法律人才是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似度检测机构中的律师、专利写作技巧人、评估师等.教学人才主要是在高等学校从事教育的人才.这样的培养结构对于解决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有长远的意义,而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便迎刃而解了.

(二)法律体系的构建需要法律本身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其实很多高校结合学校具体情况陆续制定了一些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比如《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其第一条就说明了该规定的目的,"为保护清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调整学校师生员工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开拓,促进交流与合作".另外,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及南开大学等都制定了类似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这些规定对于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积极地意义.但是我们应该充分的意识到这些高校的内部规定对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其大多带有鼓励研发的作用,但是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制作用以及强制性

(三)从国家战略上,充分重视高校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实施该战略的过程中,美国和日本多高校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美国将知识产权保护写入了宪法,有了法律和相关政策的支撑,才能使研制出的高新技术拥有市场竞争优势,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最重要的可以说是专利战略,以科技创新体系为基础实施专利战略,必须突出强调的是个"新"字,而"新"在技术上表现为进步,在市场上表现为独有,在法律上就应当再现为一种权利.而这种权利的保护恰恰就是我国应当充分重视的,这一环节在高校中异常薄弱.因此,为了加强这个环节,顺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且充分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需要国家根据国情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国家知识产权的创造战略、保护战略、应用战略和人才战略真正落实到高校中,使高校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得以完整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