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

更新时间:2024-04-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544 浏览:8926

当今社会飞速发展,许多产权问题都存在制度风险.大众为了保护自己的产权不被侵害纷纷拿起了法律的武器,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文明制度的体现,知识产权存在的风险包括网络风险、技术风险、文化风险等等.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的问题是如何提高风险意识与法律制度的缺陷.知识产权风险的治理主要遵循权利与责任统一,法律与技术规制相统一.

知识产权法主要涉及相关法律价值的基本构成与实现途径.知识产权法具有其他法律价值的构成要素,又有其他法律的价值内容.当代社会,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体现存在许多缺陷,包括文化缺陷、利益失衡等因素,导致制度风险问题,我们要确立和谐发展的价值观,创新传统价值的发展.

一、探讨风险社会知识产权问题存在的弊端

知识产权的制度化风险.风险社会存在的现象,风险以决策作为前提.国内与国外对知识产权的决策的历史背景有所不同.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制度实际上是法律变革的一种方式,是自身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基础的传统文化[1].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没有制度的传承,缺乏本土文化,强加的法律会带来实施效益不完善的风险.所有国家都要按照国际公约高水准的保护知识产权,发展中国家相较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对不足,没有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逐步提升和过度的过程,没有给知识产权保护一个逐渐成长期,因此导致国家对构建知识产权制度准备的不够充足,其次社会不具备规则意识,导致规则运转失灵,最后演变成制度化风险.

知识产权的技术性风险.风险社会是技术化的社会,风险社会的典型特征就是社会科技的迅猛发展,科技的迅猛发展也是风险社会形成的原因.当代社会所存在的风险是受我们不断发展、不断进步的知识对社所产生的影响[2].知识产权制度充分体现现代化的特征,立法者总是想要通过法律制度推动科学技术,从而实现现代化.风险与信任是相互依托的,它们都与现代性相关,知识技术本身的有限性就是一种风险.一是权利冲突所带来的风险,例如网络技术领域中,权利与公共领域的限定,文化内容与传播知识技术等,这些都是网络技术所存在的社会风险.二是技术的单独使用所带来的风险,例如专利领域,当代社会,人们自己发明创造出的产物都会申请国家专利,导致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发生变化,这是进步的表现,但同时也存在负面效应.


知识产权运行存在的全球性风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引发经济全球化.互联网的逐渐壮大,使中外友人都可以畅通无阻的交流,引发信息全球化,所以也不可避免的使知识产权制度风险呈现出全球化特征.全球性的制度风险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利益的不平衡,它明显是倾向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体制,导致了发展中国家智力产物搁置在公共领域,而发达国家的智力产物则掌握在私人手里[3].

二、确立构成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体系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体系.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成体系是由大众认可的构成体系,法律的价值就是法律的目的与法律的本质问题.法律本身的价值在于它不但可以作为目的的手段,法律本身也有自身的特定价值,法律与各类价值和同类价值之间会产生矛盾,因此就有对它们进行协调的问题.多种多样的法价值总结起来包括正义、平等、秩序等等.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价值体系中,既有普通价值,又有特别价值,这就是正义和创新.知识产权精神的实质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即法律在体现立法者对价值目标的追求,同时又要反应出价值结构所包含的社会客观规律.当今社会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是以理性主义为人文基础,理性主义突出法律的统一性,要想达到法律统一,基础前提是大众具备正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知识产权法包含一般法的价值构成要素,同时又具有特殊法律的价值内容.进而形成知识产权的法律价值体系.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主要包括终极价值与基础价值.终极价值是被法律化的最高价值追求,主要体现为正义与创新.

正义价值.正义价值是当今社会的首要价值,把实现正义作为创立知识产权的首要目标,正义观点与自然法理论同时存在.平等主体的前提是人格正义.法律人格即是在作为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又要具备承担义务的资格.正义的表现是平等,平等是政治制度的原则,知识产权法在体现出平等精神的同时也拥有自身的价值.

创新价值.知识产权是法律与科技结合的产物,实际上是解决“知识”的归属问题.知识产权法律的自身是司法领域创新的结果,知识产权法的目标价值应该以创新为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就是创新价值,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观依据法律制度的各异,法律发展阶段不相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制度的价值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4].创新在反应人与社会关系的同时,也能反映出人与人的关系.创新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法律活动之中,知识产权法已经通过了“保护期限制”规范,可以对权利人有必要的合理限制,使私人公司独霸知识适当的投放到公共领域中去,加以激励人们的创新能力.

三、当代知识产权法价值取向的构建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取向是大众对理想型法律的选择,就是评价主体对情感的体现,既包含对法律体系的认知和评价,又包含对法治体系未来的选择.了解法律的价值取向对知识产权法构建的重要意义,法的价值取向以完善法律为理想目标,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设定发展方向,为知识产权的运作打好统一思想基础.知识产权法是文明制度的典型模范,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体验,具有共通性.当今社会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已经不单单是一种法律制度,而是政策方略.在当代法律价值目标的实践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价值体系的构成,既有世界普遍适用的价值的采用,又有本土文化价值的考量.中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构建目标,主要在于理念的更新,结构的调整.同时也要做到以人为本,人权保障是法律体系的最高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本身的主体地位,保护人的利益,从而调动创造积极性,以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知识产权法的最高价值就在于人本主义.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构建,应立足于传统价值的构成,着眼于当代法律价值取向的合理选择,知识是宏观的产物,没有特定的物体,所以知识产权法制度的构建要合理的采纳世界的法律文明,充分体现中国法治文化的特殊性.

(作者单位:南京专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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