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

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604 浏览:79915

一、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

当前,我国资源严重短缺且利用率不高,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环境承载能力脆弱.具体来看:第一,水土流失、森林砍伐及沙漠化等问题日益严重,全国约有33%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危害,38%的草原受到沙漠化的威胁,并且这一趋势还在不断的扩张;第二,各种废弃物的排放量不断增长,有些工业固体废弃物有相当一部分露天堆放,污染了水资源、大气和土壤,有些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江河,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存环境和身体健康;第三,水污染问题突出,城市水质量呈现加快恶化趋势,除个别水系支流和部分内陆河流外,我国江河湖库水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第四,大气污染趋势抬头,在我国的大多数城市中,大气中颗粒物的浓度很高,严重超出世界卫生组织的卫生标准,同时臭氧层的破坏也日趋严重.

二、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政府的介入

1.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环境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就是环境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是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由于经济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会产生外部效应而导致了市场失灵.环境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即不能阻止不付费者对“环境”的使用,并且一个人对“环境”的消费并不影响其他人的消费.正是因为环境的这一性质,导致了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对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来说,过度的使用环境资源便无可厚非了.

2.政府介入的理论依据

首先,在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就必须要引入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来加以调控,只有通过公共治理使外部效应内在化了,才能在真正意义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其次,环境保护被视为是一种为社会提供集体利益的公共物品和劳务,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那么每个消费者都倾向于成为“免费搭车者”,因此对其投资将无法产生回报,私人厂商也就不愿意提供环境保护这类公共品,必须依靠政府的介入.最后,政府介入环保事业有其自身的优势,在环境保护方面,西方经济学者经常建议的政策是庇古税,即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或经济活动的危害来确定纳税义务及应纳税额.庇古认为,外部性导致市场扭曲,政府可以通过向产生外部性的厂商征税来纠正这种扭曲,征收的税额应等于该厂商给社会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失,从而使企业的私人成本增加,最终等于社会成本,将外部效应内在化,解决污染问题.

三、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走向

1.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适时开征环境税,依据“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对我国境内一切有污染物或废弃物排放行为以及生产有污染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引导厂商选择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减少污染;完善现行的资源税,把一些尚未纳入征税范围的浪费严重的资源品,如:水资源、森林资源、地热资源等逐步列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同时将计税依据由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逐步调整为按开采量计征,从源头加以控制;在对消费税税目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将白色塑料制品等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此外,对一些含磷的产品,如:洗涤剂、干洗液等也应逐步纳入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来,以抑制对环境的污染.


2.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加强生态位势较高地区的环境保护

在我国,生态位势的高低与经济发展呈反比,这一方面导致欠发达地区对资源进行过度的开发和使用,通过降低产品的成本来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发达地区也同样会在欠发达地区掘取原材料而造成对其资源的过度开采,致使生态位势较高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并且经济只是得到了一个短期的发展.因此,应尝试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引导一部分资金由生态位势低的发达地区流入生态位势高的欠发达地区,同时这笔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以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3.树立政府绿色采购观,引导环保消费

政府绿色采购是指政府在采购办公用品、投资于公共工程等环节时,购写和使用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活动,倡导这种采购观有利于树立民众的绿色消费意识,而消费需求又是厂商生产的原动力,当消费需求转向绿色产品时,厂商的生产也将逐步转化为生产绿色产品,从而将达不到环保标准的厂商逐出市场.通过消费――生产――消费这样一种链条式反应,从根本上缓解我国目前的环保压力.

4.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由政府引导环境保护走向市场化

目前,我国的资源产权主体单一,主要是国家和集体所有,这一公共产权属性在实践中造成了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因此,应从产权制度层面来优化我国资源产权的安排,以弥补资源短缺的现状,促进环境保护的市场化.一方面,对紧缺性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等易于垄断的资源应继续保持其公共产权的性质,而一些非紧缺性土地可以在规定其用途之后将其所有权拍卖;对草原、森林等可再生资源,应根据其生态效益来安排所有权,一些生产性草地、经济林地的产权可以通过拍卖和授权的方式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以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来遏制资源的滥用;对于矿产这种不可再生资源,可以通过采矿权的出让引入竞争和机制,从而扭转目前粗放型开采对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从物权角度对资源的使用权加以规范,实行使用者支付制度,规定不同的使用税费和获得途径,如对紧缺性资源实行高标准收费使用制度,对不可再生的特别资源实行管制使用制度,对一般性再生资源实行市场定价制度,对公益性资源实行限价使用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