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规制

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11 浏览:8108

[摘 要]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制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对于条款的内容只能被动地接受.为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本文对格式条款如何进行规制加以探讨.

[关 键 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

随着商事交易的繁荣与发展,商品交易量的日益增多和交易内容的重复,经营者为便捷交易、节约成本,开始大量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格式条款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主要是垄断以及公用事业的发展,公用事业由于先期成本较高,一开始就具有了强烈的垄断色彩,而且总是大量反复的向公众提供相同的怎么写作,公用事业采取格式合同具有了可能性和必要性.

各国对格式条款的称谓不一,英美常见的有标准条款、法国是附合合同、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我国台湾地区称作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该规定,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它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制定的,没有赋予对方讨价还价的权利,对方要么全部接受,要不就不接受.其二,格式合同是为了重复使用而拟定的,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

格式条款的使用使当事人减少了与每个缔约人协商的过程,节约了协商合同条款的时间,减少了一对一式谈判的道德风险和摩擦,加快了交易过程,节约了个别交易的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并且由于格式条款对交易对象一视同仁,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因此,具有其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

一、格式条款的滥用导致合同当事人权益失衡

格式合同最大的弊端莫过于背离了合同自由原则,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没有合同自由的,对于条款的内容只能被动的接受,而无权根据自己的意思与对方平等的协商,造成了缔约地位的不平等.经营者恰恰利用这种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制定对已方有的条款和内容,限制、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使与取得,甚至逃避法律对其的严格消费责任.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与占据强势地位的垄断组织打交道,无异于一个手无寸铁者和在一个手持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完成交易.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双方权益严重失衡难以避免.


1.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

市场经济活动的人都是自私自利的“经济人”,他们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只关注自己的利益,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取得收益或将所支付成本降至最低.而格式条款是“预先订立、未与协商,且其内容是不容更改的”,自私自利的“经济人”作为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在订立格式条款时,一定会趋利避害甚至损人利已,生产经营者一旦有机会单方面订立合同,必定会趋利避害甚至损人利己.由此,我们看到现实生活中的霸王条款比比皆是,入网费、初装费、漫游费等就是最好的说明.格式条款必然暗含着许多不公平条款在里面,这些条款对消费者利益多方限制,免除自己应有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权利,或者赋予自己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这些条款就是不公平条款,对经营者过分有利,对消费者过分不利.

2.经营者的垄断地位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的余地

格式条款的制定方一般是具有强烈垄断色彩的大厂商,虽然消费者在知悉合同内容于己不利内容显示公平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不与对方定约不与对方交易,而与另外的商家进行交易.可是如果同一行业只有一个商家或者各商家们提供的格式合同并无二致,可以因此而不消费吗?我们可以因为自来水公司的怎么写作合同不公平就不使用自来水吗?可以因为中国移动的怎么写作不合己意改用联通的手机卡,但是联通和移动的某些条款一样的不合理,我们可以因此而不使用手机进行通信吗?所以说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选择权没有多大意义.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存在甚至在某一时期泛滥成了必然逻辑.

3.对于一些背离合同公平和正义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无从了解

虽然有大量不公平格式条款存在,但是经常被制定方巧妙的设计在复杂的合同中,或者淹没在冗长的合同文本中,消费者往往不予注意.或者虽然看到这些条款,由于缺乏法律知识,难以准确了解这些条款的真正意义和相应后果,或者是即便是了解了,也常常没有能力与厂商进行抗衡.

格式合同最大的问题是剥夺了当事人一方进行协商的权利,破坏了合同自由.美国学者早在1943年就指出,格式合同尤其可能演变成为使超级工业巨头和商业大亨们建立起一种新的封建秩序并奴役一大群臣仆的工具.但是由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规模化标准化经营的需要.我们不能对格式合同弃之不用,只能对其进行规制.

二、规制格式条款的完善措施

1.完善立法,规范格式条款应用中的各种问题

我国立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不公平条款摄入格式合同.如《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醒义务和说明义务;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等.但是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过于简单化和抽象化,可操作性较差.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没有制裁性的规定,厂商制定霸王条款的机会成本很小.而且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多散见于各项法律中,很难形成一个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体系.因此,应当完善立法,做出更加详尽的规定,例如,明确厂商提请消费者注意其免责条款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对消费者直接口头告知;在易于被消费者注意的场合以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提示;如果免责条款在合同书中出现,应当在显眼的地方以较大的字体书写等.对消费者维权的程序也要有相关的规定,或者针对现有的法律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

2.建立行政部门对格式条款的预防审查和事后监督机制

行政部门对格式条款的公平性进行审查,目前主要是针对一些公用事业,如水电热力部门、银行保险业的格式合同要经过审核才能投入使用.建议对于产品怎么写作的提供者制定的尤其是金额较大的格式合同在使用前也要经过审批.合同干预要仅限在合同的公平性方面,不能过多干预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同时要做好对格式条款的事后监督行为,工商管理部门要通过检查废止正在使用中的不公平条款,对随时发现的严重违反公平正义的格式条款要求其废除或改正.

3.发挥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作用

是为消费者怎么写作的民间自治性组织,极大地克服了单个消费者力量薄弱的缺点.在披露霸王条款,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帮助消费者认清不合法的格式条款,另一方面降低这些条款的公信力.此外,应当积极参与格式合同的制作,代表广大的消费者与格式合同的制作者进行充分协商.最有能力最有资格代表消费者参与格式条款的制定.格式合同存在的最大弊端就是双方在缔约时地位不平等,如果消协能够参与到格式合同的起草中,并充分为消费者利益着想,则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4.借鉴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制止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滥用

消费者真正要去和企业进行较量,成本是巨大的,维权所得收益无法弥补为此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尤其是在合同标的额很小时,遇到格式条款不公平时往往是选择就此作罢.美国的集体诉讼就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难题.美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指众多的消费者因经营者的同一种产品或怎么写作受害,法律允许一个或数个受害者代表所有人提起诉讼.这一制度的优点在于:首先,消费者在集体诉讼中胜诉时,厂商赔偿对象是所有接受过怎么写作的消费者,所以赔偿数额巨大,迫使其不敢轻易去触犯消费者利益.其次,消费者不必人人亲自参加,只要主张就可以自然享有胜诉后的赔偿金,毫不费力就维护了自己权益.再次,消费者胜诉后,分配给每个消费者的金额非常小,所以很多消费者不愿去领取,或者由于消费者人数过众无法被一一通知到去领取赔偿金.巨额赔偿款在用于支付单个消费者的请求、案件的管理费用以及律师的报酬后,剩余的部分往往被司法部门留存并作为造者消费者项目的研究基金.为以后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打下基础.在我国单个消费者力量薄弱,在厂商制定的格式合同危及到了消费者利益时,如果能借鉴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情况可能会有所改善.